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9 11:4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农机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机鉴定与推广
第三章 农机销售
第四章 农机使用
第五章 农机维修
第六章 农机更新
第七章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机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不含捕捞渔船机械和助渔导航机械以及水利排灌机械,下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鉴定、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机工作的领导,将农机更新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发展农机事业的投入,扶持农机的推广应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机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
乡农机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乡农机管理服务站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机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机鉴定与推广
第六条 农机新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由农机管理部门或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农机新产品鉴定,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农机生产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为依据。
企业标准由农机生产单位报技术监督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外省、市引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经引进地的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推广试验、确认适用后,由市农机管理部门向推广单位核发推广许可证,并确定推广范围;从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经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推广试验、确认适用后,
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向推广单位核发推广许可证,并确定推广范围。在许可证确定的推广范围内不再进行重复试验。
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推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推广。

第三章 农机销售
第八条 销售农机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农机销售者,下同),应当具备与所售农机相适应的保管、保养条件和检测仪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第九条 农机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产品标识。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机,农机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
第十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农机实行售前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售前报验的农机种类,按照省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报验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农机销售者必须持有关牌照、证件进行交易,并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国有旧农机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旧农机。
第十二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交易市场进行行业指导,对实行牌照管理的旧农机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农机管理部门拟定,报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由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农机销售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章 农机使用
第十五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脱粒机、小型农用粮谷加工机械、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农用三轮车、农用小型飞机和8.82千瓦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农用柴油座机等,由农机管理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牌照管理,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照
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公安部门的委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农机注册登记,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农用小型飞机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农机注册登记,办理牌照和有关证件。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机注册登记、牌照和有关证件,按照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农机报废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报废农机的处置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其驾驶员、操作员必须经农机专业技术培训单位培训,凭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参加县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取得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操纵农机。
农机驾驶员和操作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农机管理部门确认,并接受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驾驶员和操作员必须执行省有关农机安全操作的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督检查。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证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或赔偿经济损失。
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农机作业收费标准由农机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农机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机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简称农机维修者,下同)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经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机维修业务。
第二十三条 农机维修人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维修证书。
第二十四条 农机维修者必须依照农机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农机维修技术标准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机维修实行保修期制度,动力机械保修期不少于6个月,其他农机保修期不少于3个月。在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修理部位质量缺陷的,农机维修者应当负责返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维修者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进行定期审验,监督其维修质量。

第六章 农机更新
第二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大中型农机更新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大中型农机的更新补贴。
用于农业生产的国有大中型农机,其报废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认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机的国有和集体单位,必须建立农机折旧费提存制度。农机折旧费从农机作业费中提取,专款用于农机更新。未建立农机折旧费提存制度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农机更新补贴款。
农机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二十九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和村农机队是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
第三十条 鼓励农民个人拥有农机,提倡个人拥有的农机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作业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村基层农机服务组织的资产。
由政府财政资金或者物资投入形成的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由乡村集体投入形成的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的固定资产是集体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增加积累,弥补管理经费不足。
第三十四条 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受县农机管理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站长的任免和编制内人员的调动,应当经县农机管理部门与乡人民政府协商,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农机推广和农机社会化服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影响农业生产的,由推广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补办报验手续;经检验有质量问题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由农机管理部门没收旧农机,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农机,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可以扣留其农机,经检验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归还;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以150元至200元的罚款,责令驾驶员或操作员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考试,补办有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罚没款和没收旧农机的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六条 农机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30号《关于缓刑犯可否减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运用缓刑必须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对缓刑考验期限单独缩减没有法律依据。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确有突出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的刑期,而且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个月,判有期徒刑的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此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政办〔2011〕1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子网站群(以下简称政府门户网站)的安全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整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门户网站,是由淮北市政府主网站及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建立的子网站(简称各子网站)组成的政府门户网站群。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政府门户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主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各子网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按照电子政务工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建设各自子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在线服务。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五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应栏目分解至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上单位必须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及时进行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必须经过审核再进行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原则。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

  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信息的采编工作,并对信息发布实行专职专责。网站信息员负责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代表本单位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拟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需要在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同时需经主网站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涉及全市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各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同时,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各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涉及全市的重大政务活动,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活动情况报送给主网站进行相应信息发布。

  第十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并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供网站信息员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操作培训工作。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主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子网站及政府网站分解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备份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作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特别重要的部门还应当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七条 口令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上传的登录口令。口令的位数不应少于8位,且不应与管理者个人信息、单位信息、设备(系统)信息等相关联。每三个月须更换一次网站登录口令,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机房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每日应有机房值班记录和主要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外来系统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测评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系统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统安全性进行测评。新建网站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网站,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予以补测。

  第二十条 服务器和网站定期检测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及时对网站管理及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定期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要及时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系统软件进行补丁包升级或者版本升级,以防黑客利用系统漏洞和弱点非法入侵。

