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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5: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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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全省改革、发
展、稳定的大局,根据《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工作的大局;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六)接受监督,奖惩分明。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领导班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
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同时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省、市(县)党政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并亲自处理解决“老大难”问题;
(五)经常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
(七)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规定选拨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八)结合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提出具体的措施和对策;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和配备得力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纪检组织、监察处)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的
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领导和参与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考核,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认真办理上级党委、纪委批转的信访件,对分管范围内纪检监察部门自查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督办,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不廉洁和违纪问题;
(四)带头参加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存在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要实行目标管理,根据责任内容确定具体考核标准,便于检查考核。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每年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标准至少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经济工作目标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报和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写出专题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纪委(或纪检组)都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本级负责的纪检监察对象建立廉政档案,除记载廉政情况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也要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单位和个人评选先进与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九)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处理。不认真执行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七)
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第(四)项规定的,由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不认真执行第六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辞
去职务或者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免职、责令辞去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对上级领导机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规定,在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项目引进、设备购置等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在选拨、任用干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拨重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统计、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
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违纪问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由其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
试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

劳教系02普本班 金占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保定 071000)
[论文摘要]: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现代化的监管改造设施和健全的狱政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改造的社会主义监狱。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分层次创建的原则;分类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1]我国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是社会主义的监狱。着意味着它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探索和发展起来的监狱工作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关键词]:现代化 文明 监狱
我国的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神圣职责,对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主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文明监狱事在必行。
一、正确认识、深刻理解贯彻《监狱法》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系,是增强现代化文明监狱紧迫感、提高自觉性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全国监狱机关和全体监狱工作监狱人民警察盼望已久的盛事。《监狱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工作法典,它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法制建设工作的日趋完善,也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顺应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大趋势,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贯彻《监狱法》与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二者是相互联系互为要求,相辅相成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既是贯彻《监狱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监狱法》的必然结果,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尤其是“软件”建设的硬性标准集中体现在《监狱法》的概括规定中,用精练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来,为监狱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提供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这不仅使现代化文明监狱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有利于保障和制约现代化文明建设在法制建设轨道上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要达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就必须严格 贯彻执行《监狱法》,依法建设是前提,是基础,决不可偏废,这样才能保证准确正确地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另一方面,贯彻《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离不开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较好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是监狱依据《监狱法》,发挥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强化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完成惩罚和改造基本任务的必要条件和可靠保障,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加强监狱的现代化“硬件”建设。同时随着《监狱法》的贯彻落实,《监狱法》所要求的物质保障体系,尤其是监狱的财政经费、投资保障、资产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必将逐步到位,这也为我们建设现代化文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只有认识到这些,才能克服盲目性、提高自觉性、增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紧迫感。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保证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必须要有一支过硬的监狱干警队伍。不论是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通过干警的活动去实现。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建设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有力保证。政治坚定是根本,全体监狱干警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各项建设的首位,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观察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在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势中坚持坚定的思想立场,善于运用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创建工作实践;纪律严明是保证,作为准军事性的司法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没有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切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和保证完成,纪律是执行实践的保证;作风过硬是基础,勤政廉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遇险不惊,沉着镇定,具有独立处理和应付复杂问题的能力,是对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最起码的要求;业务精通是前提,业务素质是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法律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水平,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才能把创建工作真正地做好,“犯人多数是可以改造好的,但是要经过一个艰苦的过程。在没有完成这个艰苦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人有许多都是‘饿老虎’,我们的监狱、劳教警察都是‘训虎人’,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们咬死、咬伤。”[2]所以做为监狱、劳教警察一定要保证能够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这样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被那些“饿老虎”咬死、咬伤。但是近年来,在少数监狱人民警察中确实发生了一些性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还有不少干警法治观念不强,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因此,必须从严管理、从严教育、从严培训、从严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
