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05 13:0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 57 号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
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
第七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均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
位缴费划入比例相应降低。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条例实施前的个人帐户,与条例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被保险人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并计息,与重新参加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九条 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务输出管理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代扣代缴,或由本人直接缴纳。
第十条 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从事过井下、高温、低温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退休,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二)调节金按1997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每年7月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同步调整;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按负增长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具体比例由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达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从事特殊工种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其过渡性养老金不减发。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中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后又重新参加的,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前后合并计算;未能重新参加的,在达到退休条件时,可按中断关系前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被保险人退休前最后缴费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所在缴费单位(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本人在异地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待遇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给付。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七条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和办理了基金转移的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第二十条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从1998年7月1日(原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按缴费工资11%的额度转移。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县按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调剂金,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和调整。不按规定上缴调剂金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款或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之和。调剂金从单位缴费总额中提取。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含历年的积累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不足两个月支付额时,由调剂金调剂和财政补贴。调剂金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财政补贴办法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财产权抵押,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检查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单位不得转移已抵押的财产。缓缴期满后单位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免交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仍不能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在缓缴期间转移已抵押财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
院按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指数,是指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缴费指数,是指被保险人一生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被保险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被保险人的工资指数(即临界指数)统一按1993年本人档案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与所在市、县职工平均标准工资加国家及省规定的补贴之比调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农业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农业企业的特点另行制定。退休费用负担过重,在条例实施前未能按统一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可暂时维持分档次定比例的办法,逐步过渡。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各级都要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监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养老保险实行年检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审查。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和劳动用工手续时,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注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撤销单位时,应知会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拒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限期(不超过30天)参加仍不参加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条例所称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获准缓缴而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应向欠缴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定欠缴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补缴
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0日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
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
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六条 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铁路事业,热爱机车乘务员工作,品行端正。
2、符合铁道部制定的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3、具备铁路司机学校或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1、铁路司机专业毕业生;
2、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3、其他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第八条 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

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
第九条 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 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
第十一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员管理,严格控制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确实需要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的,10天以上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其比例应控制在现员的1%以内,并及时组织归队。
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做乘务工作时,要及时改职。连续乘务工作20年及以上者,经组织安排改任其它工作时,在工资待遇上可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要结合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易岗易薪。
第十四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统计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随时掌握任用状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任用前培训
1、除司机学校及机务中专以上毕业生外,拟任用的机车乘务员,应送职工学校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集中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其中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应培训三年,达到司机专业毕业生水平。
2、任用人员到段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补充机车乘务员队伍。
第十六条 提职和转型培训
1、晋升司机,先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定点学校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后,再回机务段进行3至6个月的实习,合格者方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司机驾驶证。
2、晋升副司机,经技能鉴定合格后,由机务段根据鉴定结果,择优批准任命,并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备案。
3、转型培训,必须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报培训计划。理论按部中级工培训大纲进行,时间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按部考核标准进行,时间1个月以上。经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1、脱产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车乘务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职培训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短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日常培训。坚持机车乘务员每周学习制度,并可在住外公寓组织学习。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机务段每月都要对乘务员进行安全、正点、标准化作业、机车保养、节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乘务员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九条 铁路分局(总公司)每年要定期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和两次行车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技术业务考核包括理论(闭卷)与实际操作两方面,各项成绩60分为合格;规章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错答有可能导致险性及以上事故试题的为不合格。考核成绩要记入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并作为择优上岗、提职鉴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凡定职、提职的机车乘务员必须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鉴定,鉴定不合格者不得定职、提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连续乘务工作满20年或10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道部“安全司机标兵”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10年或5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司机”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5年或25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安全司机”称号。凡经批准获上述称号者,由批准单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在“机车百趟安全正点竞赛”活动中,连续实现若干个“百趟”安全正点的,可分档次由机务段、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二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在“百安赛”活动中,实现800趟及以上或在运输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申报全路“十佳机车司机”、“新长征突击手”、“火车头奖章”、“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机车乘务员防止后果严重的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核准予以记功和奖励;防止其它列车重大、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予以记功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机车乘务员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寓备品等,按以下办法处罚:
1、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责任者,由机务段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分局(总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备案。
2、造成行车险性事故或机车部件破损,经济损失严重的主要责任者,按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3、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的主要责任者,由机务段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
4、损坏公寓设备、物品者,给予警告和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和加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车乘务员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1、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不停车;
2、值乘中擅自离岗、擅自关闭机车“三项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器;
3、列车超速行驶。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月工作时间标准为180小时。今后随国家工时制度的改革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机车乘务员享有劳动保护待遇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安排乘务班次,保证机车乘务员充分休息。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各级行车调度、机车调度要严格掌握列车始发和终到时间,加强调度组织指挥,应按规定时间叫班,避免叫班后等车现象。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要列入各级交班会内容。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人为原因造成超劳而引发的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机车乘务员工作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应及时调离改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机车乘务员的其它规定,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1984年12月14日通过)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在推动着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这场改革,是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总目标。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共青团要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奋斗。在厉行改革、振兴经济的新形势下,共青团担负着推进经济改革、造就一代新人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立志学习成才,创造美好生活,并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一、带领青年为经济振兴而投身改革

