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5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 [2000] 9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重庆建设事业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友谊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重庆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应聘(邀)在我市国家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业、国际人才交流机构、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持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市外办是本市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评选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仪式于每年6月举行。
第六条 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技术空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杰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交流、对外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
(五)为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或在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外办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5月1日以前报市外办。
第九条 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市外办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并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二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控制在5名以内。
第十三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要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市外办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办审核。
第十五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市外办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级“友谊奖”。
第十六条 已获得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编组站超额办理中转车奖励办法
铁道部


为调动编组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含哈尔滨南站)、沈阳西、苏家屯、山海关、丰台西、石家庄、徐州北、济南西、郑州北、襄樊北、南京东、南翔、株洲北编组站。
第二条 考核依据
根据近两年来各编组站平均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车数,并考虑车流实际情况,由部运输局核定,公布各站办理有调、无调中转车基数,以此为考核依据。
遇设备、车流、径路变化,影响编组站作业等特殊情况,由部运输局调整基数。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以部核定的办理中转车基数为准,有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6元;无调中转车数每增加1辆,奖励2元。办理中转车数未达到部核定基数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清算办法
部以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为单位按季度进行考核、清算。
有关铁路局办理中转车数,由铁路局运输处会同计划统计处,以“货车停留时间报表”(运报4)车数为准,按各编组站办理的有调、无调中转出入车数统计,于季末次月五日前报部运输局,由部运输局汇总审核,并起草电报,经劳动工资司、财务司会签,报部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
布。所需奖金由部在“工效”挂钩工资中支付。
第五条 奖励范围
此项奖金应用于编组站职工,不得扩大范围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要加强编组站的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作假的,取消本季度评奖资格,通报批评。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1996-09-09国家税务总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