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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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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做好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具体附件一。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即将颁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三、对于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委(经贸委)的由省级经委(经贸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申报。
  四、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于5月15日前上报我委。

  附件:

一、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领域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六日

附件一
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领域

航空行业:
飞机制造
机械行业:
动力机械、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工业自动化、石化及建筑工程机械、汽车
煤炭行业:
煤炭开采及加工
石化行业:
农药、磷化工、聚酯和涤纶
信息行业:
电子器件(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数字视声产品)、计算机与网络设备、软件、通信设备、汽车电子、信息安全产品
轻工行业:
日用化学品、塑料制品、陶瓷、照明电器、电池、造纸、农产品深加工、烟草
纺织行业:
纺织品精加工
建材行业:
新型建材
医药行业:
药品制造及医疗器械
环保行业:
环保技术及装备
附件二

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8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两年内没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确认书。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推荐意见。

附件四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数 项
其中:周期大于等于三年的项目数 项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16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27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中长期开发项目、在研和完成的重点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技术贸易、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文件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卫生厅、爱卫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防止粪便污染环境,控制传染源,改善疫区农村卫生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人民群众的健康,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落实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的干预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新建或改建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全国爱卫办统一管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协调农业、水利、建设等爱卫会委员部门,共同参与改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志愿力量的作用,全面完成改厕工作。

第四条 省级爱卫办负责或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应部门对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审核图纸、审阅文件资料等。市、县级爱卫办负责或委托同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现场的建造工程实施进行质量、技术、材料选择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爱卫办商当地血吸虫病防治管理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整体改厕工作的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有关机构与部门对改厕工作进行审核验收。

第六条 各级爱卫办、血防办、疾病预防控制(血防)专业机构应经常进行工作、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血吸虫病疫情、改厕动态、群众需求。

第三章 技术培训与健教活动管理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改厕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组织管理,动员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志愿力量,利用各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八条 依据全国爱卫办的部署和各级爱卫办的实际需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不定期技术指导。

第九条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与卫生学评价,依据改厕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技术实施方案、编写技术培训教材。

第十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所辖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的技术问题,对施工单位与个人、检查验收人员、基层干部等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相关的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培训内容包括:厕所的建造技术和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厕所使用与管理要求、相关的原理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工作包括:编制厕所使用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使用户了解并正确使用卫生厕所。

第四章 安全与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的单位与个人,在持有资质证明前提下,必须经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承建、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厕所建造必须保证质量。厕所的结构、材料均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规范技术要求与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 选择整体结构或预制产品,需要有建设部门的安全性评价单位检测,并出具报告备案。不宜使用对农田土壤、民居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影响的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参与产品供应投标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和样品。中标产品在未经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结构等。

第十六条 新开展改厕工作的地区,应先建造“示范厕所”,供参观借鉴。经省级爱卫办认可后,方可在该地区推广。

第十七条 改厕工作应实施档案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技术培训、健教示范、新改建户厕登记花名册、材料资金交接分配手续、使用管理效果检测记录等。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厕所的新建或改建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各级爱卫办应在改厕工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辖区内改厕的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时,由爱卫办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承建工程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包括:
(1) 一般情况:组织机构、示范活动、健康教育计划与内容、建厕选址等;
(2) 施工检查:审核图纸、使用材料质量、工程队资质或工匠培训情况。
(3)质量验收:检查改厕的建造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使用管理:厕所的正确应用与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检查验收中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近期效果进行评定,评定以当地群众的改厕防病知晓率和卫生行为改变率为依据。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爱卫办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结合建设新农村规划,为防止血吸虫病流行加强农村基本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移风易俗,讲究卫生,改变不良的生产方式与生活习惯。

第二十二条 大力宣传普及预防血吸虫病知识。禁止随地大便和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清掏厕所粪便。严禁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直接排入水体或施肥。牲畜粪便、垫圈草与吸纳牲畜粪便的材料均须经高温堆肥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施肥应用。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支持农业部门推广以机代牛、家畜圈养等防止血吸虫病传播的措施,注意个人劳动防护,避免造成新疫情的出现。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加强对流动渔(船)民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
(试行)


前言

从源头收集粪便并将其无害化, 是防止血吸虫卵污染环境、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厕所是最基本的卫生设施,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建造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进行正确的管理,对控制血吸虫病及其他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将起到重要作用。为科学地指导农村厕所的改造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订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新建或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以及材料、设计与施工、使用操作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户厕的新建或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9379《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GB/T 4750-2002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
GB/T 4751-2002户用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规范
GB/T 4752-2002户用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粪便无害化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体失去传染性的处理措施。
3.2 卫生厕所 厕所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必须按规定清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3无害化卫生厕所 符合卫生厕所的基本要求,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应用管理的厕所。
3.4 堆肥 粪渣、沼渣等,按规程堆放,使产生温度平均达到50℃以上并至少保持5天的发酵处理。

