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1]1号
现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及管理意见
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实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教育部决定确定一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以保证教学规格,提高教材的编写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为使国家规划教材申报、立项、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由教育部统一规划和审定的,供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下同)的学生使用的各种形式(文字、音像带、磁盘、光盘等)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
二、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
国家规划教材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以下简称职成教司)负责。
三、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
(一)由教育部分批公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
(二)由出版基地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公布的选题提出申请。
(三)申报国家规划教材的选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进行编写的教材。
2、改革力度大、能正确反映当代先进科技、文化的新成就、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中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材。
3、在规定的时间内,能保质、保量提供教学用书的教材。
4、除符合上述条件之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材:
(1)覆盖面大、对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有重大影响和起关键作用的教材。
(2)在教学使用过程中反映较好,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3)符合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试验性教材。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
新编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填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论证报告、编写提纲和申请出版新教材的竞争方案(包括编写队伍、编辑力量、出版、发行、服务、培训及经费投入等内容),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修订教材选题的申报办法:由出版基地对需修订的教材提出修订建议书(包括修订原因、修订方案等)连同填写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已有的教材(三本),报教育部(送职成教司)。
(五)申报教材选题日期自每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目录》公布后一个月截止。
四、国家规划教材选题的审批、立项
(一)教育部在受理出版基地申报的教材选题时,根据其申报条件、竞争方案或修订建议书等,进行审查和分类,择优提交给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通过专家评审的教材选题,经教育部审批,列为正式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并及时公布已立项的国家规划教材选题。
五、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审定
(一)有关学校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承担编写任务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完成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并按较高标准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二)教材审定工作由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审委)进行。全审委应严格按照《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审定原则进行认真审定。
(三)已通过审定的教材,报教育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认为国家规划教材。
(四)经审查未通过的教材,可按全审委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任务,并再次交由全审委进行审定,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取消其立项资格。
六、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发行
(一)教育部根据发挥优势、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确定的原则,落实国家规划教材的出版任务。
(二)承担出版国家规划教材任务的出版基地,应在编校、装帧、纸张、印刷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三)在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时,封面实行统一装帧设计,印有统一标志和“经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
(四)国家规划教材由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统一组织宣传、征订。有关出版基地根据职教教材信息服务网络的运行规则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七、国家规划教材经费投入
国家规划教材的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投入和承担国家规划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基地配套投入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与国家规划教材相关的各项工作,专款专用。
国家规划教材的申报、立项及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机制的建立,以利于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内河水域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的内河水域,是指黄浦江及其相连的支流港汊和出入市境水路卡口。
内河水域内设置管控区水域和核心管制区水域。黄浦江闸港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之间的水域和黄浦江南浦大桥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为管控区水域;黄浦江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至南浦大桥之间的水域为核心管制区水域。
二、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对进入内河水域的船舶及其承载人员和物品依法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禁航、限航等临时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实行船舶航行报告线制度。
需要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经过长江上海段浏河口、圆圆沙以及黄浦江101灯浮、107灯浮、轮渡泰公线、轮渡临浦线、关港、奉浦大桥等报告线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以及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四、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本市内河水域:
(一)未按照规定在始发港进行船舶信息报告、未办理船舶签证或者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
(二)未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未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的货运船舶。
五、禁止下列船舶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渔船(进入黄浦江蕴藻浜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除外);
(二)载运X类物质、高黏度或者凝固型Y类物质、毒害品、易燃液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的散装化学品船;
(三)载运危险货物过境的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中,船龄超过12年的海船和船龄超过16年的河船。
六、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挂帆航行;
(二)航行时船速低于4节或者高于8节;
(三)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七、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的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趸船应当对生活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并设置与船舶垃圾、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的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
八、在管控区水域内经营游览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班计划经营游览业务。
在管控区水域内航行且船龄超过15年的游览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九、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游艇;
(二)游览船(世博游览船除外);
(三)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
(四)载运爆炸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
十、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不得进行压载水排放、船舶污染物接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舷外拷铲及油漆等具有污染风险的作业。
十一、需要载运爆炸性、放射性以外其他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办理护航、押运手续,在海事巡逻艇监护下通航,通航时间为每日晨光始(且不早于4时)至8时。
十二、需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其在本通告施行期间的运输总量,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总量控制。
十三、世博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等世博专用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营运中应当严格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并在指定码头停泊。
除世博专用船舶以及水上执法船舶、工作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船舶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或者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护航、押运手续或者报备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应邀参加上海世博会重大庆典活动的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受本通告第六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十六、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