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
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6月14日 铁财(1994)61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运输企业积极性,部经研究决定,在全路运输企业推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现将《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与本办法有关的清算具体问题和会计处理事项由部财务司制定;有关宏观调控措施,部将另文公布。
附: 铁路运输企业“管直”方案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目前的运价管理体制和企业结构形式,部决定从一九九四年起在全路运输企业实行“管内归己、直通分配”的运输收入分配办法。
“管直”方案的实施,将改变多年来运输企业收入分配以各局支出为主要依据的作法,各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同)的清算收入将主要与运量(分开管内和直通)挂钩,从而避免各局之间攀比支出增长,加大铁路局管理成本的责任。
“管直”方案包括收入清算、成本控制、利税分配、资金缴拨四个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环节,此外,为了保证全路统一目标的实现,还必须有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运输收入的清算
(一)管内收入与直通收入的统计
1、参加清算的运输收入范围及划分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运输收入,指客货运输收入,不包括保价收入和建设基金收入。运输收入中扣除部规定按单项办法核算的收入外为参加“管直”清算的收入。
“管内”运输收入与“直通”运输收入的列报按照部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2、“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统计和确认
发生在一个铁路局管内,不经过他局线路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管内运输;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铁路局所完成的各种运输均属于直通运输。
“管内运输”与“直通运输”工作量的确认按统计部门的正式报表统计。旅客周转量以《客报二》为准(车上补票收入列担当局管内收入,工作量不再统计),行包周转量以《客报七》为准,货物周转量以《货报十二》为准。
(二)清算收入的计算
1、管内收入的清算
凡属于铁路局的管内运输收入,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清算。
2、直通收入的清算
直通清算实行全路统一单价,单价水平根据全路的直通收入额和直通周转量分客运、行包、货运分别制定,每年按计划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出现较大偏差时,年度将不再调整。
各铁路局的直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直通客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旅客周转量×当年客运直通单价
直通行包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行包周转量×当年行包直通单价
直通货运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周转量×当年货运直通单价
3、“调节收入”的计算
为了调节局间不平衡和支付部集中负担的支出,各铁路局要按“管直”收入的一定比例向部上交“调节收入”。“调节收入”按如下公式计算:
调节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率
调节收入率根据全路的的收入、支出情况每年测算后公布;实际执行中可根据运输情况的变化,管内和直通实行不同的或统一的调节收入率。
4、清算收入的计算
各铁路局的清算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清算收入=管内运输收入+直通清算收入-调节收入+其他应得收入
其中,其他应得收入是指调节收入的再分配所得、宏观调控奖罚的清算收入和按单项规定分配的各种收入,具体项目和办法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公布后执行。
二、成本的控制
铁道部每年根据全路及各局运输生产任务和财务状况,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确定全路及各局的成本控制目标。各铁路局要通过强化成本管理、挖潜降耗,按成本目标分级责任制要求,将全局成本目标分解下达。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站段成本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预算)执行,努力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
为了加强成本控制的力度,使企业更加注重成本管理,控制成本增长,在铁路局“工效”挂钩办法中,增加工资与成本控制挂钩的内容。另外,部将通过资金的宏观调控来控制铁路局的成本支出。
三、利税的分配
各铁路局按清算收入和国家规定的比例(即:营业税:3%、城建税:0.15%、教育费附加:0.09%)上缴营业税及附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计税利润33%向铁道部上交所得税;税后利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四、资金缴拨
实行“管直”方案以后,各铁路局的进款收入,首先必须保证建设基金和保价收入的全额上缴。在向部上缴以上两项款项后,再按下列方法计算运输收入的缴部资金:
1、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应交部的所得税;
3、国家及部规定的其他应缴收入;
4、运输收入与清算收入的差额。
以上各项分别计算加总后,如果合计数为负数,由部考虑调节。
年初由部下达缴部资金计划,每季清算一次。
为了与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相衔接,1994年暂维持目前的资金抵拨办法,但将严格抵拨制度,确保资金上缴。
五、宏观调控措施
为了确保“管直”方案的顺利实施,铁道部将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①采取加大限制口排空和装车去向对清算收入的奖罚力度,确保运输组织的统一指挥。
②加大对分界口交接车考核的奖罚力度,保证运输畅通。
2、确保生产设备的良好状况
①制订主要设备的完好状况指标,采取考核主要设备完好率对清算收入进行奖罚;
②制订措施控制支出结构,考核直接生产费占运输总支出的比重。
3、确保运输收入目标的实现
按运输进款收入目标进行考核,对于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计划的铁路局给予适当奖励。
4、确保支出目标的控制
①实行“工效挂钩”控制成本的措施;
