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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3号

时间:2024-07-13 12:3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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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12]3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加2011年度年检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年检期间

  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1)通过2010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2012年4月30日前立案稽查已经结案,未被取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正在立案稽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

  年检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年检申请表。

  (二)年度工作报告。

  (三)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1年度年检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首页的“监管信息提醒”栏目中下载。

  三、年检标准

  (一)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年检期间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发生漏报、迟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的。

  3.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的规定,未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未与客户签订协议,未对证券投资顾问各业务环节进行留痕管理,或者存在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以个人名义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以及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的。

  4.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未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及揭示其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未说明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未说明证券投资品种选择或者买卖时机提示功能的方法和局限的。

  5.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反《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的规定,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合规审查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未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各业务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以及存在没有公平对待发布对象、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的。

  6.未落实《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等要求,参与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规范,存在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价格涨势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的。

  7.人员管理不规范,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或者证券分析师从事证券投资顾问的行为;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者本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者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的。

  9.未按照《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提存风险准备金等的。

  10.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11.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

  12.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的。

  13. 检查期间 被证券监管机构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的。

  14.检查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相关机构应当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将根据整改情况确定其是否通过年检。

  (二)年检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的。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违规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

  3.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4.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者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的。

  5.年检期间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信息公示内容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7.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8.出资不实,经查属实的。

  9.资不抵债,无持续经营能力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1.年检期间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的。

  12.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存在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13.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的。

  14.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机构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要求

  (一)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12年4月30 日前将书面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录入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相关技术填报指引见系统首页“监管信息提醒”模块。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参照年检报送材料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分支机构情况同时报送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年检报送材料中,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填报人签字项必须为手写签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北京市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文号】京食安发[2006]1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庙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庙会活动。

  庙会是指根据传统文化习俗举办的,提供包括小吃、传统食品等各种饮食服务在内的,在特定的区域内举办的临时商业文化活动。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庙会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庙会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庙会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卫生许可、食品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庙会食品加工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展销会登记证,对庙会食品经营行为、庙会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和取缔庙会周边无照游商经营食品的行为。

  药监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经营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商务、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对庙会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与社会团体等单位牵头或组织庙会活动,应当遵守并督促庙会举办(承办)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五条 庙会活动举办(承办)单位应当是具有与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

  庙会举办(承办)单位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和食品经营商户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参会资格,杜绝无证无照摊商经营,遵守并督促庙会食品经营者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阻止违法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与经营者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保证书;

  (四)制定庙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

  第七条 庙会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清洁,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二)场地内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能提供给庙会食品经营者加工食品;

  (三)庙会实行分行划市,摊点布局合理,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

  (四)清真食品经营摊位应当尊重有关民族风俗习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悬挂营业执照、临时卫生许可证、庙会举办(承办)单位统一制发的摊位证;

  (二)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依规定佩戴参展胸牌;

  (三)购进食品和原料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

  第九条 庙会食品经营者现场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经营易腐食品配备必要的冷冻贮藏设备,实行冷藏销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出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或者未标明保质期的食品;

  (三)使用不清洁及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备。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销售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

  (三)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四)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五)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份或者特殊营养成份。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和禁止该类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入庙会销售。

  第十五条 庙会经营者或庙会举办(承办)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出现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向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应当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查的结果向区县食品办通报。区县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与市食品安全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与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1〕63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工作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今年以来,全行业继续坚持“控量、促销、稳价、增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经济运行工作的调控和指导,切实加强卷烟限产压库工作,使卷烟产销和行业经济效益持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限产压库工作中,一些省份仍缺乏足够的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有些企业仍然存在超产、瞒产及瞒报、虚报等不规范问题,甚至在少数企业表现的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今年卷烟限产压库工作落到实处,为明年经济运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国家局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卷烟限产压库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公司)要讲政治、顾大局,高度重视此次限产压库大检查工作。省局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严格检查制度,防止走过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限产压库检查组,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自查,特别对地方烟厂和有超产嫌疑的卷烟生产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各省级局(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下达的生产计划,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计划全面落实。对已经完成生产计划的工业企业,要立即予以停产。要充分发挥各驻厂员的职能作用,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坚决遏制超产、瞒产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对自查工作敷衍了事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国家局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四、国家局将组成10个限产压库检查组,对部分省份的卷烟限产压库工作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国家局将对超产企业、省局主管领导、自查工作组及驻厂员,分别予以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卷烟限产压库的自查工作进行安排布置,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