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第一条 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定所称信访人集体走访,是指为反映同一问题或要求的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群体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是指对集体走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单位。 第四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为4人以下。
集体走访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递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 信访人按照本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众意愿、要求的,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理信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高效、便民,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七条 体走访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二)对所代表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出申诉、控告;
(三)向有关机关反映涉及社会公共人利益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走访事项,或要求复议;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体走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答复和处理决定;
(四)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
(五)走访应到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向接待人员反映问题,不得到接待场所以外的机关、重要会议场所等地点走访,禁止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
(六)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走访工作:
(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接待、受理集体走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集体走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集体走访事项;
(四)负责审查同级职能部门和下属部门、单位处理集体走访事项的承办报告,对共同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进行裁决;
(五)向集体走访人员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集体走访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和处罚建议。第十条 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承办集体走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向交办单位提交承办报告。
第十一条 理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一)属于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直接责任归属单位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三)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市信访局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涉及被合并单位的问题,应当交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已撤销单位的问题,由被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逐级进行,先向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单位不予办理或走访人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理集体走访实行直接责任归属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主管领导应接待集体走访代表,倾听意见和建议,主持研究集体走访事项,答复来访代表,接受公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对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
(一)登记走访事项和内容,听取走访代表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二)对未按本规定推举代表的集体走访,应告知其推举代表,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动员走访人返回;
(三)反映的问题超出接待机关处理权限或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处理的,应向走访人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或交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主办单位;
(四)涉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属于诉讼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反映;涉及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五)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需调查后方能处理的,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应说明理由,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书面答复走访代表;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或交办单位报告对集体走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同级信访工作部门或交办单位审查确定承办单位对走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体走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外,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集体走访人员。
第十六条 体走访人员对原办理机关、单位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和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经复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七条 访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二)单位负责人不即时赶到集体走访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处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拖不办或故意刁难,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五)对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的信访人实施压制、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十九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诱使多人聚众上访的;
(二)以走访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情节轻微的;
(三)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无理取闹,长期缠访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驻地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张贴摊摆大小字报的。
第二十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恶劣手段威胁、强迫他人上访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威胁、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四)以走访名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妨碍机关工作正常进行和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的;
(六)侵占公共场所、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
(七)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本条第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带离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带回。
第二十一条 体走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7〕54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政务督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注重实效,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强化政务督查工作,为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提供制度保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各项政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协调关系,提出建议,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根据年度工作总体安排和阶段性任务,确定督查工作重点。
(二)有令必行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维护督查人员开展督查活动的权威;凡政府决策和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必须按要求认真办理,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原则。督查工作要深入实际,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既报喜、也报忧,防止弄虚作假,善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到增强政府的执行力上,把工作实际效果贯穿于政务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时效、求质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原则。督查人员要摆正位置,明确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行事。真正使督查工作成为领导工作的一部分,成为领导行为的一种延伸,更好地为市政府决策落实和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六)分级办理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务督查工作职责,落实督查机构或人员,做到对口负责,密切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主体
政务督查是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是代表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行使对某项政务工作的督促检查权。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都有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的职责。市政府督办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承担市政府政务督查和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督查工作。市政府督办室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动及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调研活动等,及时了解掌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意图和工作部署。
四、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要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有关事项。
(五)市政府目标管理中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点督查工作。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政府督办室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督查事由、办理要求、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负责人、协办单位、完成时间及进度等。
(二)分流办理。
1、自办。对不宜转给有关单位办理或领导指定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自行办理。
2、交办。对确定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填写《政务督查交办通知单》,交指定承办单位办理,并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具体的办结时间,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完成交办任务。
3、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单位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协办单位办理。
(三)检查催办。督办通知发出后,市政府督办室根据督查事项的轻重缓急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书面催办、上门催办等方式,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四)审查把关。承办单位撰写的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督办室要认真审查把关,对没有按要求办理的,要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结果反馈。承办单位按照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的要求,按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结并反馈结果。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要以《督办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及时反馈。
(六)立卷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做到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六、严格政务督查行政问责制,确保政令畅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对落实督查事项不力,按池州市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从事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在政务督查工作中,不能坚持政务督查工作原则,督查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要根据池州市行政问责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