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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调研课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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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调研课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调研课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06年10月14日)
深办〔2006〕44号
  《深圳市重大调研课题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抓好全市重大课题的调研,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市正处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化城市的重要历史时期,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进一步认识和研究解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事关深圳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对调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把搞好调查研究作为加强执政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养成调查研究的习惯,以身作则,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各项重大调研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重大课题调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使其逐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性、前瞻性和资源性问题来开展。要重视吸纳调研成果,加快调研成果向决策转化,不断提高我市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研究的水平。


深圳市重大调研课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重大调研课题的规范管理,提高调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促进执政能力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全市重大调研课题是指经由市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并以市委、市政府文件颁布的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和针对性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委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政研室)是全市重大调研课题的管理机构,对全市重大调研课题及其调研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全市重大调研课题的研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注重方法、讲求实效,努力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依据和决策建议。

第二章 重大调研课题的确立

  第五条 重大调研课题的立项,应经过前期调研和充分酝酿,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反映市情,把握重点、热点和难点。
  第六条 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以及各区委、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申报重大调研课题的立项计划。
  市委、市政府领导可就关注、重视的问题,作出重大调研课题的立项指示或提出立项建议。
  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而确有立项必要的,由政研室综合各方面建议后,提出重大调研课题的立项意见。
  第七条 政研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办文程序下发下一年度重大调研课题申报通知。
  申报单位应于11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重大调研课题立项计划。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立项计划或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八条 申报重大调研课题立项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列明重大调研课题名称,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以及项目的背景、必要性,明确课题的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进度、人员以及经费预算和来源等内容。
  第九条 政研室负责综合汇总,编制年度重大调研课题计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按有关程序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
  经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实施的年度重大调研课题计划,政研室要按有关程序,自批准之日起2周内下发有关单位。
  第十条 对于未列入年度计划而临时追加的重大调研项目,由政研室负责按第八、第九条有关程序立项、报审。
  市政府领导临时确定的重要调研问题,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研。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政研室报市委审定,并纳入本规则管理范畴。

第三章 重大调研课题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调研课题的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要精心策划安排,加强分工协作,系统深入调研,群策群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任务。
  第十二条 主办(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应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课题组。课题组由总负责人、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主办(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重大调研课题的详细计划,参加单位要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主办(牵头)单位应自接文之日起3周内召开组织实施重大调研课题的首次协调会议。首次协调会议结束后,主办(牵头)单位应及时调整完善详细计划,并于2周内向政研室提交调整完善的详细计划和首次协调会议纪要。组织实施过程中,主办(牵头)单位可视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重大调研课题内容和组成机构的,应及时报告,经政研室同意并请示有关领导后,再做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调研课题的调研成果,一般以调研报告及其说明的形式体现,可以附属图表、图片、影印和音像制品等相关背景资料。
  第十七条 凡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成果,除形成详实的调研报告外,还应提出前瞻性的思路与对策建议,并代拟订解决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调研成果形成后,主办(牵头)单位要广泛征求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尤其要征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及时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士召开评估论证会议,补充修改完善调研成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调研课题调研的组织实施,自批准之日起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
  对由于专业性强、牵涉面广、难度较大或课题调整等原因导致调研任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主办(牵头)单位应于期限届满前2周内提出延期申请,由政研室报市委审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专业性强的重大调研课题,政研室可在年度重大调研课题计划内列明采用招标或委托形式组织实施。
  采用招标形式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中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完成调研任务。

第四章 重大调研课题成果的审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调研课题的调研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等)形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政研室备案,由政研室进行初步论证和政策把关后,按程序由主办(牵头)单位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重大调研课题调研成果的论证与把关,应充分发挥市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征询并认真吸纳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需要补充完善的,由政研室综合审议意见后将材料退回原主办(牵头)单位,原主办(牵头)单位应自材料回收之日起,3周内负责完成对有关材料的补充完善。
  经审议不能形成决策的,将材料退回原主办(牵头)单位,原主办(牵头)单位应自材料回收之日起,3周内修改完善,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呈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示。

