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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4:0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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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根据我行(84)银发字第244号《关于下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制订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各行,结合办法,认真组织学习,并积极作好准备,以利于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契约、贴现凭证请各专业银行按照所附的格式印制;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各专业银行自行印制,也可以请各专业银行提出要求,由企业印制。
商业汇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的,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市分行结合同城结算和票据交换的规定和处理手续补充规定。在会计核算手续方面,专业银行在不影响联行之间处理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结合各自现行的
会计制度,作补充规定。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汇票),应匡算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并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号码,汇票作为收款凭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
凭证各联上加盖“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处理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经审核无误,于汇票到期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款项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付出传票,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并按照委托收款按期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划款。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收)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付) ××科目付款人帐户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款项不足支付的,在委托收款人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仍后按照委托收款人结算的无款支付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同时按照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一向付款人收取罚金。
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汇票的退回。
(三)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处理手续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收款人户
(付)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2.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退回无款支付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其汇票,按照委托收款结算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给收款人。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处理手续
承兑申请人对收款人或本人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一,以下简称汇票),申请开户银行承兑时,应在汇票第一、二联上注明承兑银行名称及申请日期,并在“承兑申请人盖章处”盖章,同时填制一式三联银行承兑契约(附式二),随同第一、二、三联汇票及购销合同送交承兑银行

承兑银行接到汇票及其有关凭证,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契约”,一联银行信贷部门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三联汇票一并交银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汇票、契约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契约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契约交给承兑申请人。同时,按照承兑契约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契约副本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 (表外科目)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代付汇票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将要到期的第二、三联汇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解讫通知是否通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即不予受理);
2.汇票上的承兑银行签章是否真实;
3.汇票内容有无涂改,收款人是否在背面盖章。
经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代收入传票,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收款人户
(付)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然后,在汇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随联行代付报单寄给承兑银行。
(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填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并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代收入传票,一联代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代支款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

。其会计分录为:
(收)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并在给承兑申请人的支款通知上注明转入逾期贷款户的金额。其会计分录为:
(收)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或(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 ××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2.承兑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联行代付报单以及汇票解讫通知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契约副本,经核对确系本行承兑的,与代付报单金额相符,即以汇票卡片(汇票解讫通知作为附件)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付)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承兑申请人户

三、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贴现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需要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附式三),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连同汇票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政策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
印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按照以上二、(二)有关审查的要求审核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科目付出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营业收入科目的收入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贴现申请人,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会计分录为:
(收) ××科目 贴现申请人户
(收) 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付)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二)汇票贴现到期收回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应经常查看贴现到期的情况,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作为收款人,匡算邮程,提前填制异地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并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处理手续可以比照一、(一)项办理。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其支付款项或不足款项支付的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一、(二)项办理。
贴现银行在款项划回时,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一、(三)项办理。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时,对已贴现的金额,从汇票到期日起,按逾期贷款处理。另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回××号汇票款,贴现款转入逾期贷款户”,一联代××科目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转讫章代逾期贷款通知随同
汇票交给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科目 贴现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2.贴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可以按照二、(二)项划付款项的处理手续办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收) 贴现科目 商业汇票户
