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10:0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五)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 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申请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市、“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申报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表格及分类附件样式由省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印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下半年集中进行,各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8月份将本地区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在每年9月1日以前直接向省环保、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环保、财政部门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省环保、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原因初探

孙斌


  本田公司前期工资协商失败其主要原因为公司方面缺乏协商诚意,错误提出两个不切实际的调资方案、违法解除两个员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导致现在没有员工代表出面而与全体员工协商调资方案、重蹈富士康的覆辙要求员工签订所谓的《不罢工承诺书》《继续实习确认函》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等。
  从员工提出的六点要求来看,本田公司在现阶段可能会认可的是第四、六点,第五点公司方面在全面考虑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后也应逐步认可。事实上本田公司现阶段遇到的最大问题并不是这次调资的工资会是多少?而是与谁协商调资方案。现在要求本田公司收回自己的错误决定而请两位员工代表回来进行协商,这种可能性又有多大?
  笔者认为:无论对公司而言,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言都是一个艰难的选择。公司方面有自身多种的疑虑,原员工代表也要考虑现阶段是否可能再作为全体员工的代表?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出面是否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政府部门也有自己多方面的顾虑。
  与全体员工谈判,这是本田公司自己给自己下的难题,找到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沟通才是解决本田门的第一步。
  如果本田公司能够与全体员工达成一致的协商方式,那么下一步双方就要针对六点要求第一、二、三点进行协商。特别是第三点,对本田公司而言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不愿意回公司,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应是公司方面愿意接受的结果。如果两位员工代表选择回公司,公司方面今后怎样与两位员工代表进行相处,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考验。
  笔者相信本田公司对这次参与罢工的员工不追究责任,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企业信誉要求。
  追加工龄补贴的要求,虽然员工提出工龄增加一年加100元,十年封顶对公司而言需要进一步协商,但公司方面也要着重予以考虑。
  事实上最艰难的是第一点要求:工资年度提升不少于15%,年终奖、节日奖金不少于或等于上一年度。现阶段从本田公司发展步伐看,年度提升不少于15%应该有一定的实力达到。但重要的是希望通过这次协商,双方应当达成一个解决劳资纠纷的具体办法。如果这一点不能全面达成一致的话,那对本田公今后而言,仅员工增加工资的要求将是一个长期的谈判过程。
  本田公司最后要面对的是,中日员工工资相差50倍的问题。本田公司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其它世界500强的企业进入中国,在管理上均提倡并实施管理人员本土化。本田公司也应加快这一步伐,除在关键的岗位聘用日藉员工外,其它管理岗位继续聘用日籍员工,纯粹是公司经营上的问题。笔者也不知道本田公司为什么要选用日本援助者参与公司的经营?作为这批人员并没有突出的技能、可能有一定的背景或者公司有自身经营上的需要。但对两国员工而言,同等技能不能同工同酬,既是中国员工的耻辱,更是日本员工的耻辱。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8〕122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平凉市中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市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区域内(规划建设区域70平方公里)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平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公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崆峒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西郊开发区管委会、柳湖乡政府、崆峒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和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卫生、公安、水务、工商、市政、园林等部门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切实加强规划日常巡查管理,及时查处违章违规建筑,并对城区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要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督促有关单位修建便民市场、公共厕所、停车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设施;要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围栏、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并做好施工场地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指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管理,预防和减少噪声扰民。

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出租车、修车门店(摊点)的管理,确保客运市场秩序和修车门店(摊点)的规范经营。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排放污水、油烟条件的饮食门店进行整治取缔。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秩序和公共治安秩序的整顿管理,切实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指使用高音喇叭产生的噪声、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产生的噪声、家庭室内发生的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管理及破坏市政公用设施、阻挠行政执法行为的查处。

水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河洪沟道垃圾和建筑废料的依法管理工作,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清理整治泾河流域城区段、南干渠城区段及鸭儿沟、甘沟、纸坊沟、水桥沟、大岔河等两河四沟内的垃圾和建筑废料。

