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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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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4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96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批准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等21公司的3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4),批准立胺酵素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3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生产厂家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生产厂家名称目录2003-01),批准美国Agri-Mark等3家公司的3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商品名称目录2003-02)。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三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3-04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乐达香1396Z (37661)液体

Luctarom Sucklers 1396Z(37661) Liquid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

Lucta S.A. Spain
(2003)外饲准字146号
2003.09-

2008.09

乐达香1474Z C液体

Luctarom Sucklers 1474Z C Liquid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

Lucta S.A. Spain
(2003)外饲准字147号
2003.09-

2008.09

乐达香1474Z B

Luctarom Sucklers 1474Z B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

Lucta S.A. Spain
(2003)外饲准字148号
2003.09-

2008.09

乐达香1474Z C

Luctarom Sucklers 1474Z C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

Lucta S.A. Spain
(2003)外饲准字149号
2003.09-

2008.09

颗粒香 S 43342Z

Aroma Pellet S 43342Z
饲料调味剂

Feed flavor enhancement
西班牙乐达有限公司

Lucta S.A. Spain
(2003)外饲准字150号
2003.09-

2008.09

金闪闪®20

ORO GLO®20
饲料着色剂

Feed grade pigment
新加坡建明工业(亚洲)私人有限公司

Kemin Industries (Asia) Pte Ltd. Singapore
(2003)外饲准字151号
2003.09-

2008.09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

SK环球美国有限公司代理
(2003)外饲准字152号
2003.09-

2008.09

蛋能宝

Nuklospray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德国Bewital股份有限公司

Bewital GmbH & Co. KG,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153号
2003.09-

2008.09

艾克拿斯

Econase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芬兰罗尔公司

Roal OY, Finland
(2003)外饲准字154号
2003.09-

2008.09

阿富硒2000

SelenoSource AFTM20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达农威公司

Diamond V Mill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55号
2003.09-

2008.09

强力宝

Immunofenc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SUN JIN ADD株式会社

SUN JIN ADD, Inc. Korea
(2003)外饲准字156号
2003.09-

2008.09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马来西亚友联海产有限公司

Sea Union Fiah Meal SDN. BHD., Malaysia
(2003)外饲准字157号
2003.09-

2008.09

牛得喜

Levucell SC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法国拉曼动物营养公司

Lallemand Animal Nutrition S.A. France
(2003)外饲准字158号
2003.09-

2008.09

来福喜

Levucell SB 20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法国拉曼动物营养公司

Lallemand Animal Nutrition S.A. France
(2003)外饲准字159号
2003.09-

2008.09

营养派

Nutri-Pal
蛋白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国际原料公司

International Ingredient Corporation, USA
(2003)外饲准字160号
2003.09-

2008.09

益康素

Digesta-10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韩国Eunjin国际株式会社

Eunjin International Co., Ltd. Korea
(2003)外饲准字161号
2003.09-

2008.09

利客宝-高岭土果胶悬液

Lickables K.P.A.D Kaolin Pectin Suspension
宠物饲料

Pet food
美国药品和化妆品公司

American Pharmaceuticals and Cosmetics,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62号
2003.09-

2008.09

丰年虫卵

Brine shrimp eggs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海星国际有限公司

Ocean Star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63号
2003.09-

2008.09

维生素A 醋酸脂油

Vitamin A acetate oily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164号
2003.09-

2008.09

酶他富 5000 G

Natuphos 5000 G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165号
2003.09-

2008.09

酶他富 5000 L

Natuphos 5000 L
饲料酶制剂

Feed enzyme
德国巴斯夫公司

BASF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166号
2003.09-

2008.09

百乐铁

Bioplex Iron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67号
2003.09-

2008.09

百乐铜

Bioplex Copper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68号
2003.09-

2008.09

百乐锰

Bioplex Manganes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69号
2003.09-

2008.09

维特素-R200

Vitacel-R20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德国瑞登梅尔父子公司

J.Rettenmaier & Söhne GmbH + Co. Germany
(2003)外饲准字170号
2003.09-

2008.09

硒酵母

SelPlex 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71号
2003.09-

2008.09

益生酵母

Yea-Sac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72号
2003.09-

2008.09

肠膜蛋白30

Dried Porcine Solubles (30)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新多福饲料公司