(付) 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承兑银行支付票款的处理手续按照二、(三)项办理。

四、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处理手续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由收付双方联系处理。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可由承兑申请人备函说明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交回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注销。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和承兑契约副本核对相符
后,遗失的汇票须待汇票到期又逾一个月之后,在第一、四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契约副本上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将第四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未使用的汇票在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契约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第
一联汇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 (表外科目)
(附式一之1)
银行承兑汇票(卡片)(1)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此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联
│ ├────┼───┬───┬────┤兑人├────┼───┬───┬────────────────┤承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兑
├──┴────┼───┴───┴────┴──┴────┴───┴┬─┬┴┬─┬─┬─┬─┬─┬─┬─┬─┤银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行
│ 汇票金额 │ ├─┼─┼─┼─┼─┼─┼─┼─┼─┼─┤支
│ │ (大写) │ │ │ │ │ │ │ │ │ │ │付
├───────┼──────────┬────────┬─────┴─┴─┴─┴─┴─┴─┴─┴─┴─┴─┤票
│汇票到期日 │ │交易合同号码 │ │款
├───────┴──────────┼────────┼─────────────────────────┤时
│ 本汇票请你行承兑,此项汇票款我 │承兑契约编号 │ │作
│单位按承兑契约于到期前足额交存你行,├────────┴────┬────────────────────┤付
│到期请予支付。 │ │ 会计分录: │出
│ 此致 │ │ │传
│......承兑银行 │ │(付)___________ │票
│ │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_ │
│ 承兑申请人盖章 │ │ │
│ 年 月 日 │ │转帐 │
├──────────────────┤ 汇票签发人盖章 │日期__年__月__日 │
│ 备注: │ 负责___经办__ │复核______记帐_______ │
└──────────────────┴─────────────┴────────────────────┘
白纸墨油 (10×17.5公分)
(附式一之2)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
│ ├────┼───┬───┬────┤兑人├────┼───┬───┬────────────────┤此款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联时
├──┴────┼───┴───┴────┴──┴────┴───┴┬─┬┴┬─┬─┬─┬─┬─┬─┬─┬─┤收作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款联
│ 汇票金额 │ ├─┼─┼─┼─┼─┼─┼─┼─┼─┼─┤人行
│ │ (大写) │ │ │ │ │ │ │ │ │ │ │开往
├───────┼──────────┬────────┬─────┴─┴─┴─┴─┴─┴─┴─┴─┴─┴─┤户帐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交易合同号码 │ │银付
├───────┴──────────┼────────┼─────────────────────────┤行出
│ 本汇票送请贵行承兑,并确认银行 │承兑契约编号 │ │向转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承 ├────────┴────┬────────────────────┤承票
│兑契约的各项规定。 │ │会计分录: │兑。
│此致 │ │ │银
│......(承兑银行) │ │(付)____________ │行
│ │ │ │收
│ 承兑申请人盖章 │ │对方科目(收)________ │取
│ │ │ │票
│ 年 月 日 │ │转帐 │
├──────────────────┤汇票签发人盖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本汇票经本行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交。│ │ │
│ 承兑银行盖章 │负责__经办__ │复核______记帐____ │
│ 年 月 日 │ │ │
└──────────────────┴─────────────┴────────────────────┘
白纸绿化纹蓝油墨 (10×17.5公分)
本联背面印:
注意事项
一、承兑申请人使用本汇票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
二、收款人必须将本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收款人开户银行。
三、承兑申请人应按照承竞契约的规定于本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如到期帐户余额不足支
付时,银行比照空头支票处以罚款。
收款人背书:
(附式一之3)
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3)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此银
│ ├────┼────────────┤承申├────┼────────────────────────┤联行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收,
│ ├────┼───┬───┬────┤兑人├────┼───┬───┬────────────────┤款承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人兑
├──┴────┼───┴───┴────┴──┴────┴───┴┬─┬┴┬─┬─┬─┬─┬─┬─┬─┬─┤开银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户行
│ 汇票金额 │ ├─┼─┼─┼─┼─┼─┼─┼─┼─┼─┤银作
│ │ (大写) │ │ │ │ │ │ │ │ │ │ │行付
├───────┼──────────┬────────┬─────┴─┴─┴─┴─┴─┴─┴─┴─┴─┴─┤收出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 │取传
├───────┴──────────┼────────┼─────────────────────────┤票票
│ │承兑契约编号 │ │款附
│ ├────────┴─────────────────────────┤时件
│ │ │随。
│ 收款人开户银行(盖章) │ │报
│ │ │单
│ 复核___会计___ │ 汇票签发人盖章 │寄
│ │ │回
│ │ 负责___经办___ │承
│ │ │兑
├──────────────────┤ │
│ 备注: │ │
└──────────────────┴──────────────────────────────────┘
白纸蓝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一之4)
银行承兑汇票(存根)(4)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汇票号码
┌──┬────┬────────────┬──┬────┬────────────────────────┐
│ 收 │全 称 │ │ │ 全 称 │ │
│ ├────┼────────────┤承申├────┼────────────────────────┤此
│ 款 │帐 号 │ │ 请│ 帐 号│ │联
│ ├────┼───┬───┬────┤兑人├────┼───┬───┬────────────────┤签
│ 人 │开户银行│ │ 行号 │ │ │开户银行│ │ 行号 │ │发
├──┴────┼───┴───┴────┴──┴────┴───┴┬─┬┴┬─┬─┬─┬─┬─┬─┬─┬─┤人
│ │ 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存
│ 汇票金额 │ ├─┼─┼─┼─┼─┼─┼─┼─┼─┼─┤查
│ │ (大写) │ │ │ │ │ │ │ │ │ │ │。
├───────┼──────────┬────────┬─────┴─┴─┴─┴─┴─┴─┴─┴─┴─┴─┤
│汇票到期日 │ 年 月 日 │交易合同号码 │ │
├───────┴──────────┼────────┼─────────────────────────┤
│ 备注: │承兑契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___经办___ │
└──────────────────┴──────────────────────────────────┘
白纸墨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二)
┌───────────────────────────────────┐
│ │
│ 银行承兑契约(1) │
│ │
│ 编号:_______ │
│ │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
│ 收款人全称___________付款人全称__________ │
│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 │
│ 帐 号_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_ │
│ 汇 票 号 码___________汇票金额(大写)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到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 以上承兑汇票经承兑银行承兑,承兑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愿遵守银行《商│
│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 │
│ 一、申请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 │
│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千分之 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付清。 │
│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 │
│前仍按第一条办理不误。 │
