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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23 00:2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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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

1996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的指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经相继作出规定,要求所属分支机构停止执行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但是,仍有个别金融机构和储蓄机构在盲目追求存款增长率和市场份额,甚至使用种种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业务竞争。这不仅加大了经营成本,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共同商订了《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邮政储蓄机构共同认真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四日

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
第一条 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储蓄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一律废止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开办各项个人存款业务(包括储蓄存款、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及其它存款),必须严格遵守《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款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自行变更。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开办各项单位存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吸收单位存款。
第五条 各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和馈赠物品。
第六条 各商业银行试办新存款业务,由该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并附该项存款业务章程,经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遵守本规则,并实行互相监督。对于违反本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各商业银行有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检举揭发。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存款业务竞争者,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吴金成


  当前,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关系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是人民法院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
  作为执行人员,执行工作要做好,首先就要弄懂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程序、权限和内容等知识。其中,弄清楚在执行工作中,什么财产可以执行,什么财产不可以执行是开展执行工作的前提。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下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动产是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作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可以通过一定是程序变现,当然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
  2、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执行措施。
  3、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些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在了解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后,我们还要注意一下有哪些财产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下财产不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用于家庭生活的必须品。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既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不因执行行为而剥夺被执行人生活的权利。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留下的费用不应低于该标准。否则,有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这是因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不可随意剥夺。
  4、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因为身体原因所必须的辅助器械和药品,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可对之采取执行措施。
  5、法律有规定的其他物品。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的养犬行为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上海世博村区域内禁止养犬。
  二、禁止携带犬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
  (一)上海世博会园区;
  (二)人民广场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滩风景区、徐家汇广场地区、五角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新天地地区等区域;
  (三)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商场、轨道交通车站、候车(船)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前款第(二)项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携带犬外出,应当束以犬链(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带犬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排泄的粪便。
  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七、鼓励市民向公安、动物防疫、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八、对下列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动物防疫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关于携带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关于携带犬外出采取防护措施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关于清除犬粪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关于为犬免疫规定的,由动物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养犬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门。
  (五)违反第六条关于及时报告和留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本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限制。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