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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10 00: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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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保障电煤稳定供应,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抓住有利时机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70%左右。电煤是煤炭消费的主体,占消费总量的一半以上。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搞好产运需衔接,对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价格逐步放开,对纳入订货范围的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重点合同管理,对保障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不公平竞争,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煤炭的稳定供应,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一)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加强煤炭市场建设。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煤炭工业协会在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做好衔接协调,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四)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有关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完善煤炭运力交易市场,依据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
  (五)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煤电联营,增强互保能力。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同等条件下对发电价格低的机组优先安排上网,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术水平,为实行竞价上网改革探索经验。
  三、完善调控监管体系
  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电煤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预案,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煤炭进出口调节,促进供需平衡。加强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和电煤合同履行检查,规范流通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煤炭、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电煤市场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煤市场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对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煤炭期货市场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
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999年1月15日

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地对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依法高效、准确地打击制售假
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地查处假劣药品案件协调和督办力
度。现就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地今后凡发生假劣生物制品案件、假劣急救药品案件,案值超过200万元
以上的假药案件和发生假劣药品致人中毒、致伤(残)的案件以及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
药品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填报“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见
附件)传真速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可自行复印使用)。

二、各地发生的跨省(区、市)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
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互通情况,需要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的,被要求
进行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告知要
求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相关省(区、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查配合情况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办。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时,要从对整个社会负责的高度出发,
在核查假劣药品案件中,要同时注意查清假劣药品非法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印刷的情况,
并及时将非法进行印刷的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假劣药品案件结案时,
同时将非法印刷的查处情况一并进行总结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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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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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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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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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制售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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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制售者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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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劣药品制售涉及外省(区、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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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及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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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部门及上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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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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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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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