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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4:4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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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运行一年,在各方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运行过程中也逐步反映出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适应新的要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

1、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

2、股份分类转让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五次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上述股东权益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不予确认的部分后为正值;净利润为正值是指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三次的转让方式。

3、股份分类转让实施要求

股份分类转让可从2002年9月20日起实施,在实施股份分类转让前,主办券商应完成下列工作:

(1)公司提出申请,经主办券商审核并办完相关手续。

(2)完成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技术测试,系统运行安全可靠。

(3)制定当主办券商不能履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职责时,其职责能及时转移的预案。

(4)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公司在股份实施每周五次转让方式的三个工作日前,就调整股份转让方式事项进行公告。

4、建立股份转让方式的正常调整机制

股份转让每周五次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办券商应将其股份转让调整为每周转让三次,并作出公告,说明调整的原因,同时报我会备案。如公告当日为股份转让日,当日暂停转让。

(1)股份转让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为负值且净利润为负值;

(3 最近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二、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可进行代办转让:

(1)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公司股东在主办券商营业机构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3)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办券商要根据退市公司股份数据集中、登记托管规范的特点,协助申请转让的退市公司加快股份转托管进度。

3、主办券商对提出申请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要积极指导其及时完成挂牌手续。

4、适当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初费和年费。

三、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

1、主办券商要严格遵守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

2、股份转让公司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主办券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内容。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3、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主办券商应在公司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

4、主办券商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当报备我会。

5、主办券商有义务按照我会的要求,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

6、主办券商须向我会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

四、强化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

1、主办券商要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

2、主办券商对股份转让公司拟披露文件有审查的权力。对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提出合理性怀疑,并据此采取专项调查等必要措施。

3、按照股份转让方式分类,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执行不同的标准。股份每周转让五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三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4、股份转让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该公司董事长本人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主办券商有义务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予以暂停,实施暂停转让事项应向市场公告,并报我会备案。

6、主办券商和股份转让公司的有关责任、义务及各自的权利,应在所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

1、投资者在开户前,主办券商应与其签订《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者对市场风险予以特别关注,充分了解股份转让公司存在的风险。

2、在与投资者签订的委托协议内,主办券商应要求投资者承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3、主办券商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4、主办券商对投资者在股份转让时出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委托协议,及时提出警示,并按双方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应遵守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及《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述文件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机械部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1月13日,机械部

根据《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试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基金的管理
第—条 技术发展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由有关领导和专家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会是管理基金的权力机构。委员会设办公室, 由机械部科技司代管。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申请项目, 根据基金委员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具体管理基金。部财务司确定1~2名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 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审核,监督和检查等。
第二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 由部内专业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本行业的专家9~15人组成,负责确定和审批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和重点技术开发项目。 专业组的办事机构(下称办事组)设在专业局或有关部门内的科技部门。
第三条 委员会负责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项目,专业组可在委员会确定的控制额度内审批30万元以下的项目,并按此原则,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分别进行管理。

二、基金的申请和下达程序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十月底前发布项目指南。在此之前, 各专业组须于九月底前向办公室提有关行业的基金资助重点和简要说明, 办公室综合平衡后,送委员会讨论审定,由办公室发布。 项目指南将对下一年度基金资助的重点项目范围、技术要求、希望完成的年限等内容作出规定。
第五条 机械行业的企业、研究单位、高等学校的集体或个人, 可按项目指南提出申请,实行随时申请,分期审批的办法。 几个单位可联合申请,有企业支持的项目将优先考虑。虽不属项目指南所列的内容, 但对机械工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亦可提出申请。 鉴于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刚开始建立,基金的额度不大,且处于摸索试验之中,因此,近二年内,本项基金仅能资助部分单位。
第六条 委员会每年10月审批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专业组每年3月和9月分别审批1月底和7月底以前申请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技术发展基金, 必须填写《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附后),经单位审定后,一式十份报办公室,并随交手续费50元(如未评上,不予退还。 手续费汇交:北京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银行帐号8901402,并请在附言栏内注明:基金项目申请手续费)。未交手续费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申请项目经办公室初审后,按专业分送各办事组,由专业组审定后,如确需30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交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委员会和专业组在评审申请项目时,如项目申请单位, 系已实行技术合同制而扣拨事业费, 则对申请项目中所需的课题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可从项目申请的总金额中扣除, 以扣除后的费用总额与未实行技术合同制单位的申请费用作比较而择优支持。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果,由办公室或办事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 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办事人员, 对讨论过程和申请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某些项目的技术内容或技术关键, 如一经透露容易为他人所实施的。经申请单位要求,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同意后, 可不组织专家评审,将理由报委员会和专业组,直接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 应按批准的金额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编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送办公室或办事组。 由办公室和办事组根据项目情况,分别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明确有关条款。30万元以下的项目,办事组审核后,汇总列表送办公室, 由办公室按所签合同或项目批准时所明确的条款,按期予以拨款。无故延期报送者, 即视为自动放弃。

