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20:32: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05〕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引导大众文化消费,为城乡群众提供优质、价廉的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健康需求,推进文化名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采购精神文化、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和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的行为。
  二、采购原则
  1、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采购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采购范围
  各级各类具备法人资格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提供的精神文化、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目录的服务项目。具体采购范围和项目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采购重点
  1、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大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2、公益性特征明显、具有普及推广价值的体育健身、医疗保健和教育培训等服务。
  3、适合社区、农村等基层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老年人和外来民工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五、组织领导和分工
  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协调论证工作。
  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采购主体,负责根据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及采购预算、与服务供应单位签订合同、督促合同履行等。
  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受各采购主体的委托,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与各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采购经费,并实施财政监督。
  6、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六、采购方式
  根据所采购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特性,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都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七、采购程序
  各采购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根据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在每年10月初受理申报,每年12月确定下一年度采购项目。
  八、产品和服务分配
  凡被采购的项目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城乡居民消费,具体由市宣传、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实施分配。
  九、采购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采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若发现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中止政府采购活动,待违规行为更正后方可继续进行。
  十、采购资金
  属于公益采购范围和目录的项目,由各部门编制采购预算,列入部门预算。资金规模根据年度采购项目由市财政局与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决定。
  本办法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办发〔2005〕1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4日