第五章 重大调研课题的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主办(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政研室通报重大调研课题的进展情况,政研室根据工作需要,分阶段适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
  政研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调研简报,及时发布重大调研课题的进展信息。
  第二十四条 政研室每年对全市重大调研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年度调研成果和分析总结材料集结成册,提交市领导和有关单位参阅。
  第二十五条 全市重大调研课题的经费,原则上由主办(牵头)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主办(牵头)单位、参加单位不负责任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调研课题不能按规定完成的,或因主办(牵头)单位弄虚作假、提供错误信息,因而误导领导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课题负责人和主办(牵头)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委督查部门要配合政研室做好重大调研课题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课题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的一般性课题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凡需转化为重大调研课题的,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和解释由政研室负责。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莉霞
2012年7月20日


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本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社会救助与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相结合;
  (六)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并建立公示制度,对本地的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结余、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调查研究,草拟城市低保规范性文件,编制工作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三)负责完善城市低保相关制度;
  (四)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信息比对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城市低保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七)负责城市低保工作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
  (八)负责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拨付本级安排和上级补助的保障资金,对保障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财政、人社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职工工资(最低工资)发放工作,并适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查、测算、制定、调整等工作。
  (四)公安、工商、税务、住建、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并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家庭财产、收入等相关情况提供信息数据。
  (五)人社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低保人员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出具有关就业收入等证明。
  (六)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对低保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六条 持我市非农业户口或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1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享受城市低保:
  (一)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车辆、空调、大屏幕的液晶电视、液晶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二)2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有多处住房且出租的;
  (三)有收藏高价值商品,购买股票、基金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成员购置、佩带贵重首饰,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经常性沉迷于娱乐活动或在饭店酗酒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就业要求的人员,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1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经核查,家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标准,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评审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七)其他经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人均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在原籍仍有承包土地,其生活发生困难时按农村救助制度予以救助;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乡镇以上政府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入保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费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则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退役士兵的自主择业补助金;
  (九)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民政对象的护理费、补助金;
  (十)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十一)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
  (一)逐步实行由困难群众直接向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提出城市低保书面申请,再由街道或乡镇低保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二)申请城市低保应详细、真实地提供以下材料: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社区居委会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评议小组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将该家庭纳入城市低保的意见,并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上交到街道或者乡镇低保经办机构,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接到社区调查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评审小组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进行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后,发给申请人《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同社区低保人员按照50%的比例进行入户复查,并张榜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的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区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并对审批对象张榜公示(时限为7天),无异议后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县民政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被批准给予保障的对象,从被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规定日期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低保金。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分类施保的办法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救助。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主要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2、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3、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残疾人家庭无稳定收入的;
  5、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
  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此类人员收入偏低且变化不大,困难程度较大,短期内难以改变贫困状况,按标准差额发放。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身体健康,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工作不稳定或暂时未就业、收入较低、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对此类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其本人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一次续保申请,并每月向社区申报家庭收入。不按时提出续保申请和申报家庭收入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资格。
  第十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办理城市低保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应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手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第十四条 建立城市低保救助基金,除财政预算外,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并将其全部纳入城市低保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城市低保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通过社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积极参加所在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低保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十七条 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坚持原则,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拒不签署意见,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享受低保手续的;
  (二)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贪污、截留、挪用保障金的;
  (三)利用审批办理低保进行“搭车收费”、“乱收费”或有“吃、拿、卡、要”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城市低保工作所需经费,市、区县分别按当年本级财政列支配套低保金总额的3%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开展低保工作。低保资金的结余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结转下年度使用,统一列入下一年度低保资金支出预算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办事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低保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发放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社区张榜公布申请人员名单要做到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栏目、统一制式格式,较大的社区要多地点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要建立反馈制度,落实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都要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对象出具证明的有关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推迟2010年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和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62号


  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的规定,商务部每2年进行一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现就2010年度对外援助实施企业资格核验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0年度资格核验工作推迟,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按新规定进行核验。具体核验日期另行公告。

  二、对于符合申请2010年度资格核验晋级的企业,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正式提出晋级申请,填妥《资格核验登记表》,并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商务部援外司子站,网址:HTTP://YWS.MOFCOM.GOV.CN)一次性送达商务部(政务大厅),我部将按规定办理晋级手续并公布。

  三、2006年通过资格核验以及2006年以后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施行后,重新按新规定的资格条件核准并公布。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商务部对外援助司(经济技术监督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651房间
    电话:010-85093634,010-85093635
    传真:010-850936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