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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1 21:0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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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内蒙古包头市建设局


包头市实行采暖系统分户控制、按热计量暂行规定
包头市建设局
包建设燃热(2000)第18号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推动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室内采暖系统建设、设计、施工、管理和供、用热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2001年元月1日起,凡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含已开工尚未竣工的)的室内采暖系统必须采用分户控制的新式供热系统。分户控制的室内采暖可采用双管并联式或能够实现经济可靠、节能卫生、美观适用、技术先进的其他分户控制形式,同时考虑增设户外管理道井和加装调节闭阀,增设室内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表等措施,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 采用新采暖系统发生的费用,按工程预算列入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考虑分户控制、调控设施的可操作性,要开展对新采暖系统设计方法的研究,使其通用化、科学化、标准化。
第六条 室内采暖系统中使用的热量表,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审查其供热节能设计的内容,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未实行分户控制的采暖设计,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建设、施工、产权单位及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修改、变更供热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设计。
第九条 对未采用分户控制的设计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未按分户控制设计要求施工的供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联网供热。
第十一条 对现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要结合室内采暖系统的维修、更新,有计划的进行分户控制的技术改造,应在5至10年内对旧系统实现分户控制。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保证分户控制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2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动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意见
(2006年5月19日)

  为促进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提高并得到落实,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认识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指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认真研究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与调整是工会组织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监督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积极参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和调整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当地职工工资水平、社会保障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基本生活费用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就业和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合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原则,通过测算论证和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和职工群众意见,提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各地工会要积极主动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调整方案,建立最低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制订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本地区在年内制订和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考虑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要推动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力争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逐步使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
  三、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推动本地区的三方协商会议,通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研究制定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要推动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要推动对本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进行认真清理,对于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企业生产新产品或调整生产工艺,企业工会要积极配合劳动工资部门通过现场测评等方式,本着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制订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各级工会要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并在年内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最低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着重检查和纠正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工资单价、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使职工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和劳动者举报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并补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工会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督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大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能力。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等多种宣传渠道和阵地,广泛宣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了解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内容以及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程序,鼓励劳动者及时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揭露批评,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级工会在对工会干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时,要把《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内容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掌握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中有关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的精神,我们于1990年12月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试点。目前已有十八个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国家机关开展了产权登记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开展产权登记,对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改革,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992年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
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行产权登记,是保卫国有资产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全民所有的资产进行登记,是依法确认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开展产权登记工作,对加强企业和单位的产权管
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这次产权登记,重点是解决企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产权归属不清、定性不准、帐实不符、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同时,为全国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前期准备。
三、产权登记的范围。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今后,产权登记将纳入经常性的产权管理工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四、目前,国有资产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有资产局负责制定具体办法。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 政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199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