三、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如签署合同,必须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技术发展基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土建工程, 但为充实测试条件而必须进行的少量土建,应在申请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提出, 经委员会或专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分别单独核算, 各项开支应根据预算控制用款。 财务部门应参加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明确该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建立和健全基金使用的原始记录, 以便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每年应按项目进行结算, 由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根据用款情况,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对照预算数额, 检查进度和费用开支。年度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主管项目的办事组或办公室。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 需经主管项目的专业组或委员会组织验收(或评定、鉴定),或由成果的后续单位验收, 认为已达到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方可认为项目正式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办理决算,反映实际支出,并与预算比较,检查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项目决算报表应在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报办事组或办公室。完成后,结余的经费,留承担单位作收入。
第十八条 由基金资助而完成的项目,其成果在发表、使用或转让时,均应标明系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全额资助的项目, 其成果所有权归基金委员会,使用权、转让权或专利权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 其他有关成果的归属问题,应在批准基金项目时在条款中明确。

四、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好本单位生产、科技、财务等部门对项目加强领导,核定经费,保证条件,进行科学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完成负主要责任,在核定经费范围内, 项目经费的使用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二次向办事组或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7月10日前报送半年执行情况,次年1月30日前提出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逾期不报者,将暂缓拨款。
第二十—条 办事组对本行业务项目半年和年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后报办公室。办事组和办公室应选择重点,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对基金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汇总各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发表一次公报, 介绍典型事例,指出存在问题,以沟通情况,交流经验。

五、鼓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主要完成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省、 市(部门)和国家申请科技进步奖,有发明内容的,可申请国家发明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好的负责人和单位, 基金委员会将通报表扬和酌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项目无故拖期,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 应停止继续拨款,并对已拨款项,视情况予以追还或部分追还,严重者,将追究责任,通报批评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附一 基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提纲
一、概况(项目名称、年限、目的、主要技术参数);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技术条件(从事本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本单位过去与本项目相近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概况与水平分析;
四、本项目的技术关键,拟采取的技术方案与措施;
五、经济效益分析(国内外需求、市场预测);
六、研制进度、经费概算(分年度注明拨款、贷款、部分贷款、 偿还能力等的金额数)。
附注:关于填报“申请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补充说明:
1.项目名称和编号,应与《项目指南》中的完全一致; 如系属于某项目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相同,则应注明该项目后,用括弧写明研究的题目;
2.因多数项目需通过通讯方式请专家评审,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有关内容,要求尽量详细,准确,以便作出公正的评审;
3.个别项目,申请单位要求保密,不参加公开评审时, 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如基金办公室和办事组审查不同意,而申请单位仍坚持保密时, 将视同撤消申请处理;
4.1986年因开始试行,申请,审批进度已经推迟,务希各申请单位于3月15日前报出,逾期申请将难以赶上评审。