│ 四、承兑汇票到期,承兑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申请人不能 │
│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的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 │
│ 五、承兑汇票款付清后,本契约始自动失效。 │
│ 本契约第一、二联分别由承兑银行和申请人存执,契约副本由银行会计部门│
│存查。 │
│ │
│ 承兑申请人________(盖章) │
│ 承兑银行_________(盖章) │
│ 订立承兑契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 │
│ │
└───────────────────────────────────┘
注:本契约共印三联。在“银行承兑契约”之后,第二联加印(2),第
三联加印“副本”字样。
(附式三之1)
贴现凭证(代申请书)(1)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此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联
├──┴────┼──┬────────────────────┼──┼────┴────┬────┬──────────┤作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银
│(或 银 行)│ │ │ │ │ │ │行
├───────┼──┴────────────────────┴──┴─────┬─┬─┼─┬─┬┴┬─┬─┬─┬─┬─┤汇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票
│ │ ├─┼─┼─┼─┼─┼─┼─┼─┼─┼─┤贴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现
├───┬───┼────┬─┬─┬─┬─┬─┬─┬─┬─┬─┬─┬───────┼─┼─┼─┼─┼─┼─┼─┼─┼─┼─┤付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出
│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传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
├───┴───┴────┼─┼─┴─┴─┴─┴─┴─┴─┴─┴─┴─────┬─┴─┴─┴─┴─┴─┴─┴─┴─┴─┴─┤
│ 兹根据你行“商业汇 │ │ │ 会计分录: │
│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 │银│ │ (付)__________ │
│的规定,附送承兑汇票申请│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贴现,请核准。 │行│ │ │
│ 此致 │ │ │ │
│ │审│ │ │
│ ....(贴现银行) │ │ │ │
│ │批│ │ │
│ 申请人盖章 │ │ 负责人_______信贷员_______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
白纸墨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2)
贴现凭证(收入凭证)(2)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此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联
├──┴────┼──┬────────────────────┼──┼────┴────┬────┬──────────┤银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行
│(或 银 行)│ │ │ │ │ │ │作
├───────┼──┴────────────────────┴──┴─────┬─┬─┼─┬─┬┴┬─┬─┬─┬─┬─┤贴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现
│ │ ├─┼─┼─┼─┼─┼─┼─┼─┼─┼─┤申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请
├───┬───┼────┬─┬─┬─┬─┬─┬─┬─┬─┬─┬─┬───────┼─┼─┼─┼─┼─┼─┼─┼─┼─┼─┤人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帐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户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
├───┴───┴────┼─┼─┴─┴─┴─┴─┴─┴─┴─┴─┴─────┬─┴─┴─┴─┴─┴─┴─┴─┴─┴─┴─┤入
│ │ │ │ 会计分录: │传
│备注: │银│ │ (付)__________ │票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
│ │ │ │ │
│ │审│ │ │
│ │ │ │ │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
白纸红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3)
贴现凭证(收入凭证)(3)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此
│ ├────┼───────────────────────┤汇票├────┼────────────────────┤联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银
├──┴────┼──┬────────────────────┼──┼────┴────┬────┬──────────┤行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作
│(或 银 行)│ │ │ │ │ │ │贴
├───────┼──┴────────────────────┴──┴─────┬─┬─┼─┬─┬┴┬─┬─┬─┬─┬─┤现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利
│ │ ├─┼─┼─┼─┼─┼─┼─┼─┼─┼─┤息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收
├───┬───┼────┬─┬─┬─┬─┬─┬─┬─┬─┬─┬─┬───────┼─┼─┼─┼─┼─┼─┼─┼─┼─┼─┤入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传
│ │ ‰ │贴现利息├─┼─┼─┼─┼─┼─┼─┼─┼─┼─┤实付贴金额 ├─┼─┼─┼─┼─┼─┼─┼─┼─┼─┤票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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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会计分录: │
│ │银│ │ (付)__________ │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
│ │ │ │ │
│ │审│ │ │
│ │ │ │ │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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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粉红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4)
贴现凭证(收帐通知)(4)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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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此
│ ├────┼───────────────────────┤汇票├────┼────────────────────┤联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银
├──┴────┼──┬────────────────────┼──┼────┴────┬────┬──────────┤行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给
│(或 银 行)│ │ │ │ │ │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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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申
│ │ ├─┼─┼─┼─┼─┼─┼─┼─┼─┼─┤请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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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收
│ │ ‰│贴现金额├─┼─┼─┼─┼─┼─┼─┼─┼─┼─┤实付贴金额 ├─┼─┼─┼─┼─┼─┼─┼─┼─┼─┤帐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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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款项已转入你单位│ │ │ │
│帐户。 │银│ │ │
│ │ │ │ │
│ 此致 │行│ │ │
│ │ │ │ │
│ │审│ │ │
│ 银行盖章 │ │ │ │
│ │批│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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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棕油墨 (10×17.5公分)
(附式三之5)
贴现凭证(到期卡)(5)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申 │名 称│ │ │种 类│ │号码│ │
│ ├────┼───────────────────────┤贴现├────┼──────┴──┴──────────┤
│ 请 │帐 号│ │ │ 发票日 │ 年 月 日 │
│ ├────┼───────────────────────┤汇票├────┼────────────────────┤
│ 人 │开户银行│ │ │ 到期日 │ 年 月 日 │
├──┴────┼──┬────────────────────┼──┼────┴────┬────┬──────────┤此汇
│ 汇票承兑人 │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联票
│(或 银 行)│ │ │ │ │ │ │会贴
├───────┼──┴────────────────────┴──┴─────┬─┬─┼─┬─┬┴┬─┬─┬─┬─┬─┤计现
│汇 票 金 额│人 民 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部收
│ │ ├─┼─┼─┼─┼─┼─┼─┼─┼─┼─┤门入
│(即贴现金额)│(大 写) │ │ │ │ │ │ │ │ │ │ │按传
├───┬───┼────┬─┬─┬─┬─┬─┬─┬─┬─┬─┬─┬───────┼─┼─┼─┼─┼─┼─┼─┼─┼─┼─┤到票
│贴现率│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期。
│ │ ‰│贴现金额├─┼─┼─┼─┼─┼─┼─┼─┼─┼─┤实付贴金额 ├─┼─┼─┼─┼─┼─┼─┼─┼─┼─┤日