  青年是构成我国劳动者大军的主体部分。党和人民热切期望青年一代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青年拥护改革,改革需要青年。农业改革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可以进一步为青年提供用武之地,打开成才之门,展现幸福之路。带领青年投身改革是共青团的重要使命。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帮助青年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这场改革的性质、任务和目的,激发投身改革的热情和责任感,把个人的前途同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岗位上英勇劳动,多做贡献。要引导青年服从改革的大局,勇于到艰苦的地方和繁重的岗位上去,到人民迫切需要的、有广阔发展前途的服务行业中去,抢挑重担,争做表率。要教育青年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做勤奋工作、遵章守纪的模范。要引导青年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树立全局观念和科学态度,以无所畏惧的精神和百折不挠的韧性,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正在全团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应该同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帮助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改革、自觉参加改革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改革的需要出发,扩大团的工作领域,开展各种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发挥青年聪明才智的活动。在近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农村各级团组织为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帮助青年建立“两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协会、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和旨在发展商品生产、安排农村剩余劳力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城市一些团组织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青年承接各种类型的“青字号”工程,建立“五小”协会、青年管理小组、科技攻关小组、青年班组、青年承包队等,这些都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新发展,是服务经济建设、扩大团的工作领域的有益尝试,对此应认真研究,总结推广,不断创新。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大力激发和鼓励青年的创造精神,支持青年改革积极分子。要支持有真才实学的青年主动担负起管理企业的重任和带头搞承包,不要把他们看作是“出风头”;要支持青年创办各种类型的集体、个体企事业,发展服务行业,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低人一等”;要支持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先富、快富起来,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一切向钱看”;要支持青年自立、自强,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所创造、有所建树,不要把他们看作是“狂妄自大”。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涌现和正在涌现出一大批有朝气、有胆识、有作为的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团组织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引导他们既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夸不倒、骂不垮。总之,团组织要热情支持青年的改革精神和改革行动,使他们在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还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两种不同的问题。改革是群众性的探索和创新的事业,它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步完善、提高,还要不断排除各种干扰。对于青年在改革中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甚至失败,我们要采取关怀爱护的态度,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探索;对于那些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假借改革之名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败坏改革声誉的歪风邪气,我们要提高警惕,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坚决地与之斗争。

 

二、引导青年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立志成才

  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一个新的腾飞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经济的振兴有赖于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为了尽快缩短我国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了适应改革和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为了亿万人民的富裕幸福,我们必须引导青年发愤图强,刻苦学习,立志成为既有远大理想、高尚情操,又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富于创造精神,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提高劳动者科学技能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帮助青年认清学习一切先进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经验的重大意义,端正为祖国而学习的动机,树立终生学习、终生受教育的观念。要通过开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自学辅导站、技术培训班、各种知识讲座,建立智力开发中心、青年读书小组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年自学成才,鼓励和带领他们把学习、实践、创造融为一体,在掌握先进的生产技能和提高操作水平方面奋发有为;在学习、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引进、消化、应用新技术方面奋发有为;在捕捉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方面奋发有为。

  帮助青年学习,要实行分类指导,对文化基础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的青年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农村青年包括乡镇企业青年,要一手抓致富,一手抓学习,走科技致富道路;城市在职青年,要从本职岗位的需要出发,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校的大、中学生,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能力,开拓知识面,为投身四化建设做好准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和具有各种业务专长的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要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成为向科学技术进军的骨干力量;国防战线的青年,要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军事科学技术和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本领,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军地两用人才。