4 技术要求

4.1基本原则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粪便无害化。
4.1.1 户厕可因地、因户制宜地从三格化粪池、三联式沼气池、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等三种无害化卫生厕所模式中选择。
4.1.2 建造的厕所应符合《农村户厕卫生标准》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4.1.3 新建、重建农户住房时,户厕建造应与住房建造同步规划、审批、建造、验收;新建、改建农村户厕应建造在室内或庭院内;禁止在水体周边建造厕所,禁止厕所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4.1.4 三格化粪池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三联式沼气池的沼液应经沉淀后溢流贮存或应用;化粪池清除的粪渣、沼渣,应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等方式的无害化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施肥。
4.1.5 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4.1.6 当地爱卫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
4.2 材料要求
4.2.1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 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4.2.2卫生厕所预制产品要求:安排企业统一生产的预制式贮粪池和厕所设备,其安全性和功能必须经过省级爱卫办组织鉴定。
4.3 设计与施工要求
4.3.1三格化粪池厕所
(1)化粪池容积: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总容积不得小于1.5m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为2:1:3,在2池容积不足0.5 m3时,可按0.5 m3设计施工。
(2)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不少于1000mm,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空间。
(3)过粪管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
(4)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
(5)质量与结构要求:
防渗漏:三格贮粪池内侧必须防渗处理,建成后应经渗漏检验。即加满水观察24小时,其水位的减少,以不超过10mm为合格。
防裸露:防止粪便裸露,蹲坑上应安装便器,进粪口、出粪口应有盖。
防浮:地下水位较高、整体贮粪池应采取相应措施抗浮。
防雨:出粪口的上沿要高出地面100mm,防止雨水流入。
防臭:可根据需要在第一池安装排气管,其高度应超出厕屋500mm。
4.3.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1)沼气池的建造应符合户用沼气池相关标准材料、设计参数、施工验收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
(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应是厕所、畜圈、沼气池的三连通,人畜粪便能够直流入池,直管进料并要避免进料口的粪便裸露,出料口必须保证发酵池粪液、粪渣充分发酵后方能取掏沼液的结构设计。
(3)不采用可随时取沼液与沼液随意溢流排放的设计模式。
4.3.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1)粪、尿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
(2)粪便必须用覆盖料覆盖,促进粪便无害化。但不同覆盖料达到粪便无害化的时间有所不同,草木灰的覆盖时间不少于3个月,炉灰、锯末、黄土等的覆盖时间不少于10个月。
(3)建造技术要求:
贮尿池:其容积应能保证存放10天以上。
贮粪池:不小于0.8m3,应防止渗水。
排气管:直径100mm,长度高于厕屋500mm。
吸热板(晒板):用沥青等防腐材料正反涂黑的金属板及水泥板,应严密。
4.4 使用操作要求
4.4.1三格化粪池厕所
(1)启用:正式启用前在第一格池内注入100~200L水,水位应高出过粪管下端口。
(2)用水:用水量以每人每天3~4L为宜。
(3)清掏:半年至1年、或在使用中发现第三池出现粪皮时要清渣,应经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4)安全:化粪池盖板要盖严,防止发生意外。清渣或取粪水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防沼气遇火爆炸。
(5)分流:生活污水不得接入化粪池,粪水与污水应分流。
(6)改型:三瓮式贮粪池厕所是利用三格化粪池的原理,采用双瓮厕所的建造技术而设计的,其贮粪池容积不小于1.5m3。
4.4.2三联通沼气池厕所
(1)原料 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畜粪、垫圈草、铡碎和粉碎并经适当堆沤的作物秸秆、蔬菜叶茎、水生植物、青杂草等。
(2)沼液:可以作为农肥,但禁止作为牲畜的饲料添加剂、养鱼、养禽等。
(3)沼渣:应经高温堆肥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后方可用做农肥。
4.4.3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
(1)便后加灰土是该型户厕应用管理的关键,充足加灰使粪便保持干燥。厕所在使用之前,事先在厕坑内加5~10cm的灰土。每次使用后加灰土覆盖的用量,约为粪便量的3倍以上。粪在厕坑内堆存时间约0.5~1年。
(2)尿不要流入贮粪池,尿的储存容器要求避光并较密闭,经加5倍水稀释后,可直接用于农作物施肥。

5 监督监测
5.1 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监督监测,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5.2 检测方法:血吸虫卵按照“尼龙绢集卵孵化法”进行检测(《血吸虫病防治手册》第三版);粪大肠菌和蛔虫卵按照《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方法进行检测,蛔虫卵要判断死亡率。
5.3 评价标准:厕所出口粪液的粪大肠菌值 ≥10-2,蛔虫卵死亡率 ≥95%,不得捡出活血吸虫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