│每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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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会计分录: │保
│ │银│ │ (付)__________ │管
│ │ │ │ 对方科目(收)_______ │,
│ │行│ │ │到
│ │ │ │ │期
│ │审│ │ │日
│ │ │ │ │作
│ │批│ │ │
│ │ │ │ 复核_____记帐______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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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红油墨 (10×17.5公分)



1985年3月25日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贯彻实施《出版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7年2月18日,新闻出版署

《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促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保护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全国出版系统以及各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条例》人手一册,对条例的基本条款要作到应知应会)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单行本)。新闻出版署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研讨班,培训业务骨干。各级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对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版管理体制,对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贯彻中央提出的新闻出版业“治散治滥”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管理机关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闻出版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二、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订工作。依据《条例》,新闻出版署将要制定若干办法、细则等配套规章,对现行的许多规章都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同实施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进行,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边清理、边修订。截止今年12月31日,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凡与《条例》不相抵触的,在新的规定颁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管理机关首先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改进和完善现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督。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制度,保证执法质量。
四、加强出版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署今年要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并具体指导。通过实施《条例》,使出版系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请于3月10日前将法制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姓名报署办公室。
各级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条例》都掌握着一定的审批权、登记权、发放许可证和执行行政处罚等职权。为了确保依法行使职权,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要有针对性地以《条例》为内容进行岗位培训,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学习和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请于3月10日以前报新闻出版署。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5年1月11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集团所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总局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
  三、审核内容
  1、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2、节目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3、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1、审核机关应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严重违规问题、经批评教育仍不整改的,全年无制作经营业绩的,或无故不参加业绩审核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应撤销其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2、今年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年一次的业绩审核期。自2003年至2004年电视剧制作业绩(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无不良记录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定为“合格”等级;两年内有电视剧制作业绩,但完成数量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两年内无独立拍摄电视剧制作业绩(未独立申领《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对因无独立制作电视剧业绩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应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仅保留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因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则应同时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对总局去年六月以来新批准的24家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由于取得甲种证资格未满两年,因此,在此期间其独立完成电视剧的业绩如未达到34号令规定要求,但有制作业绩(包括题材已经批准立项,或正在制作中的),可定为“合格”等级,对无制作业绩的定为“基本合格”,并要求其在下一个审核期内达到业绩标准。
  4、在2003年至2004年内,独立制作完成电视剧数量(以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准)达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且无不良记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可按照总局34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申请。经省局初核同意后,连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附件五)等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审核。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可按规定直接向总局社会管理司提出申请。
  五、工作要求
  1、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和《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审核表应在2月8日前上报当地省级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应将审核表于2月2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2、各省局在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一);
  (3)《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4)《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三);
  (5)《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四);
  (6)新申请晋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相关材料;
  (7)各省广电局2004年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情况。
  3、《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和《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等两个表格,可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到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电子信箱中。
  4、总局联系单位: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戴振宇、杨 峥
   电 话:(010)86093645、86091815
   传 真:(010)68012690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
  1.《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38
  2.《2004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合格机构情况一览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39
  3.《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3
  4.《2004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情况一览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1
  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