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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时间:2024-05-20 20:5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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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农业部


2006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指导意见



  4月以来,华南和长江中游稻区早稻生产、西南稻区一季稻生产渐次进入育秧、插秧阶段,东北稻区等一季稻生产进入备耕阶段。抓好当前春耕备播和水稻生产田间管理工作,力争今年水稻丰收,对实现全年粮食发展目标至关重要。为此,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在专家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年水稻春季生产管理技术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华南稻区早稻生产前期管理技术

  该区今年早稻生产播种育秧进度比去年同期略快,到3月底前已基本完成浸播种任务,南部地区已转入大田插秧阶段,北部地区也开始播种育秧。但受3月份低温、阴雨、寡照和“倒春寒”天气的影响,今年早稻的秧苗长势较差,秧苗素质普遍较弱,一些地方秧苗出现了白叶现象,个别地方还出现寒害烂种烂秧现象,这对加强栽播后的田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要立足抗旱保春耕,抢插抢栽,南部地区清明前后、中部地区谷雨前后、北部地区“五一”前应插完早稻。重点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下足基肥插足苗,早施重施分蘖肥。在对秧田施好送嫁肥的基础上,基肥亩施普钙30公斤、氯化钾7.5公斤、碳铵25公斤,有条件的地方要每亩施用优质农家肥1000~1500公斤。每亩抛插2.1万~2.5万穴,杂交稻每穴双苗(两粒谷),常规稻每穴4~6苗。抛插后5~7天,亩施尿素5~6公斤作促蘖肥;抛插后12~15天,亩施尿素7.5公斤左右、氯化钾7.5~10公斤,或复合肥12.5~15公斤作壮蘖肥。

  2、薄水插秧,浅水回青。插秧时田间保持薄水1.5~2厘米,插秧后田间灌水3~4厘米。对于抛秧田块,抛秧时田间不能留水层,立苗后回灌1.5~2厘米浅水层。返青后进入分蘖期,田间水层应保持在2厘米以下。插(抛)后15~20天,田间分蘖苗达到每亩20万苗时开始排水露晒田。

  3、防治病虫害。积极做好稻瘟病(叶瘟)、稻纹枯病、三化螟、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二、长江中游地区双季早稻秧苗期管理技术

  3月上中旬该区以阴雨天气为主,早稻播种时间有所推迟,但由于播种后气温持续偏高,秧苗出苗快,生长健壮。如果后期仍保持晴好天气,早稻将在4月中、下旬正常移栽。

  早稻秧田期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注重秧田灌水。在天气低温转晴后,秧田应及时洒水或灌水,尤其是旱育秧更要多洒水,防止青枯死苗。

  2、及时通风炼苗。当气温稳定回升后,要及时揭开秧厢两头的薄膜通风炼苗,特别是在遇到高温天气时更要提早揭开薄膜,及时浇水或灌水护苗。

  3、科学施好苗肥。揭膜后,在灌水或浇水前后施匀苗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3~4公斤尿素;在移栽前3~5天施起身肥,一般每亩秧田施用4~5公斤尿素。

  三、西南稻区一季稻育秧管理技术

  该区当前气温适宜,水源充沛,气象条件优于常年,种子市场货源充分,有利于水稻育秧管理。但是由于今年农历润7月,部分农民播种期比常年推迟了2~3天;今年生产用种种子质量不如比常年,一些地方出苗不整齐,出苗率成苗率有所下降;旱育秧药剂浸种没有全面落实,苗床感染“恶苗病”趋重;加之部分农民放松了对苗床的管理,降低了秧苗素质。

  当前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科学安排播种期和栽插期。冬闲田、绿肥田应按时播种,抓住有利天气及时移栽,如有可能还应积极推广水稻超高产的强化栽培技术。麦(油)—稻两熟地区,常规水育秧的秧龄期短于旱育秧,机械插秧的育苗期一般不超过25天,盘育抛秧不超过40天,应按此标准来合理安排播种期。在常年等雨栽秧的区域,要按照培育“旱地长龄多蘖壮秧”的技术要求,采用降低播种量、喷施多效唑等行之有效的技术途径,增大秧龄弹性。

  2、认真做好播前种子处理。主要包括晒种、选种、药剂浸种和催芽等技术环节,以提升种子的发芽势和整齐度,预防苗床期病害,并做到足量播种。

  3、及时检查种子催芽萌发率和苗床出苗率。在即将育苗的地区,应根据种子的发芽率确定播种量,发芽率低于80%,可加大播种量;在已经育苗地区,应对成秧数量进行评估,如果亩本田秧苗数在计划数量的80%左右,可强化苗床管理,培育多蘖壮秧,以蘖代苗;若低于计划的80%,应及时补种。

  4、警惕高温烧苗和低温冷害。重点是加强薄膜的管理和水肥的调控。对出苗期遇高温的旱育秧苗床,应加盖稻草等覆盖物,避免太阳直射薄模导致烧苗。如缺水,可在傍晚适当补水。

  5、积极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预报,防治蓟马、螟虫以及稻瘟病。

  四、东北稻区一季稻育秧管理技术

  近几年东北稻区一季稻育苗均受低温、多湿不利气候影响。今年3月份气温与正常年持平,部分地区偏高,但降水较正常年多1倍;预计4月上旬,气温比常年偏低、降水偏高、大风天数多。

  水稻育苗当前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

  1、坚持园田育苗。为保证种子萌发、扎根温度需要,有条件地区一定要坚持在菜田或庭院育苗,尽量不在本田育苗。如只能在本田育苗,一定要选择地势高燥、土壤有机质含量高、通透性好的田块,最好筑成高30厘米以上的高台,并逐渐加以改良,使之成为永久秧田。

  2、做好种子处理。在早春低温条件下,经过催芽的种子,播后扎根快、分蘖早、出苗整齐,因此一定要严格按程序做好种子晾晒、盐水选、消毒、催芽、晾芽等种子处理。

  3、配制高质量营养土。营养土配比为:有机质含量3%以上的客土60%~70%和腐熟、捣碎、过筛的优质农肥30%~40%,同时将营养土pH值调整到4.5~5.0。按每亩100公斤营养土加硫酸铵150~200克、过磷酸钠300克、硫酸钾100克。如使用壮秧剂,省去调酸、加肥的环节。但注意在3.5叶至4.0叶间补充氮肥或移栽前施送嫁肥,按每平方米40~50克施用。

  4、稀播壮秧。根据普通旱育苗、隔离层育苗、钵盘育苗软盘的不同需要,播种量控制在每平方米150~300克。

  5、控温炼苗。东北地区4月下、5月上经常出现高温时段,为防止秧苗徒长,在1.5叶至2.0叶时一定要通风炼苗,床温控制在25~30℃;在2.5叶至3.0叶时床温控制在20~25℃。

  6、防好病虫害。密切注意苗期青枯病和立枯病的发生,并做好及时防治。

农业部水稻专家指导组

(二○○六年四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最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号令形式发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并核准其“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指定,并且不予核准“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严禁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印制商标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其业务和主管人员的法制教育。今后,各地应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