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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9 12:1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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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国有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行为。其主要方式有: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专项拨款;
  (三)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量较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第六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国有性质不变。资产投出单位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并负有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职责;主管单位承担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七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总值或资产评估确认总值的4%-6%的年率向资产投出单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年终上缴同级财政。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福利企业或者开办校办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九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投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等。
  (二)建立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资产投出单位每年度终了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分别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处以滞纳款额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8〕2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我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适应我国投资体制改革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工程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及国际竞争力,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特征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以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为基础,以工程项目管理技术为手段,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为主业,具有与提供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技术,通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创造价值并获取利润的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具有工程项目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方面能力,能够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管理、勘察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环境、风险等方面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为业主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服务。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在企业的组织结构、专业设置、资质资格、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满足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需要。
  (三)掌握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拥有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具有完善的项目管理程序、作业指导文件和基础数据库,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程序化管理。
  (四)拥有配备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复合型管理人员构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配备与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相适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各类执业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二、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工作。在创建过程中,应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基本特征为目标,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分步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创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模式;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适应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要求,是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发展的市场需要,也是工程监理单位拓展业务领域、提升竞争实力的有效途径。创建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
  (二)完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
  创建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需求,设置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运行机制。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特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能力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三)完善项目管理体系文件,应用项目管理软件
  创建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基础数据库,应用先进、科学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方法,改善和充实工程项目管理技术装备,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引进或开发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形成工程项目管理综合数据库,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四)实施人才战略,培养高素质的项目管理团队
  创建单位应制定人才发展战略,落实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和引进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丰富项目管理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并通过绩效管理提高全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具有协作和敬业精神的项目管理团队。
  (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开展项目管理服务
  创建单位应通过交流、学习等方式不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制定项目管理职业操守及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信守合同,能够与业主利益共享、风险同当地开展项目管理服务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
  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优先选择具有综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或具有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加以组织和引导,促使其积极参与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要在深入动员的基础上,制定周密的计划,并组织其实施,帮助创建单位落实规定的条件,使其能顺利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加大对创建单位的扶持力度,支持创建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同时,还要引导非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优先委托创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服务。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三)鼓励创建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咨询、管理企业合作与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形成核心竞争力,创建自主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创建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深入调查了解工程监理单位在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和专业培训工作;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完善诚信体系,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