附二 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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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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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单位 │ │ 减拨事业费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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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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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协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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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职务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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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职务(职称)│ │
┝━━━━━━━━━━━━━━━┿━━━━━━━━━━━━━━━━━━━━┥
│项目起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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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总概算│万元│资助类别│ 全额 部分 贷款 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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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万元│ 其 │ 主管部门资助 │ 万元 │
┝━━━━━┷━━┥ 他 ┝━━━━━━━━┿━━━━━━━━━━━━━┥
│分年度基金拨款数│ 资 │ 本单位自筹 │ 万元 │
│ 年, 万元│ 金 ┝━━━━━━━━┿━━━━━━━━━━━━━┥
│ 年, 万元│ 来 │ │ 万元 │
│ 年, 万元│ 源 ┝━━━━━━━━┿━━━━━━━━━━━━━┥
│ │ │ │ 万元 │
┝━━━━━━━━┷━━━━┷━━━━━━━━┷━━━━━━━━━━━━━┥
│偿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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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单位承担项目的条件及完成项目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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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财务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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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姓名 电话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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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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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员会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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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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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问题

刘建昆


  摊贩合法化的本质,是摊贩合法利用公共用公物的问题而不是摊贩身份合法化问题。摊贩作为商自然人,其商事身份的合法化,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内容。然而摊贩利用公物进行经营的问题,则是公物法的内容。摊贩利用公物的合法化,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

第一,通过设定或者变更公物设定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公物的命名或者设定直接决定了改公物的用途。公物设定或者命名时已经包含了摊贩的利用,或者经过变更允许摊贩利用即属之。我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属于通过变更公物设定、改变公物用途,实现摊贩利用道路公物合法化的规定。我国民国学者范扬称之为“临时的特别使用”:“虽须官公署之特别认许,而现实为其使用时,不必每次请求官公署之许可。从而其使用,亦可与普通使用同视,不必认为特别之权利。”盖因其公物设定目的已经变更而言,故可以视为一般使用。因此德国法上也认为“在步行区销售报纸”属于一般使用,而“计划确定裁决(疑即公物变更决定)通常具有合并的法律效果,可以取代特殊使用许可。”

第二,通过公物警察权上的行政许可实现摊贩利用公物合法化。

  韩国学者金东熙认为,依据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即“公共用物的一定使用这是指为维持公共秩序的警察目的使受到一般性的限制、禁止,但在不同情况下解除这种限制、禁止,使该公物可以合法使用的行为”,“在实定法上几乎没有具体的例子”;由于日韩对公物警察权的狭隘理解,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基于公物警察权,对于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摊贩的解禁皆属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许可使用。我国民国学者范扬云:“对有害公众使用之虞之使用,保留许可而禁止之”;“若得警察上之许可,仍得适法而为使用。”“此时其使用许可,不过回复私人固有之自由,而非赋予新之权能”。

  从目前的实定法来看,我国摊贩使用道路是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来合法化的。但是在公物法的发源地法国和德国则是可以的。王名扬先生介绍法国法上“临时的特别独占使用”:“在这种方式下,使用者在地面的设施只和公产接触,不深入底土,不固定于公产上面。如展览摊、货架、咖啡桌等。”“临时使用的允许权和收费权属于享有交通警察权(疑即相当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主体。”德国学者沃尔夫《行政法》亦认为“为销售食品或者饮料而设置小吃摊需要特殊使用许可。”“属特殊使用许可的情形是:在停放的汽车里销售商品”;同时沿线居民“在生活用品商店前的人行道上摆设水果蔬菜;在饭店门前摆设吃饭用的桌椅、咖啡桌或者冷冻饮料桌”不属于沿线居民使用权而需要特殊许可。这些特殊许可义务与街头行艺许可一样是“一种形式限制”“预防性的使用许可赋予的一种物权”。

  综上可见,摊贩的合法化有两个要点,一是基于公物用途本身的设定或者变更可以解除违法性,二是基于公物警察权的行政许可可以解除其违法性——而这种许可通常是收费的。这些理论对于我国目前城市管理中基于公物设定和公物警察权而对摊贩的管制立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