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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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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0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的法制工作,特别是民族立法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2月4日,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是自治区人
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制方面的工作。



1980年12月4日

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7〕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为0.70元,是指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7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低于44%的早籼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4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下同)。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大型粮食企业在主产区的闲置粮库,要列为委托收储库点。

  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

  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对外公布。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定数量的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

  中储粮分公司拟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相互衔接。

  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分别与其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要加强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的监管。

  第六条

  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早籼稻上市后,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

  第八条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早籼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早籼稻。

  第九条为调动企业参与早籼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早籼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早籼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供应收购资金。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含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早籼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自治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在本区内竞价销售,发生的利息、费用补贴及盈亏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必要时由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五日、逢十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月度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省级农发行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早籼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储存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早籼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和收购贷款承贷企业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结合每年的清仓查库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参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年,监管、质检、跨县集并等费用标准由中央财政另行制定。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将保管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存储库点。事后,根据实际保管数量、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预拨管理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最低收购价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中储粮总公司管理的临时储存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决算。

  第十七条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工作,监测早籼稻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财政部负责及时拨付中储粮总公司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早籼稻所需的费用和利息补贴。农业部负责了解各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监测早籼稻市场价格,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国家粮食局负责监督中储粮总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贷款企业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和费用贷款。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的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等负总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确保在新粮收购前投入使用,并督促、协调地方各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总公司的工作,共同完成托市收购任务。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加强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国专家局(外智办):
近年来,各地区在企业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聘请外国专家,使许多企业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状态,加快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在外国专家的参与和帮助下,不少企业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践表明,引进国外人才是推动企业改革和技术进步、帮助亏损企业爱莫能助脱困的途径之一。
为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经贸委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积极聘请外国技术专家帮助解决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支持企业聘请外国管理专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鼓励企业吸引各国优秀人才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对企业聘请外国专家的重点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优先立项并给予重点资助。
二、凡列入《“九五”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规划方案》的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需聘请外国专家时,经国家经贸委引智办审核,国家外国专家局可优先批准立项。
三、凡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确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列入《1999年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工作规划意见》的扭专有望重点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国家经贸委将选择若干个作为试点,其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经国家经贸委引智办审核。国家外专家局可优先立项。
四、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与改革的需要,扶持产品市场前景较好,但经营管理改善、技术水平需提高的企业以及需改制的企业和扭亏有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是列入《1999年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工作规划意见》的企业和符合《“九五”技术创新纲要》要求的企业,可从选择5—6家,有针对性地聘请外国专家进行咨询指导,其聘请外国专家项B,由各地经贸委提出意见,通过各地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五、企业聘请外国专家取得显著效果或明显阶段性成果,需继续聘请外国专家或需出国培训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奖在立项和经费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六、通过聘请外国专家取得重大成果或具吸重大推广意义并符合《“九五”技术创新纲要》要求的工业项目,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后将列入技术创新项目、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七、聘请外国专家的企业要重视和扶持外国专家工作,注意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努力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八、对聘请外国专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过规定程序的评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经贸委将给予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有一位委领导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各地经贸委培训(教育)处要承担企业聘请外国专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要积极配合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做好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服务工作,在物色专家、沟通联络、申报项目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