  第二十一条 客户端或录入电脑安全防范制度。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措施,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软件实施保护,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充分估计各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做好应急响应方案。同时,要与岗位责任制度相结合,保证应急响应方案的及时实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在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解决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会同公安、电信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管理制度。主网站和各子网站应当制订详细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重点加强负责系统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保密义务承诺、资料退还、系统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检查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报送、各子网站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监测结果在主网站及其它有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子网站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或网页不能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问题未能解决的,主网站将取消其链接。

  第二十七条 主网站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评议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组织优秀子网站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作为电子政务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附件1: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为规范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加强网站内容建设,提高信息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加网站的行业与社会关注度,特制定以下规范。

  一、网站管理员职责

  (一)参与网站结构与内容的策划;

  (二)加强信息采集渠道的建立;

  (三)加强与网络技术、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

  (四)做好栏目信息的采集与日常维护。

  二、信息编辑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与党和政府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二)以用户需要为出发点,不遗漏用户关心的新闻信息,不断充实内容,提供更周到的服务;

  (三)严格杜绝政治性差错,避免知识性、文字性差错。

  三、信息编辑要求

  (一)选稿

  1. 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2.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3.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性,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三个工作日范围内。

  4. 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二)专稿和专题的制作

  1.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素材编写专稿和专题;

  2. 收集行业信息材料编写专稿和专题。

  (三)标题

  1. 对原创信息力求简短、醒目、新颖、吸引人;

  2. 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不超过18个字。若某些稿件涉及版权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择恰当位置进行断行;

  3. 标题上尽量避免出现标点、空格,遇特殊情况,可使用冒号、破折号、引号、书名号、括号、顿号;

  4. 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或简称;

  5. 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完整,不产生歧义;

  6. 标题中不可出现“今日、昨日”字样,如须标明时间,应注明具体日期;

  7. 文中如有小标题,小标题加粗。

  (四)标注信息源

  1. 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

  2. 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五)正文

  1. 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

  2. 转载稿件中出现 “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3. 稿件中的汉字、标点符号变成“?”、“囗”或空格的,应据原稿改正;

  4.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5.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 “市建设局”,“淮北市”等;转载信息“本报”应改为报刊全称;

  6. 除特殊情况外,信息正文字体以内容发布系统默认值为准;

  7. 文中标明具体事件的时间,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日期;

  8. 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六)图片

  1. 保证图片不变形;

  2. 图形文件扩展名必须为“jpg或gif”;

  3. 除充分利用现成的图文稿件外,可将分别报道的图片新闻与文字新闻加以组合方便阅读。

  (七)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

  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八)专题专栏

  1. 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

  2. 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四、信息审核

  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一)对以下信息应予以删除

  1. 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及反政府言论的;

  2. 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的;

  3. 违反民族宗教外交及其他政策的;

  4. 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的;

  5. 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定的。

  (二)对以下信息应予以禁止,并与相关部门或向当事人核实情况。

  1. 有涉密、泄密嫌疑的信息;

  2. 反映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3. 反映重大伤亡事故的信息;

  4. 反映重大灾情和安全事件的信息;

  5. 未经本人核对或许可,根据录音整理的信息。

  五、信息分类审核及发布权限

  (一)“政务要闻”栏目,除报刊转载或子网站转载外,其他渠道提供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发布;重大活动或涉及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后,方可在网上发布;

  (二)“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发布时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别,网站工作人员按照发布程序进行网上公开。

  (三)“领导讲话”,根据需要可以按正式文件发布。

  (四)“政策法规”栏目信息发布,网站管理员应从权威网站转载,并做好格式的规范工作。

  (五)日常工作或业务性的信息,可以在网站管理员审核后直接发布。

  (六)公务网上已发布的信息,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复签发,可以直接选用发布。

  (七)网站管理员自行采编的稿件,应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签后发布。

  (八)信息所属图片资料应与文字一并审签、发布。

  六、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发布流程

  1. 网站管理员依照其负责的栏目要求,在上述信息内容界定的范围内,进行编辑(部分信息)加工、发布到网站后台;

  2. 网站管理员对后台信息进行审核发布,应检查内容,确保其无错、漏、别字,信息真实权威、内容无重复,最后浏览网页确认无任何错误;

  3. 所有图文稿件必须按发布权限签发。遇有涉及重要的政策性、敏感性问题,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的稿件,报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

  4. 对于已上网的信息,内部要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员互查制度,责任到人,发现错误及时修订更正。

  (二)栏目变动或新开设栏目

  拟变动栏目或拟新开设栏目,需报告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按照工作流程进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市保密委对互联网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单位所发布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坚持“谁上网发布信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上网信息登记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传统工艺秘诀,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上网信息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尖端技术方面的机密,不得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五、发布单位提供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负责信息审核工作,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并承担信息发布后的一切不良后果。

  六、市政府办公室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源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七、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所有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做好信息处理、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