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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4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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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22日 财会〔2002〕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9_caikuai0217f_20050706.doc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第二次修订)》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
  (第二次修订)
  
   为切实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发〔2009〕62号)、《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市直和中央、省属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考评要求
   (一)在集中办理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二)在办理方式上,各部门(单位)都要实行网上审批和行政审核审批科在中心集中审批制、首席代表制、领导定期审批制、联审联批制、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制、预约服务制和涉政事务代理制等制度;
   (三)在办理时限上,要按照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时限按时办结;
   (四)在便民服务上,要做到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审批的办结率达到95%以上;
   (五)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8%以上;
   (六)在收费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在银行的专户;
   (七)各部门(单位)选派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单位)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两年以上。
   三、考评内容
   (一)“一站式”服务情况(共50分)
   1.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按规定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得20分。每少一项扣10分;凡进入中心的项目仍在厅外受理、办理的,发现一次扣5分;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市直和中央、省属部门,要督促县区部门进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相对应的县区部门未进入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扣10分。
   2.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切实履行许可审批职能的,得8分。未成立的,扣8分;未以正式文件明确行政审核审批科职责、科室负责人的,扣1分;行政审核审批科工作人员不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人员的,扣1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经行政审核审批科审核审批,且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结的,每件次扣3分。
   未成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实行了首席代表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实行了领导定期审批制的,得5分;没有的,扣5分。
   3.参加并完成了联审联批和建设项目选址联合踏勘的,得6分。不按规定参加和不及时提出联审意见的,每件次扣1.5分。
   4.全面使用了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得5分。网上申报和行政服务中心申报的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事项未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受理的,每件次扣0.5分。
   5.开展了预约服务的,得2分。不按预约时间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6.开展了涉政事务代理制,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的委托做到了全程代理的,得2分。不按要求履行代理职能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甚至推诿扯皮的,每件次扣1分。
   7.开展了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的,得2分。未按要求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供服务的,不得分;相关部门(单位)不积极配合搞好绿色通道服务的,每件次扣1分。
   8.萍府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过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得5分。未进场交易的,每件次扣2分。
   (二)依法办理情况(共30分)
   1.按规定标准办证收费的,得10分。收费票据未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票据编号专用章的,每件次扣1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或增加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3分;未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收费(包括现场执收执罚)未进财政在银行专户的,每件次扣3分。
   2.制定了一次性告知单且告知的办证收费项目、依据、条件、期限、收费标准、程序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得5分。未制定告知单的,不得分;一次性告知不清的,每件次扣0.5分。
   3.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得5分。未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的,每件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未使用电脑报送办件收费数据的,每件次扣1分。
   4.窗口工作人员对承诺件开具了收(退)件的,得5分。没有开具收(退)件或手续不规范的,每件次扣1分;没有对收件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每件次扣1分。
   5.许可、审批行为规范,许可、审批案卷齐整的,得5分。未按许可、审批规范要求进行许可、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许可、审批案卷中无相关行政文书的,每件次扣0.5分;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案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件次扣0.5分。
   (三)便民服务情况(共20分)
   1.按承诺时限和规定要求便民优质服务的,得8分。超时办理的,每次扣1分;擅自增加办事环节的,每次扣1分;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部门(单位)选派的负责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编人员且固定在两年以上,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调换人员,部门(单位)应与市公共政务管理部门协商。否则,一人次扣2分;对市公共政务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除特殊原因外,部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窗口工作人员参加,否则,扣2分。
   2.窗口工作人员遵守纪律、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得10分。迟到、早退、溜岗的,每人次扣0.5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岗的,每人次扣1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3分;窗口工作人员不公正廉洁服务的,经查实每人次扣2分。
   3.窗口形象好、卫生整洁的,得2分。窗口卫生不整洁,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仪表不整、教育不改的,每人次扣0.5分。
   以上各项评分,涉及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四、考评等级
   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评定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80分(不含80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评机构
   成立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的主要负责人。考评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
   考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
   六、考评结果的运用
   对考评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部门(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对被评定为公共政务服务不合格单位的部门(单位),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一)由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领导小组负责通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一把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带班进行整改。整改工作直到群众满意为止。一把手带班期间,部门(单位)的工作由副职主持。对连续二年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由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进行行政告诫。
   (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员认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缓调级别工资一档。
   (四)由市财政局对被告诫二次以上的部门(单位)取消征管经费安排,对涉及的违规收费,全部收缴市国库。
   (五)对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被告诫人员,由市纠风办依纪查处。
   (六)属中央、省属部门(单位)的,由市纠风办向其中央、省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七、各分中心依照本办法考评。
   八、本办法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办法(修订)》(萍府办发〔2008〕22号)即行废止。
   附件: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领导小组
  附件
  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单位等级考评
  领导小组
   组长:张和平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冬生市监察局局长
   钟许良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局长
   成员:何谷明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主任
   龙新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维庆市财政局局长
  陈志敏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副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问题的答复

1989年3月28日,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免予起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严肃地、正确地实施“免予起诉”这一法律手段。为此,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对免予起诉的正确实施从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上作出了规定。一些地方对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答复如下: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申诉,要切实承担起审查处理的责任。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
1、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和复查处理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原决定正确的,应当坚决维护;如确属不当的,有权予以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

2、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后,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申诉材料交原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复查后,作出决定;复查处理结果,必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3、上级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派员与下级院一起共同复查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并作出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本院所作免予起诉决定的直接申诉,应当受理,并由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高检控发字(1988)第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复查,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备案。复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上反映。复查处理结果必须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后,需要重新逮捕、起诉的案件,应根据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自我制约机制的要求,分别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部门办理。
四、在复查不服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时,既要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又要建立健全下级院自我制约机制,以切实保证免予起诉案件的质量。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复查申诉案件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以逐步完善检察机关处理公民申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