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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0:4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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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2〕3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开创我市“人才引领、创新驱动”的转型发展之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20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领军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参加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的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为自治区同行公认,或在自治区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我市在省(自治区)、国家及国际赛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或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年后再次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直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旗区、康巴什新区、成陵旅游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区党委、政府和康巴什新区、成陵旅游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驻市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鄂尔多斯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六条上报相应部门审批。

  (二)负责推荐选拔工作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初步人选。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鄂尔多斯日报》和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10万元。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可向有条件的单位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建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五)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在当年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其作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作出新贡献。

  (二)各级人事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其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深入到基层和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学术、技术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困难。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鄂尔多斯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新余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简称阵地)设置的橱窗、广告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标)牌、软体面料、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气象管理机构负责气球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施放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及相关的技术规定;

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设施,应采用隐蔽直立装置,其底部须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建(构)筑物立面广告,凸起墙面不得超出0.3米,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墙缘;建(构)筑物顶部和立面广告重量不得超过楼房的承载力;

㈢设置在同一街道、公交站台、灯杆、同一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

㈣实物造型广告仅限于广场内或其他空旷场所设置;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美观、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艺术表现形式,体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妨碍消防安全的;

㈤利用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㈥在交通护栏上设置的;

㈦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㈧在市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八条 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可以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建(构)筑物面等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政府组织市城市管理、规划、工商、建设等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公开拍卖、招标工作。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设置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非公共场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由该场地的产权人自行协议出让,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设置行为。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效果图和平面图;

㈡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有关材料;

㈢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承载力数据等证明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同时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市工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彩虹门、气球等短期软体广告设置,审批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当与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第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置权期限内,需要变更内容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一般户外固定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大型户外固定广告(单体面积达50m2)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翻版广告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场地的,重新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属于非公共场地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在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广告设施设置者在取得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权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依规定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广告设置工作,并将设置者名称、工商登记证号等标注于设施的右下角。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十八条 鼓励广告经营者按其发布广告数不低于10%的比例发布公益性广告,并自觉对公益性广告内容进行充实、美化。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者(经营者)应经常对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整洁、完好与安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须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广告的,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者或者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行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利率管理职责
(一)各级行计划部门是主管利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如下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定发行利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
2.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转发国家和上级行的利率文件,并负责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根据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管理制度和法定利率,结合建设银行实际,会同有关不门提出调整建设银行经办的各项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发行的各种证券合调拨资金等利率的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辐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具体意见;并在执行种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利率政策调整变动精神,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的方案。
4.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及出沟通情况,负责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利率政策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5.负责出理地区性执行利率的问题。
6.调查了解所属分支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利率管理的问题和意见。
7.指导本行所辖系统利率管理工作,负责行内利率工作的业物培训。
8.负责对行内调拨资金利率和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确定、管理和执行。
9.负责办理对有关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贴息的申报及具体办理贴息手续等工作。
(二)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是具体执行利率的职能部门。筹资、信贷、 建经、投资调查 等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加有关利率政策合具体规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各种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利率的实施、检查了解所辖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利率执行情况,对需要计收的逾期罚息、浮动加息或展期等应级时通知财会部门,并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对单位 、企业各项贷款利息的催收工作。具体负责银企双方签具借贷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中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加(罚)息等款项。
1、筹资部门负责各项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各种证券等利率的具体管理与执行。
2、信贷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率、技术改造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劳改劳教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企业委托性存贷款、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其它贷款、特种贷款以及其他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3、建经部门负责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等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4、投资部门负责预算内“拨改贷”、特种“拨改贷”、 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其她委托贷款、“煤代油”贷款利率、财政性委托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5、忧资调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我行有关利率政策和具体规定,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正确执行各种利率政策和规定。
(三)各级行财会部门和储蓄业务部门具体负有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级时对存款客户进行计息、付息;按时对贷款单位进行计息和收息。对实收利息、欠收利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各有关贷款部门以利催收。
2、财会部门负责对计算复利、挂帐利息、加罚息等问题的帐务处理。
3、负责测算分析各项存贷款利率变化对我行财务收益的影响,提供利率调整变动的基本数据资料。
(四)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各项利率执行的稽核和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和我行利率政策及具体规定,对各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的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和收息情况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
(五)各级行其他部门的利率管理:
1、各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利率执行中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配合计划部门做好有关利率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实务细则的制定工作。
2、国际业务部门所涉及的有关外汇存贷款利率,由国际业务部门另定。
3 、建设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 、城市信用社等附属企业其各项利率的管理工作,隶属于各管辖行的有关的职能部门。
4、房地产信贷部提出制定有关房改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的具体意见,并负责各项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六)在日常工作中,计划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相互经常沟通情况,综合性的利率问题由计划部门负责解释。各业务经办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解答与处理。

二、利率管理的工作程序
1、国家调整利率前有关部门征求我行意见时,由计划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七出存、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意见和依据,然后由计划部门汇总整理,经办领导同意后上报。
2、国家调整利率正式通知后,凡全国统也执行的利率,如储蓄存款利率等,由计划部门即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通知所属机构执行;凡需结合实际补充调整的,由计划部门在征求行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增加的调整方案和利率调整表,及时转发建设银行所属执行,并抄送行内有关各部门。
3、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利率政策规定应及时检查修改经办的有关存=贷款利率,办理具体的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有关存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和利率变更通知单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
4、财会部门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作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具体帐务处类手续。
5、行内对外发送的综合性利率文件一律由计划部门草拟并经行内外有关部门会签统也对外印发,其它1部门不得单独对外制发利率文件。各有关部门在经办业务中涉及到利率政策规定时(包括对经办项目贷款的加罚利息、免息等),要征求计划部门的意见,起草的有关文件应经计划部门会签。

三、各级行利率管理人员设置
1、总行计划部设专职人员,各级行处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2、省级分行计划处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
3、地市级以下行处设兼职利率管理人员。

四、利率管理保密制度
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未公布前,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制度办理,在解密以前不得泄露。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露 ,并造成重大影响果损失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依珐处理。

五、其它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