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区各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强化市场内及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协助建设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规范的各类广告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对各经营门店的证照管理;配合市区爱卫办、开发区、有关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洗车门店进行整治。

市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保证各类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在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进行管理监督。

园林绿化部门要切实加强园林设施的管理,并对破损丢失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及时清理绿化带、花坛、树穴内的杂物和垃圾。

环卫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卫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更换破损丢失的设施;及时清扫保洁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合理设置垃圾斗点、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加强对主次道路两侧的公厕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制由崆峒区政府牵头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爱卫、工商、园林、环卫、综合执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崆峒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给予一定的项目支持和经费保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崆峒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沿路、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完好。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有关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通讯、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杆、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中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规划设计,由崆峒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管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以及组装宣传车辆在城区进行各类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悬挂、宣传,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并停止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红灯、标语牌、宣传栏、灯箱、画廊、橱窗、招牌、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其整洁、美观、牢固。

第十九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大型群众集会和文化经营活动由公安、文化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大型商务宣传活动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管理,主办单位负责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各类文字用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用字正确。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或指定地点范围以外停放车辆,禁止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交叉路口、主要出入口随意停留。城市主要街区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区交警部门规划、设置、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含道路两侧的边坡、边沟)和公共场所(人民广场、火车站广场等)环境卫生由崆峒区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二)小街巷、居民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由崆峒区政府负责督促开发区、柳湖乡、崆峒镇、各街道办事处进行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就近集中到垃圾转运点,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环境卫生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并将垃圾就近转运到垃圾斗、点,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四)城区村社环境卫生(包括城乡结合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有关乡镇、开发区负责清扫保洁,设置垃圾台站,垃圾可自行拉运到垃圾场处理,也可委托区环卫部门拉运,实行有偿服务。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自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的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产生的垃圾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区环卫部门清运。

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同时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内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立面喷涂、张贴的各类非法小广告的及时清除工作。

(六)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垃圾就近转运到垃圾斗点,由区环卫部门有偿拉运。

(七)建筑、拆迁工地及周围环境卫生,由各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按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

(八)城区公厕卫生管理按产权归属,由各产权单位及其承包人负责维修管护。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公厕由区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居民区内的公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的公厕由物业管理单位管护保洁。

(九)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十)公园、街心花园、绿地、绿化带、树穴、花坛、分别由各自管理经营单位和市、区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十一)泾河城区段河道环境卫生,由市水务部门负责清理保洁;城区南干渠、鸭儿沟、甘沟、纸坊沟、水桥沟、大岔河的河(沟)道环境卫生,由崆峒区政府所属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负责清理保洁。

(十二)按照前款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十三)冬季若遇降雪,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区,及时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冰雪。冰雪清扫工作由崆峒区政府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区环卫部门组织清运。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在批准的用地范围以外堆放物料或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栏、护墙等。沿路、临街工地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

施工作业时,应当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建筑,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因施工损坏路面场地等公共设施,应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申请建设部门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清理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行道树、绿篱、花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栽培、整修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委托环卫作业单位清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并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经营者应当配置密闭的垃圾收集容器。市场管理单位应根据垃圾日生产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第三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不得向路面、绿地、窨井和水域倾倒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 公厕应标志明显,专人管理,保持整洁,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三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五)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学校、部队、宾馆、饭店、居民、个体经营户产生的垃圾、粪便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业务经营活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包括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便民市场、公共厕所、公共停车场、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棚、垃圾中转台站等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配套设施建成后,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经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实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或改造,按“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洁”的原则经营收费。

因城市改造、工程建设拆除城市原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四十二条 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街道两侧按规定标准设置果皮箱和密闭式垃圾容器。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开放使用。

城市临街商店、摊点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规范的废物箱。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符合规范的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

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有效。不能满足使用需要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和添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依据《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但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