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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5:4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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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1994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为切实排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以下措施:
一、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充分利用10天的申报期有计划安排申报纳税,是防止在申报期最后两天一起办税造成排队,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现实做法。针对纳税人集中在每月申报后期2至3天办税以至出现排长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帐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引导各类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分别不同时段办理申报纳税。如将纳税人分为两部分,一批人在1-6日申报纳税,另一批人7-10日申报纳税。也可以分三部分,以便错开办税时间,避免拥挤。为确保公平、公正,申报纳税期应定期轮换。
二、开展预约服务。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预约申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避免集中办税,排队拥挤。
三、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征管要求和各类税收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窗口的数量,并根据办税高峰时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适当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压力。
四、推行多元化申报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推行多元化申报、强化网络功效、提高服务技能以及实行一窗式管理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切实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财政部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下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五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相应的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财政部考委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