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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时间:2024-07-10 12:5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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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

1994年4月7日  证监函字[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证券主管部门:

  最近,我会收到一些上市公司的来函,询问公司在《公司法》实施之前召开股东大会,

是否应当依照《公司法》修订公司章程。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境内、外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实

施前,继续执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的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无需在本次股东年会上修订公司章程。

  2、《公司法》第229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

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

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对上

市公司进行规范并对修改公司章程事宣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公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完成由现行规定向《公司法》的过渡。上市公司一般应

当在《公司法》生效后的第一次股东年会上修改公司章程。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内贸易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03号)的规定,现将1999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拆船企业名单(见附件)通知你们。有关具体事宜按财税字〔1998〕103号文的规定办理。
为更好地落实进口拆船用的废船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名单中的拆船企业,在1999年12月31日前没有开展拆(进口)废船业务,将取消2000年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资格。
原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江阴拆船厂、国内贸易部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已分别改名为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和安徽省物资集团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公司。这四个更名企业,在更名前已签订进口废船合
同尚未到货的,仍可享受1999年进口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附件:(略)



1999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执行中的徒刑犯应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汉奸财产或公产效力问题的解答

1951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市研报第8905号报告悉,兹对所询保外执行应否禁止行使政治权利及关于买卖汉奸财产的效力两疑问,提出我们的意见如下:一、判处徒刑交付有关机关团体或交妥当铺保或人保实施管制的犯人,在保外执行期中应否享受政治权利的问题,我们同意来文中之前一种意见。即在执行徒刑的管制期中,无论是否剥夺政治权,应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权。因为犯人在保外执行期中,只是受执行的场所与在监执行不同,对他们既然还要实施管制,当然不应许其行使政治权利。二、明知为汉奸财产而辗转受买者之权利,既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则在其向以前转卖人索还损失时,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敌伪政府所劫受的公产,在知情受买的一般情况下,应与知情受买汉奸财产者无所区别;来文所称:“不知情为敌伪劫售之公产”的情形,事实上是很少见的。如果确有这种情况,甚至有因敌伪在出售后已将价金归入敌伪机关财项经我接管有账可稽,致在追还公产后发生应否发还价金及其币值应如何计算等问题,即能按其具体情况,酌予个别处理,我们认为尚不宜作为原则性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