Nutra-Flo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173号
2003.09-

2008.09

肠膜蛋白42

Dried Porcine Solubles (42)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新多福饲料公司

Nutra-Flo Company, USA
(2003)外饲准字174号
2003.09-

2008.09

可喜-得力钙片

Calci Delice
复合预混料

Compound premix
法国维克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Virbac S.A. France
(2003)外饲准字175号
2003.09-

2008.09

美他素

Anasol
复合预混料

Compound premix
Zagro新加坡有限公司

Zagro Singapore Pte Ltd.
(2003)外饲准字176号
2003.09-

2008.09

抗敌霉200HPC

ConditionAde 200HPC
饲料防霉剂

Feed inhibitor
美国优哉公司

Oil-Dri Corporation of America
(2003)外饲准字177号
2003.09-

2008.09

猫粮

Cat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爱芬食品(泰国)有限公司

Effem Foods (Thailand) Co., Ltd.
(2003)外饲准字178号
2003.09-

2008.09

除臭灵

De-odorase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美国奥特奇生物技术公司

Alltech, Inc. USA
(2003)外饲准字179
2003.09-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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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4号


《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兰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房地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义务。 
第五条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二) 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
(三)组织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 
(四)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
(五)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倾倒于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地点,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处置建筑垃圾。 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设有密闭或遮盖装置的运输车辆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回填。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获得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
第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 200 元罚款; 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按规定收集、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使用设有密闭、遮盖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乌海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减排工作方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在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并评定为优秀的单位;
  (三)为我市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和部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中获得第一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因加强环境管理提高废水排放标准和脱硫效率,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新增COD、二氧化硫削减量,为全市减排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授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的单位,应完成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经市政府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五条 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完成自治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在各类检查、考核中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
  第六条 授予“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的单位及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方面,措施得力,地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功能水平的各区政府;
  (二)创新环保工作机制,在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起重要组织作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三)获得国家生态示范区、循环经济试点荣誉称号的各区政府、经济开发区;
  (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创造性地工作,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
  (五)在环保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取得显著成绩,并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个人。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 考核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性检查以明查暗访方式进行,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占总分的20%。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评选办法: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各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一)对各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完成年度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减排“三大”体系;每年设立减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减排计划目标明确,减排支撑项目落实且档案完善;
  (二)对重点减排企业考核内容:完成了各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减排目标;完成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并通过ISO14000认证;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减排机构、档案完善;
  (三)对承担主要污染物减排的职能部门,按市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予以评定,其中市建委的考核内容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按中水回用工程要求,实现中水回用;安装在线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好运转率在95%以上;外排废水达标率在98%以上。
  第九条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奖评选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对环境保护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较好,70—79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条 环境保护重大贡献奖评选办法:每年3月份,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单位和个人名单,按申报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后报送市环保局。每年4月30日为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按照实绩大小和奖励名额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考核奖惩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环保目标考核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责任追究。
  1、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各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对完不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对完不成任务的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建议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完不成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相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级处理;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企业按减排量加倍征收排污费,并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处罚(上限)。
  2、对排名靠后且没有采取任何整改行动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受理除污染减排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一年完不成减排任务黄牌警告,两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红牌警告,连续三年完不成减排任务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3、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二)奖励办法。
  1、以上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奖项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奖励名额。
  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核定奖金额度,专项用于有关人员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奖励办法。
  2、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地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主要污染物减排突出贡献奖”的企业,根据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大小给予前三名10-30万元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贡献奖”奖金的15%用于对主要领导的奖励、10%用于对分管领导的奖励、75%用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
  3、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目标,考核成绩达到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授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优秀奖”。获得该奖项的各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对在各项具体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0.5万元;其它部门一次性奖励部门5万元,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并作为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4、列入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减排工程完成情况及减排贡献等评选出减排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授予“主要污染物减排先进单位”。奖励其法人代表2万元,奖励分管负责人1万元,相关工作人员0.5万元。
  5、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市环保局每年确定10个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科研课题供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研究,并设立20万元专项资金,对完成好的课题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