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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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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七 日

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和信访行为,有效处置咸阳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问题,确保市政府机关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处置省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实施细则》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机关信访秩序的意见》和《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设在渭阳中路6号,即市政府机关门口西侧的咸阳市人民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凡在市政府机关门前及周边地区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举状纸,围堵和冲击市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和堵塞、阻断交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实施自残或在接待场所故意伤害、侮辱、威胁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信访案例》的行为者,经公安机关制止、信访人员劝解引导无效的情况下,视为非正常上访。
第三条 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由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以咸阳市公安局为主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全力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稳控相结合,宽严相济,依法有序,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工作组织机构。
(一)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市信访局局长刘爱侠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成 员: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田亚那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刘钦
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二)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两组一办”:
1、宣传引导组
组 长:市信访局副局长宋永超
副组长:市信访局来访接待科科长王凤娟
成 员:涉案县市区和部门负责人
2、现场处置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维护
副组长:秦都公安分局局长张骐
3、领导小组协调办公室(设在咸阳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协调办”)人员为:
主 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候卫东
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秦文华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主任科员孙晓宇
市信访局接待科副科长景宏博
秦都公安分局广场派出所所长赵鹏利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处置领导小组职责。处置领导小组是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组织协调机构,对处置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负总责,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实施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现场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宣传引导组职责。宣传引导组由市信访局负责成立,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信访法律法规政策和引导群众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
第七条 现场处置组职责。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工作,收集和固定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违法证据,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人。
第八条 协调办职责。1、负责政府门前保卫和安全的全面协调和处置预案的启动请示。2、负责日常值班和非正常上访情况的登记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3、负责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应急办职责。1、负责通知涉访责任主体单位按时限要求到达处置现场开展工作。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职责。1、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现场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2、负责做好日常安全保卫值班。3、负责对市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区域内的非正常上访情况的全程监控和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做好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二条 市信访局职责。1、负责向上访群众宣讲《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滞留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引导工作。2、负责引导或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的上访人员的初谈、分流或交办工作。3、负责处置办理日常信访值班和市政府门前来访情况日报、周报、月报及综合信息的起草报送工作。4、负责参加非正常上访处置人员签到工作和处置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5、负责对现场交办情况的跟踪督办等。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处置现场公安、武警力量的调配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秦都公安分局职责。1、负责市政府机关门前日常巡查,随时将在非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劝离并引导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反映问题。2、负责处置现场及信访接待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依法处置工作。3、在现场处置组的指挥下负责向上访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上访人员围堵、冲击咸阳市政府机关。4、听从现场处置组的指挥,对不听劝阻,继续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强制劝离到市政府群众来访接待大厅由市信访局进行接谈、分流和交办。5、负责收缴横幅、标语、传单等物品,对违法上访行为进行取证、定性、处置和移交。6、负责处理未经许可的摄像、拍照和采访等问题。

第四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五条 早发现、早处置。按照“随发现、随控制、随带离”的原则,由协调办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离进入市政府非正常上访区域的上访人员,防止上访人员聚集。对人数在50人以下的非正常上访,由协调办组织广场派出所负责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分门别类、归口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贯彻省委办公厅〈关于处置省委机关门前来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凡发生100人以上大型集访或半天内同时发生三批以上集访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凡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有堵门、堵路等过激行为的集访,以及人数虽在50人以下但情绪激烈、行为违法或严重干扰机关正常秩序的集访,根据群众的上访诉求,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信访局主管副局长负责,出面协调、指挥、安排各职能部门配合“两组一办”开展工作。遇到重要或特殊情况,由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出面协调、指挥、安排现场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到位时限。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涉访责任主体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非访事件发生后,必须按以下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并积极开展工作。在市政府机关大院内的部门、单位领导,接到通知1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在市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和秦、渭两区政府领导接到通知30分钟以内到达现场;武功、兴平、乾县、礼泉、泾阳、三原等南部6县市政府领导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永寿、长武、彬县、淳化、旬邑等北部5县政府领导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对未按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的按照咸纪发〔2004〕5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预警防范。协调办接到或发现来市政府较大规模集体上访信息后,要迅速了解和查明情况,及时向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处置程序。在处置人员到位后,按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执行:(一)由现场宣传引导组宣讲《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教育疏导。(二)在现场宣传引导组教育引导未果的情况下,由秦都公安分局现场执勤民警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向上访人员提出限时离场要求。(三)对经政策、法律教育宣传后,仍不离开禁访区域的上访人员,由现场处置组组织公安干警强行带离并交市级信访部门分流给涉案单位办理,对组织挑头煽动闹事及有过激行为的上访人员,依法妥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后续处理。对现场处置组强行带离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市级信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并进行统一交办。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迅速、安全、不返流”的要求,将分流人员带回当地进行教育稳控和解决合理诉求,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挑头煽动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07〕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加强保险监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四)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本条所称保险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第八条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

  (一)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

  (三)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

  (四)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五)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

  (六)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计算关联交易额时,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以及该关联方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控股)公司内部以及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及其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可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在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和股东。

  第十五条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通过后执行。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

  前款规定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审计或精算服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交易协议;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七)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或者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重大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其他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