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确保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健康开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四有”新人,提高人的现代文明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引导城乡居民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努力把阳江建设成为工业新城、生态绿城、旅游美城、文化名城,建设和谐阳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阳江市文明镇评选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领导班子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把精神文明建设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团结协作,敢于负责,务实高效,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执政为民,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良好。发动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镇创建活动。每年都抓好若干个“民心工程”项目,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使群众得到实惠,受到教育,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经济发展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之上,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当地先进行列。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环境面貌好。制定并严格实施镇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加大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城镇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镇或卫生先进镇。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好。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城镇管理法规,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健全。建立环卫队伍、绿化队伍、城管队伍、灭“四害”队伍等。
(五)社会风气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等现象,道德风尚良好。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无失信行为和坑农、害农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妇女、儿童、老人、军烈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移风易俗,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六)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加大教育投入,尊师重教,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镇文化中心(站)达标,文化和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镇内建有医院,医疗卫生设备齐全。计划生育实现规范化管理与服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七)社会治安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坚持依法治镇,依法行政,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镇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八)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
第五条 阳江市文明村标准。
(一)班子建设好。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班子健全,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干群关系良好。班子坚决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认真制定村的文明建设规划,发动和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文明村创建活动,多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精神文明建设成绩显著。
(二)经济发展好。经济发展目标符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依靠科技进步推进“三高”农业大力发展,产业结构合理,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镇前列,群众生活和社会福利有较大改善。积极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解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困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三)村容村貌好。认真制定并严格实施村总体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健全。所属各自然村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和林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大力推进“五改”(改路、改水、改厕、改灶、改造住房),基础建设和公用设施逐步完善。大力整治脏、乱、差现象,人畜分离,禽畜圈养,村道路硬底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98%以上,水质合格率达98%以上。搞好绿化、美化、净化,村的卫生环境有较大改善,被评为县级以上卫生村或卫生先进村。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珍惜自然资源,无破坏生态事件。
(四)社会风气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无“黄、赌、毒、邪”和封建迷信、斗殴、村霸等现象,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助残济困、邻里团结等蔚然成风,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没有坑、蒙、拐、骗等现象。优抚、敬老、助残等措施落实,殡葬管理工作达标。
(五)科教文卫体事业好。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技术,加强农民培训,使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重视改善教学条件,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村的文化体育设施较为完善。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水平,村内设有卫生所,村民普遍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六)社会治安好。坚持依法治村,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村民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社会治安稳定,群众有安全感。村辖区2年内无重大恶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对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民事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0%。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宗族械斗事件。
(七)民主建设好。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阳江市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属下科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的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廉政勤政,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在干部职工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行业中,属于生产经营性单位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属于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的,内部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效率高,便民利民为民措施落实,优质服务,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良好。
(三)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扎实、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属下科以上单位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阵地巩固,经费落实。坚持开展创建文明科(股)室、文明窗口、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行业应有80%以上的单位进入市、县级文明单位和本系统的文明单位行列。
(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行业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开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教育;坚持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坚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无影响全行业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全行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整体形象好。
(五)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在全行业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水平。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的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适应开展活动的需要,干部职工满意。
(六)环卫环保建设好。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环境清洁优美,绿化美化好。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好。环保工作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七)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工作先进。积极宣传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严格贯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无封建迷信现象。
第七条 阳江市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单位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活动摆上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群团组织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四)文化体育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文、体、卫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无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六)整体环境优美达标。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积极为干部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
第八条 阳江市文明社区评选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真正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创建文明社区规划科学,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骨干队伍稳定,活动经费落实,积极发挥作用。
(二)道德风尚良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力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家庭成员、邻里之间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新型人际关系。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形成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抵制邪教的良好氛围。社区居民的整体文明素质较高,对社区的认同感强,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区建设。
(三)社会秩序优良。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防范和管理措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和群防群治体系完善。社区治安状况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或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社区管理规范,社会秩序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四)服务周到便利。社区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工作,面向老人、少年儿童、残疾人、经济困难户、优抚对象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周到细致,面向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便民利民服务及时方便,面向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以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种服务项目丰富,程序规范,质量优良,居民普遍满意。“双拥”工作走在前列,军政军民关系密切。社区志愿者活动形成正常运行机制。
(五)社区功能健全。社区设施建设布局合理,环卫、服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社区功能健全。环境综合整治和绿化、美化、净化工作成效显著,主要考核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社区环境整洁优美。交通管理井然有序,主要道路畅通。初步形成社区成员单位资源共享、事务共办、文明共建的机制。
(六)文化设施完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建设发展较快。社区各类文体娱乐场所设施齐备,经常开展健康向上、具有社区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第九条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业绩优秀。
1、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班子坚持三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开拓进取,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有较强的战斗力;群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工作成绩显著。
2、完善经营管理制度。积极推行规范管理,管理手段科学,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考勤、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责任落实,措施有力,管理有序。
3、完成各项任务。树立科学的经营理念,竞争能力强,能全面完成经营任务,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同行业前列。
4、非经营单位工作效率较高。
(二)服务优质。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有健全的行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职工能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服务技能过硬,职工应知应会率达到90%以上。
2、建立健全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规范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实行办事公开,提高办事效率;职工上岗仪表举止文明,接待群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使用文明用语,主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推行适合行业特点的便民措施,支持公益事业建设。
3、加强行风建设。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实行承诺制和公开制,做到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内外监督机制,设有服务热线或投诉电话,群众投诉方便,并严格考核,奖罚兑现。在优质服务方面,社会问卷调查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率为95%以上。
4、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开展优质服务系列创建活动,职工广泛参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服务质量处于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5、服务设施比较先进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齐全,保养良好,安全实用,运转正常,能满足群众的需要。不断更新设备,逐步实现一流设施,为高效优质服务提供可靠的保证。
6、能以崇高的职业道德风尚和优良的服务影响、教育群众,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环境优美。
1、有健全的卫生保洁制度,门内达标,“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内外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
2、办事大厅、店堂布置整洁、美观、明亮,柜台、货架、橱窗设计和商品陈列整齐美观、新颖大方;商品广告和公益广告健康、高雅,用字规范,张挂位置符合规定;整体环境整洁、优美、舒适。
3、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卫生设施配套,有专人保洁管理,灭“四害”、“三废”处理达标。
(四)秩序优良。
1、经常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现象。
2、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纪律,按操作规程办事,秩序井然有序。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力,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封建迷信活动,自觉维护好本单位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秩序和公共设施,门前车辆停放整齐,秩序良好。
(五)管理优化。
1、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有员工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守则;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3、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
(二)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助人为乐,乐于奉献;
(三)勤奋学习,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成绩显著;
(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工作积极,率先垂范,事迹先进,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时间一般定在当年的第四季度。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和个人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证书、牌匾等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不再公开悬挂。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村镇标准的镇、建制村,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村镇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自然村暂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标准,在本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驻阳江部队、市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所属单位,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行业或文明单位。市(县、区)及厅级单位不整体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社区标准的社区居委会,获得并保持县级文明社区称号的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社区。没有成立居委会的物业小区不参评。
凡是符合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标准的服务窗口单位,均有资格申报阳江市文明窗口单位。
凡是符合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标准,在本市内生活和工作,获得并保持县级(或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称号的公民(注:主要是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是两年以来涌现的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全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先进人物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推荐申报参评。
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阳江市文明村镇申报表》、《阳江市文明行业申报表》、《阳江市文明单位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社区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窗口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
申报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和提供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所有提供给阳江市文明办的材料均为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二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窗口单位:
(一)党政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为重大事故,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黄、赌、毒、邪”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五)没有评上市、县级卫生村、镇或卫生先进村镇的。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每届评选前,市文明委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以及驻阳江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分别下达本届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上报。加具推荐意见,加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同级)公章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单位推荐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二)市文明办对各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考核合格后,提交市文明委。
(三)市文明委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命名表彰名单,提前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对创建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从最近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条
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委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以上情况均应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机关工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案过错责任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实体、程序错误,导致所办案件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情形,或者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其他明显违反实体法、程序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案件实体裁判方面的错误包含: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包含:案件管辖是否合法;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贯彻诉讼有关违反公开审判、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调解等原则;是否违反审限规定;是否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指的是违反廉政纪律、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除了上述情形外,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以下几种小错误:案由缺乏全称、表述不规范、定性不准确;案件编号不规范、不一致;案件当事人材料不全、送达情况不明,当事人署名不全;数字、称谓使用不规范,前后不统一;裁判文书中多处错别字、漏字、字句重复;裁判文书落款日期错误;裁判文书中当事人顺序颠倒、名字、年龄、重要数据、期限错误或有遗漏;“三大笔录”不规范,记录不全没有签名或有错误等等。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增强审判人员的严肃执法意识和业务素质,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下面对因过失导致错案、办案过错的发现及责任认定进行简单地论述。

