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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00:1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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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其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据《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亮证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分(Ⅰ)、(Ⅱ)两类)、《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许可证》)。
  第四条 《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卷烟、雪茄烟、烟丝。《特种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外国卷烟、雪茄烟、烟丝。
  第五条 《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烟草专卖局。《特种许可证》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审核后报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发证。
  第六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市烟草专卖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门面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主营为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
  (二)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三)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四)城镇经营者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乡村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元以上;
  (五)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Ⅱ)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的老弱人员;
  (三)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居住证明;
  (四)持证人能自主经营。
  第九条 申请领取《特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店面;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申办人为超市、商场、二星级以上宾馆、大型餐饮店;
  (四)持证人自主经营;
  (五)符合布局要求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程序为: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户口、身份证、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管理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二)烟草专卖管理所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其它申办材料一并交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审核;
  (三)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的,凭烟草专卖管理所通知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未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经审查符合申办《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凭办证机关签署的意见,先行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后到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办理《零售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不符合办证条件或者经实地勘察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当即告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退回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一段时间后需重新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申请办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批准。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零售许可证》(Ⅰ)有效期限为三年,《零售许可证》(Ⅱ)有效期为一年。需继续零售的应在期满前一月申请延期,延期一次为一个办证期。是否批准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日平均销售量不足2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六条 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制品的,超过部分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处理。
  第十七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超过50条的按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 未领取《特种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进口卷烟。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中关于《特种许可证》的规定暂定执行至2004年12月10日。

“注水文凭”现象的经济学思考

杨 涛


一自考生冒充北大博士生,制造虚假简历蒙骗求职单位,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因虚假简历涉嫌诈骗被提起公诉,在全国尚属首例。(《新京报》5月8日)
有许多评论者在对这一现象评论时认为,这反映了文凭决定论的弊端,用人单位以文凭决定用人与否,才经常招致骗子频频。是的,文凭不可能完全真实反映人的能力的大小,但是,正如和人们常常诟病的高考制度一样,尽管它们都存在种种弊端,但在社会生活中却仍然没有找到能取代它们的其他方法,换句话说,它们无法达到最优,但是迄今为止所能采取的次优选择。
因为,对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判断求职者是否有能力和胜任工作,无法利用长时间的试用来进行判断:一则是交易费用太高,因为求职人员太多,无法提供如此之多职位试用,并且可能造成的工作效率损失太大;二则机会成本太高,因为万一被试用的人不胜任,而可能胜任的人又走了。因此,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简单的面试和文凭来决定求职者的取舍,文凭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是一种有效的求职者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它证明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的学习履历和学习成绩,而经验证明有文凭的人比没有文凭的人在能胜任某种工作上,概率高得多,能大大地减少交易费用和节省机会成本。所以,文凭成为用人单位考察的最重要因素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尽管诸如北大蔡元培先生多次破格招聘教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但那是在他对那些教授知根知底的情形下,也就是掌握信息充足下做出的决定,成本是很小的,对于整个社会招聘活动来说,无法适用。
但是,文凭毕竟只是求职者能力的一个信息传递符号,并不能等同于其能力本身。有文凭的人却能力差的人很多,同样,没有文凭的人但能胜任某项工作的人也很多。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用人单位要如何排斥那些有文凭而低能者,二是如何公平对待那些无文凭者但有能力者,那位自考生也认为,虽然自己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如果他说的话是实话,那么他们这一类人又凭什么不能被使用呢?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以及全社会都要有建立用文凭来进行评价求职者之外的其他例外的信息搜集制度:一是对于那些有文凭者,也要规定一定的试用期,以及在日后的工作考核不称职辞退制度,这实际上是在文凭作为评价求职者后的进一步的信息甄别制度,以进一步确定文凭与其能力能否对称;二是在文凭作为基本评价求职者的因素外,建立利用其他信息传递符号来考查求职者能力的制度,以对那些无文凭有能力者给予相对公平,如根据其以往的工作表现、论文的发表的情况、发明创造、其他人的评价等等信息来适当加以录用,这也能避免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搞欺骗的道路。
不过,现在相对于无文凭有能力者参与到造假文凭,更多的是无文凭又无能力者拿假文凭而混进用人单位,这给文凭作为有效的能力信息传递符号带来扭曲。这里面浅层次的原因在于有效的识别文凭信息系统没有建立,这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全国的文凭相关信息查询系统,减少文凭作为能力信息传递符号的风险;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特别是许多国有单位完全把文凭作为能力的符号当作能力本身,没有建立求职者进入单位后的进一步信息甄别制度,假文凭者混进入后,风险极小。
但是,即使是无文凭有能力者造假文凭搞欺骗混入单位,也是绝对不能容忍,正如那位自考生一样,尽管是否应当接受刑事处罚笔者存在疑义,但笔者认为应当及时清退,并应当给予相应的民事惩罚,即使他真得具备了北大博士水平。因为,这种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其他人也会用各种欺骗手段混进来;他能用这样的欺骗行为进入本单位,他也会在工作中用其他欺骗手段欺骗单位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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