同时,还要看到,加强队伍建设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要加强全党全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就我们司法行政系统来说,要进一步把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推向前进。现代化文明监狱要靠有现代化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不可能设想用落后的监狱人民警察去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那是不可想象的。再从犯罪率和犯罪性质来看,现在关押的犯人已经达到了历史的最高水平,再加上这几年的“严打”收押的犯人和过去也不一样,暴力犯多,团伙犯罪多,重新犯罪多,改造的难度、保障监狱安全难度也比过去大大增加。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想更好地完成我们所担负的任务,确保监狱的稳定,努力提高罪犯的改好率,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国家社会稳定做出我们的贡献,要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抓队伍、促业务,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工作不断地得到提高,才能够保障监狱的稳定,罪犯的改好率才能不断提高,重新犯罪率不断降低。我们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顺利进行。要建设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必须加强监狱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充分发挥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和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要通过建立对监狱人民警察的严格考核体系,合理的竞争机制,良好的奖惩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培养和选择一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进入监狱各级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组织保证,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全过程中,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保证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基本途径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监狱系统共同奋斗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当遵循五个原则,即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的原则,尤其要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层次建设的原则;讲求实效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从宏观上指导全国监狱系统建设现代化文明的原则,也从微观上为每一个监狱指出了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我个人认为,就每个监狱来讲,远近结合、统筹规划、软硬并举、注重软件是进行“建设”工作的基本途径。每个监狱,都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不能畏难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好高鹜远,不切实际,纸上谈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滚动发展,每年办成几件事,这样就能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地向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迈进。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从总体上讲包括两个方面,即以监狱设施、技术装备、管理教育设施、生活卫生设施以及生产方面的技术、设备、工艺为内容的硬件建设(物质文明建设),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执法水平、管理制度、教育方法、劳动手段、改造效果为内容的软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二者缺一不可。做为监狱领导,必须认识到硬件与软件是辩正统一的,硬件建设搞好了,有利于软件建设;软件建设搞好了可以促进硬件建设二者相辅相成。在指导思想上必须确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思想。如果只抓硬件的物质文明建设显然不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而只抓软件的精神文明建设也达不到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要求,二者是辩正统一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得软硬并举。当然硬件建设是要花钱的,在当前财政和投资保障不能很快到位,多数监狱经济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在具体实施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出规划逐项分步进行。而且这些建设项目与当地的现代化建设发展水平应当相适应,争取一次建成达标避免时过不久又得更新改造,造成二次投资或浪费。
软件建设,主要强调监狱人民警察素质、严格执法、科学管理、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改造效果等。从经济角度讲,这些可不花钱或少花钱,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以软件先行,但这决不是说软件好搞,容易达标。从某种意义上讲,软件建设比硬件建设更重要,难度更大。司法部提出:“要注重软件建设”、“软件要强”,这不仅说明中国监狱的特色主要体现在软件建设上,同时也有利于克服我们一些同志一味强调物化建设的误解,从而推动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进程。软件需要硬功夫,当前在软件上,要结合贯彻《监狱法》,一条一条地检查自己监狱的工作,凡与《监狱法》相抵触的,应当立即停止;凡不符合《监狱法》的规定的监规制度等,应当及时修改调整。同时要继续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监管改造工作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继续抓好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计分考核、依法奖罚的制度。全面推行三分工作,把防逃、防重大恶性案件、防非正常死亡的各项安全防逃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改造秩序的持续稳定。在教育改造工作方面,要加大力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办好特殊学校,建设丰富多彩,有益于改造的监区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辅助教育,进一步搞好社会帮教等。通过这些切实使监狱的软件强起来,上一个新水平。这就是现代化文明监狱软件建设实实在在的工作,也能促进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硬件建设,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实实在在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
1.吴宗宪 《中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研究》 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6年8月版
2.张秀夫 《中国监狱现代化建设》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外厅[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国际教育交流日益广泛,高等教育领域对外交流迅速发展,近年来各类涉外办学不断增多,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涉外办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社会上的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提供国外大学文凭、学位等为名非法招生、培训和发放虚假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也有的租用高校校内或周边场所非法办学,迷惑、欺骗受教育者;有些高校在开展对外校际交流中,缺乏对对方学校的深入了解,项目管理不规范,签订协议不严谨,执行不严格,有个别高校借此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或增设名目多收费,损害了学生的利益。这些问题亟待加强规范管理和整顿。为促进涉外办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涉外办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涉外办学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切实提高对涉外办学规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当地涉外办学的归口管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涉外办学管理服务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对内对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涉外办学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和人才保障。

  二、提高校际交流学生培养项目的管理水平。要加强对国外高校的深入了解,签订规范的交流协议,在招生、教育教学计划、学籍档案、培养方案、学制年限、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分互认、证书颁发等方面,要依法做出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提高培养质量和校际交流合作水平。

  三、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各高校要准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界限,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项目、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

  四、严格对境外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相关机构要严格按照对境外学位证书发放、取得和认证工作的要求,规范境外证书的认证程序和标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发放和取得的各种境外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一律不予认证。

  五、坚持涉外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抵制和纠正将涉外办学当作创收手段的错误认识和做法。

  六、加强对校舍使用管理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高校要进一步健全校舍租赁使用管理制度,对租赁校舍场地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要严格核查其办学资质并签订租赁协议,要引导、要求本校教师谨慎参与涉外办学授课活动,不参与非法涉外办学机构的授课活动。对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和资源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学校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学校及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涉外办学的监管。各地要建立对涉外办学广告的动态监管机制,对网络及各种媒体上刊登的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或者颁发外方文凭、学位的广告进行动态监督,发现非法发布或者涉嫌虚假宣传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证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外办学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请及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