②通过资金缴拨控制成本。
5、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准确
①严肃统计纪律,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监督检查,制订措施对弄虚作假者加重处罚;
②加强对运输收入的稽查,对于违法乱纪现象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③严格运输进款报缴制度,强化资金抵拨纪律,对于不按制度报缴、抵拨运输收入者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中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签订日期1992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特制定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和研讨会。
第二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内,在互惠和非外汇的基础上,俄方派出,中方接待,
一九九二年:
--国家模范《小白桦》舞蹈团,七十人(辽宁省接待);
--新西伯利亚模范歌舞剧院芭蕾舞演员组,二十人。
中方派出,俄方接待:
--北京北方昆曲剧院,四十五人;
--辽宁芭蕾舞团参加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国际音乐节,不超过五十五人;
--四川歌舞剧院,不超过三十二人。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双方互换艺术团体时应本着对等原则充分协商,妥善安排接待工作。
--派遣方支付艺术团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费;
--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按当地接待外宾的标准,安排设备齐全的旅馆;演出日增加必要的饮食;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做好艺术团的广告和节目单的制作及与演出有关的组织工作,并负担其费用,提供符合演出要求的场地;
--接待方发给被接待成员零用费。
第三条 双方促进造型艺术领域合作,在互惠的基础上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
--俄方派遣“列宾及其同期画家作品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中方派出《中国工艺美术艺术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布展的条件和地点将另行商定。
双方还可商定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展览的开幕式。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在互换展览时:
--派出方支付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保险费、广告用展品照片和包装材料制作的费用,并提供展品目录;
--接待方支付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拆装、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并提供展览场地;
--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双方互换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和文学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准备:
--加强对新的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信息交流及音乐、戏剧演出情况的交流;
--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导演、指挥、芭蕾舞编导和舞美人员共同排演音乐和戏剧作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业余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邀请文化艺术专家、专业人员和活动家代表团互访。
各方代表团总人数每年不超过十人,为期不超过十天。
在互换代表团时:
--派出方支付其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方支付食宿、支付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第七条 双方促进两国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科研所 国立埃尔米塔日博物馆
中国革命博物馆 革命博物馆(莫斯科)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立历史博物馆(莫斯科)
当代中国文学博物馆(北京) 国立文学博物馆(莫斯科)
诸博物馆准备交换:
--展览、科研成果目录、陈列平面图及其他材料。
--专家参加科学研讨会,共同参加科研工作。
第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学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的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国立柴可夫斯基莫斯科(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北京)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里姆斯基-科尔萨科夫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切尔卡索夫戏剧音乐电影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加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国立莫依谢耶夫模范民间舞蹈团学校(莫斯科)
诸院校每年将交换:
--教师,进行短期或长期的讲学、开研讨会和咨询;
--教科书,教学法和学术资料及大学生成果展。
第九条 双方支持俄罗斯和中国图书馆的直接合作:
北京图书馆 国立俄罗斯图书馆(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圣彼得堡)
诸图书馆将:
--交换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方面的文献,参考资料和学术著作;
--交换专家,讨论有关图书馆事业及图书保存等迫切问题。
第十条 双方促进中国北方省、自治区同毗邻的俄罗斯边疆区、州之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边境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叶·希多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