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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7:1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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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各农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精神,农业部、人事部颁发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试行)》(〔1992〕农〔人〕第1号),现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含乡镇农技、畜牧畜医、农机、经营管理、水产等五站,以下简称为乡镇农业五站)定编后,补充人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稳定现有队伍,有利于农业事业发展为原则,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
二、乡镇农业五站现有人员中已经纳入国家计划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制工人和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作为国家职工纳入编内管理。对确不胜任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应作适当调整。
三、乡镇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主要通过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在岗农民技术员及集体职工中择优聘用和从社会上聘用等进行补充。鉴于现有在岗人员较多,除水产专业可从社会上专业对口人员中适当聘用外,其他专业站暂不从社会上聘用。不得配备非专业人员。
四、乡镇农业五站补充人员所需劳动工资和干部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中安排。各地在计划指标安排上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人事计划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五、从乡镇农业五站现有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中以及从社会上聘用干部,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招聘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会同农业
主管部门具体组织。
六、鉴于目前乡镇农业五站中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的具体情况,对聘用对象的资格条件暂定为: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农业事业;
2.具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
3.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
4.身体健康,适合继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七、聘用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的内容应以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技术水平为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以考核为主。
1.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者;
2.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者;
3.具有助理(含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农民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者。
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一般应比照当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能改行做其他工作。
九、未被聘用的农民技术员和集体职工要区别情况,妥善安置。若因工作需要,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可继续在岗工作,其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为做好乡镇农业五站补充人员工作,各级人事、农业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领导,坚决制止不正之风,要组织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部门会同各农业主管部门,可按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2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1989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字第4号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兹提出以下意见:
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汤德恩、田桂香夫妇收养。汤德恩病故后,生父刘福成娶养母田桂香为妾,共同抚育汤真发9年。1953年刘福成与田桂香离婚,此后其养母又与勾天益再婚,汤真发随勾天益夫妇共同生活至成年。汤真发始终未与养母田桂香解除收养关系,汤真发与生父刘福成的生父子关系不能视为自然恢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汤真发与刘福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该遗产如何具体处理,请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法律酌定。关于逮捕汤真发等问题,因涉及刑事,务请你院慎重从事,以防矛盾激化。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酉阳县汤真发对生父刘福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请示报告 (88)川法民示字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涪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酉阳县汤真发对生父刘福成的遗产房是否有继承权问题。现将案件事实和我院研究的意见报告于下:
原告:汤真发,男,46岁,土家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酉阳县天馆乡天馆村一组。
被告:刘天权,男,58岁,土家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酉阳县天馆乡天馆村一组。
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刘福成与廖正英夫妇所生。汤真发1941年出生后,其母廖正英患病不能哺乳,被汤德恩、田桂香夫妇收养取名汤真发。汤德恩于1944年病故后,汤真发的生父刘福成为照顾孤儿寡母,娶田桂香为妾。因妻廖正英对纳妾不满,时常发生口角,刘福成为解决这一矛盾,在与田商妥后,在田的两间房左侧增修了一间一列一坳房屋。修好后,刘福成将妻廖正英、长子刘天权接来居住。1951年至1952年春,天馆乡土改时,刘福成评为中农成份。1953年贯彻《婚姻法》时,刘福成与田桂香登记离婚,将新修之一间房归刘福成所有,原田桂香两间房屋归田所有。汤真发(当时12岁)随田桂香生活。后田桂香又与勾天益结婚。田、勾仍居住在田的两间房内。廖正英于1958年10月病故。刘福成于1960年病亡后,丧事是刘天权办理的。遗留新建之房(争执房)一间,另在大馆乡炮木坨有祖业厢房两间。1985年6月20日前,汤真发与刘天权从未为继承遗产房一间发生纠纷。
1985年,汤真发买了私房两间,准备另建新房,向刘天权提出调换屋后的自留地,以便建新房。刘天权之妻陈翠香坚不同意。汤真发于1985年6月20日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生父刘福成遗产房屋。案经酉阳县法院丁市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一、刘福成的遗产有:连在汤之养母田桂香木瓦房南边(即左侧)一列一坳和对面厢房半房。因刘天权对刘福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由刘天权继承厢房半间和一列一拗的三分之二;其余归汤真发继承。刘天权扩修添制的木料和瓦,由刘折走。刘自愿将一列一拗的三分之二瓦房折价200元卖给汤真发(限当场付清房价款)。
二、刘在石水缸(汤真发屋后)的自留地同汤真发在皂桷树的自留地双方自愿调换使用。刘在石水缸牛栏一间(即刘建在汤背面刘之自留地内),待汤新修房子时,刘自行搬迁,由汤现付给刘搬迁费25元(当面兑现)。且于1985年9月11日制作了调解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双方都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1986年4月16日刘天权以调换之自留地相差三厘,刘妻陈翠香以她未参加没有签字翻悔。汤真发则以要修牛栏,要求执行调解协议。汤真发于1986年10月15日将刘天权牛栏顶盖掀掉,再次引起纠纷,致调解协议不能执行。为此,酉阳县人民法院于1986年12月17日裁定:中止原调解执行,对本案进行再审。1987年4月17日汤真发将争执房锁扭了。当刘天权又去锁门时,汤真发持斧将门、窗等砸烂。县法院于1987年5月19日以酉法民裁(87)字第1号裁定书,查封了争执之房。经再审,县法院于1987年6月4日判决:汤真发无继承权。汤真发收到判决书后,既不上诉,又不执行。1987年7月4日县法院将争执房启封交给刘天权。在法院执行人员走后,汤真发又将争执房屋之房门砸了,并将房内东西乱丢乱甩。1987年10月13日经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汤真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逮捕,14日将汤真发逮捕。同年12月3日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汤真发取保候审,14日将汤放出。县法院将此案报送涪陵地区中院请示。中院讨论时有两种意见,为慎重起见报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多数同志认为: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生父母将其送养但在1944年养父死后,生父又同养母再婚,直至1953年贯彻(婚姻法)时离婚,其间长达9年,可视为生父子关系的恢复。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汤真发对生父的遗产有继承权。同意涪陵地区中院的第一种意见。二、少数同志认为:汤真发出生3天后,即被生父母送给他人收养。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汤真发的养母与生父再婚后,只能是继父子关系。1953年生父与养母离婚,继父子关系也自然解除。因此,对生父与养母离婚时生父分得的一间房屋,汤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意见,哪一种较恰当,因拿不稳,报请您院请予审查批复。
1988年6月17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2003年7月18日省政府第6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