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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0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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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财政部 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88年5月30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随着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原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应做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整为每户二十元;以后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以上费用的开支范围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照《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81)财预字第47号(81)工商总字第24号]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对<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1)工商总字第159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投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加速特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海外人才包括:
(一)我国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出国进行普通访问二年以上或进行高级访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现在外国居留经确认具有真才实学者;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华侨、港、澳、台科技人员;
(三)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攻读硕士学位以上的学位的外国留学生;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外国籍学者、专家。
第三条 海外人才可通过下列方式到珠海工作:
(一)国家计划分配;
(二)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入;
(三)应聘服务;
(四)技术入股;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
(七)通过国外智力引进渠道引进;(八)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自办、合办企业或科研机构,也可以用发明专利、专利技术到企业或科研机构投资入股。
第五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或研究方向的工作单位。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资格者,因工作需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限制。
第六条 到珠海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或协调。
第七条 来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履行了工作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再次出国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
第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不受用人单位指标限制。
第九条 凡到珠海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开发的,经市科委出具证明,凭其工作单位证明可向有关单位申请科技发展基金或向银行申请开发基金贷款,接受申请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条 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其薪金及其它生活待遇从优安排。
第十一条 已婚的海外人才,其配偶调入后(外国籍的专家、学者、留学生不受此限),可购买一套福利商品房。接收海外人才的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单位确有困难解决不了的,可由市财政投资解决。
第十二条 凡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用;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可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到珠海工作并定居的海外人才,其在国内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及由其赡养的父母,如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办理农转非。
第十四条 凡到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可按海关总署的规定,根据其在国外居留的时间,免税带进适量自用的家用电器。
第十五条 海外人才中原无正式工作单位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可免试录用;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关系的自费留学硕士生到珠海工作的,其留学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重奖,同时列入珠海市拨尖人才集中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七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珠海产品,其相应获得的酬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外汇收入,可通过特区内中国银行汇出境外,免交汇出税。
第十九条 组建“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工作站”与“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合署办公,由市人事局领导。具体负责海外人才到珠海工作的联系、咨询、接待、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