  一、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怎样追究责任

  审判、执行人员故意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既包括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包括法院本身因案件质量管理而出台的有关制度)而导致案件错误,毫无疑问,有关人员应受到惩处。但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则要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因过失导致案件错误的主要表现为:审判、执行人员主观臆断、盲目轻信或因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认识分析能力不强等业务素质方面的原因,导致办案错误,尽管主观上没有办案过错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错误的结果发生,对这种过失行为也应予惩戒。如果对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不予追究,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主观上的故意较难判断,大家纷纷以过失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故而,对过失导致错案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又不能对所有因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形均追究责任,因为即使是各方面素质都比较高的法官,也难以保证其办案百分之百地都正确。“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法官在案件处理上的过失,在一定限度内应当予以豁免。因而,追究过失办理错案的责任限于“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来无罪而被判有罪或者本来有罪而被判无罪,民事、行政审判以及执行的错案导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遭受财产权、人身权的损害,甚至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闹事等,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有关审判、执行人员以警告至记大过的纪律处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免予纪律处分。但对于有的错误裁判,比如,在刑事案件中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判处(畸轻或畸重),在民事案件中将甲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判成乙方承担全部或明显主要责任(是非责任颠倒),因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而被发回重审的,如果均以“认识上的偏差”和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免除审判人员的一切责任,则不利于审判人员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提高业务水平和审判质量,并且在加强监督、确保公正之声日盛的现实环境下,难免会遭至社会的非议。为此,可以对有关办案人员给予经济上的一定惩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晋升资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罚,作为弥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不足的一个配套措施。

  二、错案经过怎样的程序来认定

  根据违法审判责任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不涉及案件实体、程序上的错误认定,而是其他的违法审判情形(主要是指违反廉政纪律或违反审判工作纪律的情形),可以由监察部门来承担收集线索、初步调查的职责。但是如果涉及实体、程序上错误的认定,由于要对所有裁判错误或被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执行回转、引起国家赔偿等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工作量不会小,加之专业性强,考虑到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少、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较之于审判业务庭薄弱的情况,由监察部门来认定裁判和程序是否错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难以胜任。因此,根据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由审判监督庭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来发现案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错误,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属于错案以及造成错案的原因),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确认为错案的,由监察室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查有关审判、执行人员是否具有违法审判、执行的情形,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虽然不够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追究一定责任的,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者考核办法予以追究,对不应当追究任何责任的情形,向有关审判业务庭和审判人员发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的书面意见。

  在确认错案过程中,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办案人员的申辩,而不是仅仅限于在作出错案认定和责任处理决定后可以提出异议(复议)。如可以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错案时,允许案件主审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听取他们陈述理由,表明意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来确认是否属于错案,体现了公开、民主的原则。

  三、出现错案时如何承担责任及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错案,承担的责任应依据“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伴随”的基本原则,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承担,做到既不株连无辜,又不使确实负有责任的人员逃避追究。院长、庭长等主管领导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于参加了案件的研究,该种情形包括: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或不是合议庭成员但主持或参与了案件的研究;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了对案件的研究;对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决定以及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不属于上述几情形的,不应当以“管理失职”为由追究连带责任。如果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追究违法审判的法官的错案责任的处罚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涉及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法院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以增设本单位对违法审判的法官的罚则,如警示谈话;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晋升晋级及评选先进等荣誉称号的资格;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错误的严重性和影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从而使审判、执行人员的经济收入、升迁前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挂钩。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