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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08: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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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5年12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全省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安排在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同步进行。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建房委字第03号

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3]4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需9月20日前报国管局。

  特此通知

建设部住房委员会
2003年9月15日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改[2003]41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

  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

  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经交易办公室备案后,产权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须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

  四、住房超标处理

  超标处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先决条件。凡属超标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不能由于超标处理滞后而影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可到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统一制式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样式附后),向准备将已购公房上市的职工发放,职工也可到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网点或交易办公室领取该表。

  附件一: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

  附件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
市、县
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长沙市


20
16
12
8
6
4



长沙县

10
8
6
5
4
3
2
1


望城县


8
6
5
4
3
2



宁乡县


8
6
5
4
3
2



浏阳市



10
8
6
4
2



  二、市区各等级土地分级标准及具体范围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市区应税土地,按其经济繁华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土地价值的高低等因素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适用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年单位税额,具体土地等级范围为:
  以湘江为界,分河东和河西两大部分。
  (一)河东地区
  三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中路,南起西湖路、城南西路、蔡锷南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北达营盘路、迎宾路、八一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南起南二环、新开铺路、友谊西路、友谊路、韶山南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芙蓉北路、三一大道、浏阳河路、东二环、晚报大道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六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二)河西地区
  五级: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岳麓大道所闭合区域内。
  六级: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五级地段外。
  七级: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东至湘江,南起靳江河,北至长常高速、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地段外。
  八级:市区区域内除五级、六级、七级地段外。
  三、各县(市)具体等级征收范围按照各地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方案中所划定的内容执行。
  四、不同土地等级之间的边界,均以临界的道路中线和河道中线为准。
  五、纳税人应纳税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能够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应分别按各自税额等级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区分不同等级面积的,按土地高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七、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每块土地使用确定一个最低容积率,如未达到最低容积率,将提高一个土地等次。
  八、本规定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