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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4:0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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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
为落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我部拟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
完善。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全部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工资支出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类企业应自“两则”颁布
实施之日起,认真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渠道列支工资;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创造条件,促进并监督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地区、部门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未向国家上报弹性计划实施方案的地区,劳动部将按照《动态调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实施办法》(劳计字〔1992〕3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下达非农国民收入工资含量系数,并据此进行考核;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测算,并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将弹性计划方案报送劳动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性的公司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工效挂钩方案报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可实行弹性计划办法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其弹性计划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报经劳动部审批后执行。
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无论实行何种工资调控方式,其工资总额的增长都要严格遵循“两个低于”的原则,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也要按照弹性计划的效率、效益原则,测算和编制本公司(集团)工资总额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工资总额纳入
弹性计划管理。
第六条 要逐步扩大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改进弹性计划的相关经济指标。
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弹性计划的调控范围逐步扩大到调控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资总量。并开始用非农国内生产总值、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城镇社会劳动者人均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净产值率作为相关经济
指标进行试算和试运行。
各地区要统一弹性计划相关经济指标的计算和考核口径。目前已实行弹性计划的地区,在计算地区非农国民收入增量时要剔除乡镇工业企业的净产值,有计划单列市的省,要剔除计划单列市新增的非农国民收入。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扩大工效挂钩范围,逐步统一地区、部门弹性计划和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切实做好弹性计划与工效挂钩等调控形式的相互衔接。
现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来调节挂钩浮动比例,使挂钩比例的确定规范化、科学化。具体方法是:企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相比较
核定,以1∶0.7为中线,最高不超过1∶1,计算公式如下:
3-----------------------
| 企业资金 企业增加值(净产 企业工资
企业工资 | 利税率 值)劳动生产率 利税率
浮动比例=0.7×|------×--------×------
|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本地区同行业
√ 资金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 工资利税率

对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企业增加值(或净产值,下同)挂钩的办法,按照“弹性计划”的投入产出原则,用增加值工资含量、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确定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
4|企业基期增加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企业基期
企业增 企业基期 |值工资含量 资金利税率 工资利税率 劳动生产率
加值工=增加值工×|------×-----×-----×-----
资含量 资含量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本地区基期
|同行业增加 同行业资金 同行业工资 同行业劳动
√ 值工资含量 利税率 利税率 生产率

以上各项基期经济指标的数据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准。
企业增加值工资含量要按工资管理体制报经劳动部门核准后执行,工资含量确定后一般三至五年不变;如因国家调整物价、汇率等原因导致全行业增加值增(减)变化超常的,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同行业新的平均值重新核定。
第八条 各地区、部门在实施弹性计划的同时,对企业工资总额进行分级分类调控。
各类国有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逐步加强对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复合挂钩指标的考核和调控力度。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国有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的包干基数。经政府批准试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
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其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进行认真核定。
第九条 各地区、部门、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额之内。企业编制的当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应在国家按政策允许提取或核定的总额之内,如有突破,劳动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指导
企业对当年预计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相应的调整,鼓励企业多留一些工资储备金,以利以丰补欠。
第十条 有条件的城镇集体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文)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第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必须在股票公开上市以后,才能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对股票未上市的,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国有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应实行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即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一律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对集
体股份占50%以上的企业,应实行集体企业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应主要运用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控,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工资总额联合审核制度。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统计、财政、银行等部门,于每年年初对本地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在联审合格的基础上,由劳动部门和银行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主管部门或劳
动部门根据企业编报的工资总额计划对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进行一次性备案或签章。
在联审中,发现多提或超额发放工资的要如数扣回。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未经审核或备案签章以及超额支取工资的,银行一律拒付。
第十四条 地区、部门要对弹性计划的管理运行情况随时进行跟踪监察,对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与弹性计划的工资总量相对照。发现问题要及时预警并分析原因,迅速调整。
第十五条 地区、部门每年六月底以前,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定的“地区、部门弹性工资计划检查、考核及预测表”,参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资料,对本地区、部门上一年度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分析报国家审核。
第十六条 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七月份左右,对地区、部门上一年弹性计划执行情况做出考核评价,发布信息通报。同时将考核评价结果抄送地区、部门主要领导。
各地区、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考评和信息发布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地区、部门不同行业及国内、国际的人工成本、经济效益横向比较指标,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宏观指导。
第十七条 地区、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综合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台帐,企业应主动接受地区、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各地区、部门可根据国办发〔1993〕69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5日

朝阳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4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


朝阳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当煤矿生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标准为:年生产能力5万吨(含本数)以上的煤矿60万元;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煤矿4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市级统筹。各煤矿应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支取,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当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支取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时,必须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各县(市)区属煤矿,应首先报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属煤矿直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在事故抢救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照原核定标准,在60日内补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年一结,一年一返。

煤矿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关闭的,应凭有效证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其中,各县(市)区属煤矿,应首先报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市属煤矿直接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将该煤矿已缴纳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本息全部返还。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严禁移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办的煤矿,应在2004年年底以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一则案例中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张涛 QQ在线咨询:175970250
近期笔者得知一个趣闻:某劳动者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向某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亦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可以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炒对方鱿鱼的事情在每时每刻都有发生,但是互炒鱿鱼的行为先后发生的事情鲜见。
那么究竟本案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生效呢?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是是否生效的问题,而是该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有二:其一,民事行为成立,其二,该成立的民事行为没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之情形。特殊的“订立合同”,则以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也就是说,民事行为成立并不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充分条件,而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没有民事行为成立,根本谈不上民事行为生效。
那么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的?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其中后者应以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前提。《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但无论以何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三大基本要素:
1、民事主体的存在;2、民事客体的具备;3、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形成主宾关系。(这就好比“主谓宾”的关系一样)
在前面的案例中,劳动合同已经由劳动者解除在先,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解除客体(劳动合同)已经不存在,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行为因缺乏必要的民事客体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