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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修改)

时间:2024-06-23 11:5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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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2002年修改)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3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案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研究、生产、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节约土地和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经济适用的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墙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人民政府墙体材料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墙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并接受市墙改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以及县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以及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发展。
第七条 市墙改管理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开发研究,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替代粘土实心砖的产品。
第八条 计划、科学技术、经济、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从立项、贷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墙改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对已经占用耕地的砖瓦窑,要限期调整、复耕。
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控制其用地面积,墙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逐年减少的原则核定其年产量;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不得突破。
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是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经生产地地市级以上墙改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应当事先向市墙改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塘山镇、桃花镇、湖坊镇、京东镇以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2003年6月30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粘土实心砖。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和范围,向墙改管理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专项用费缴款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市政工程;
(二)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气、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三)农田水利;
(四)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事业;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
(六)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
(七)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第(一)至第(六)项的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的申请,由墙改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墙改管理部门收取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80%以上的,其中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塘山镇、桃花镇、湖坊镇、京东镇以及各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003年6月30日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的,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向墙改管理部门申请核验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返还专项用费。未达上述标准的,不予返还。
墙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核检后,对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返还专项用费。
返还的专项用费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未返还的专项用费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三)墙体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
(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前款专项用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墙改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突破核定产量生产粘土实心 砖的,责令停止生产粘土实心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墙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墙改管理机构实施。
不缴纳专项用费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减免专项用费的,批准文件无效,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批准部门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单位,由墙改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专项用费,逾期未补缴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总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制定企业标准而未制定进行生产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未将企业标准报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违法占用土地查处;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专项用费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墙改管理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铁路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我国交通运输的骨干。铁路建设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加快铁路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渠道,要积极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实践表明
,合资铁路是对传统的铁路建设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是深化铁路改革的一条新路。
合资建设铁路要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国家对合资铁路实行特殊运价,并给予其他必要的优惠政策;合资铁路公司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
自我积累。目前已经合资建设的铁路也要按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逐步规范化。国家计委、铁道部要尽快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我国铁路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合资铁路,是指铁道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经营的铁路路网干线和重要支线。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扶持合资铁
路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铁路建设是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的共同事业。合资建设铁路要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合资建设的铁路要服从国家统一的路网布局,由铁道部统筹规划,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跨地区和地区性的铁路干线及重要的铁路支线,都可以由铁道
部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单位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
二、合资铁路可根据国家发展股份制企业的政策,组建规范性的股份公司,负责铁路建设和经营管理。投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解决铁路建设和运营中的有关问题。
三、合资铁路在兼顾中央和地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分享利益。合资铁路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偿本息和自我积累。合资铁路企业实行“以运为主,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增强企业活力。
四、合资铁路投资,包括铁路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投资、机车车辆购置费、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间的利息支出等。投资各方可以利用资金(含自贷自还的贷款)、物资、设备、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和劳务等多种形式投入,合资建设铁路。
五、合资铁路产权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所有,其资产和财务关系,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渠道。合资铁路的建设资金(含贷款)分别列入投资各方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原则上由国家计委统一安排。要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建设铁路。
六、合资铁路是全国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铁道部要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加强统一归口管理,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帮助和监督工作。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特点,合资铁路的接轨、过轨、排空、接重、运量分配、设备维修等,由铁道部门商合资铁路公司制定计划,共
同落实。与合资铁路相关的通路,由铁道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七、合资铁路按照保本、还贷和微利的原则实行特殊运价,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合资铁路在建设和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税、费,国家对合资铁路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确定。
九、合资铁路的土地征用、拆迁和安置工作,按国家《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定额承包方式,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十、合资铁路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统配物资,分别由投资各方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解决。铁路专用设备、器材,由铁道部门负责供应。
上述意见,由国家计委和铁道部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2年8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卢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