  在普遍提高青年一代科学技能、生产技能和文化素质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做好培养、扶植、推荐各种青年人才的工作,鼓励青年冒尖。四化建设和改革迫切需要大批青年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文学艺术家及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共青团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在青年知识分子中的工作,团的干部要努力做青年人才的知心朋友;对他们之中的成绩突出者,要大力宣传和表彰;要关心他们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还要尽力为他们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鼓励和引导青年一代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是关系国家未来、民族兴衰的一项战略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协同社会有关方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奋斗目标,制定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为青年成才搭桥铺路。全体青年都要立下这样的决心:经过一代、两代的顽强奋斗,使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发达起来,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三、倡导青年为克服旧观念和创造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要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共青团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实在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团员、青年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道德和人生观。在当前,要紧密结合改革的实际,带领青年自觉地克服“左”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倡导与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的生活方式,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应当看到,在十年内乱中泛滥起来并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灾难的“左”的思想至今并没有彻底肃清,从长期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仍不可低估。比如,把发展商品经济、运用价值规律视为“搞资本主义”;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看作“两极分化”;把实行对外开放当作“崇洋媚外”,以及不思进取、惧怕变革、墨守成规的保守观念;习惯于吃“大锅饭”、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的平均主义观念,囿于资历、嫉贤妒能、不愿任贤举能的论资排辈观念,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阻碍改革事业、影响青年成长的无形羁绊。共青团要发扬“开风气之先”的光荣传统,一方面,要带领青年同社会上以及自身的“左”的思想影响和旧观念、旧习惯决裂,坚决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另一方面,要引导青年从自己做起,树立变革的思想,勇于冲破阻碍改革的陈规陋习、条条框框,极大地振奋起积极的、向上的、进取的精神,并以这种精神状态去影响他人,带动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倡导青年创造美好生活,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地说,生产方式制约和决定着生活方式,但生活方式的变革也会对生产方式的进步产生促进作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往往是同生活方式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在变革生活方式的实践中,青年是一支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为了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他们要求快节奏、高效率地处理各种事务;要求在生产发展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逐步使自己的物质生活更富足,精神生活更充实,这些都是正当的。不能把现代生活方式当作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更不能把贫穷当作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共青团要引导、带领青年破除那些落后、愚昧、腐朽的东西,在全社会率先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要鼓励和指导青年合理消费、科学消费,既反对忽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限制消费的倾向,又反对不顾生产状况,提出过高消费要求的倾向;要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美化青年的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日益充实、丰富。在鼓励青年大胆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应使他们认识到,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是获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从而自觉地把追求的愿望同创造的实践结合起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改善个人生活。

 

四、搞好团的自身改革,增强团组织的活力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共青团也面临着自身改革的任务。这既是客观形势提出的严峻课题,也是团的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为改变共青团工作不适应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全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共青团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许多方面仍然不适应改革形势的要求,其突出表现是:团的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团在推动经济建设和团结教育青年、为青年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团的自身改革应着眼于增强团组织的活力,从全局出发,从实际出发,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力高速度发展、更好地为青年服务为目标。

  当前,要进一步确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要从工作内容、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领导方法等各方面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团的工作内容,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的思想教育,要运用善启发、多激励、生动活泼的方法,注重发掘青年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团的基层组织要根据行政区划、部门和生产、经济组织的变化因地制宜地来设置;团的活动方式,要从基层和青年的实际需要出发,灵活、多样,特别要多开展在统一思想指导下的、自下而上的中小型活动;各级团委机关对基层工作的领导,要由指令多变为多指导,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青年服务。

  为了增强团组织的活力,要进一步树立“全团抓基层”的思想,下决心搞好团的基层建设,使每一个基层团委、团支部,都成为全团工作的活跃的“细胞”。当前,在巩固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成果的同时,要根据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抓好城市企业团的工作。一定要明确,企业改革后,团的工作不能削弱,而是要在适应改革的过程中得到加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企业团组织要迅速适应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之后的新情况,在党委领导下,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活力和提高青工素质开展团的工作;要注意发挥知识分子团员的作用;要把团的工作纳入企业责任制,使团的工作成为企业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广大团干部要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大胆实践,摸索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有利于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路子,开创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五、大力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担负着带领青年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和为党的事业培养、输送各种优秀人才的双重任务,这就对团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目前全团已拥有一支数量可观、素质较好的团干部队伍。但也应看到,还有不少同志的思想理论修养、文化知识、科学技能、工作能力等,还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共青团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大批团干部走上新的岗位,为党的事业输送了人才。但由于补充不及时,一些团委班子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缺额现象。各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团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

  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努力探索适应改革新形势的新途径、新办法。当前,特别要注重选拔那些有开拓精神、有知识、有能力、热爱青年工作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团员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搞好各级团委领导班子年龄上的梯形配备;要调整团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着力发现、选拔一批具有各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优秀人才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轮训等方法,提高在职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要在不违背团章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摸索和完善基层团干部的聘选、招考、交流等制度;要改变单纯依靠专职团干部开展工作的状况,尽快建立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具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的团干部队伍;还要切实解决团的工作中存在的“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逐步做到团干部的工作成果和他的政治荣誉及物质利益密切相联。

  全团各级干部都要认清形势,刻苦自励,努力使自己尽快地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质。要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要增强经济观念,关心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从而使团的工作同四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提高科学技能,努力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力争成为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发扬创新精神,敢于冲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框框、旧套套,努力探索适应改革形势的共青团工作的新路子;要培养求实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关心青年利益,不讲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地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为亿万青年服务。总之,每一个团干部都要努力成为通晓本行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人才。

  共青团在六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要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再创新业绩。共青团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全团各级组织、广大团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高昂振奋的精神状态、创新求实的工作作风、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团员、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英勇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