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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

时间:2024-07-23 09: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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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济南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计划、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工作。
第三条 禁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成品油批发销售企业一律不得向本市批发销售含铅汽油。
第四条 凡本市燃用汽油的机动车必须使用无铅汽油,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第五条 汽油销售企业(加油站)销售的无铅汽油的含铅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汽油销售企业(加油站)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无铅汽油,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汽油销售企业(加油站)销售含铅汽油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使用含铅汽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处以暂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
第九条 汽油销售企业(加油站)销售的无铅汽油,含铅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汽油销售企业(加油站)擅自提高无铅汽油销售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5月5日
  [案情]

  2009年12月15日河南省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行慧一、成冬梅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未作处理。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年12月29日做出孟计生征字(2009)C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行慧一社会抚养费6600元,征收成冬梅社会抚养费25500元,合计征收32100元,行慧一、成冬梅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不应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但无论是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河南省的相关法规规章,都未规定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故本案的征收决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无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当然该行政征收决定也不应被撤销。

第二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不仅仅指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征收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虽然我国还无统一的程序法,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也无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征收决定仍必须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即程序应当正当。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要求。本案的征收决定未履行告知程序,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重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于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征收决定,法院应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但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而且程序也要合法。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程序和实体是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其自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但可以设定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义务来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还可以赋予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决定其不是可有可无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必须程序合法。

2.程序合法的“法”不仅指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但我国现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具体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当然应当遵守,否则即为违法;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法的精神和原则,履行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作出行政行为,否则仍为违法。很难想象,行政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不履行任何程序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3.程序正当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该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也应据此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正当程序是指基于公平、正义而应遵循的程序,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都应予以遵守,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人们的理解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按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至少应履行以下义务:说明根据、理由义务,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义务,送达义务,提供救济途径义务等;相应的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享有以下权利:受告知权,陈述、申辩(听证)权,救济权等。程序正当原则已为理论界所接受,同时也为立法部门所认可,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已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提出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在审判实务中,此类判决已不鲜见。

4.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公正与效率同是行政程序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在对行政程序审查时,既应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又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行政效率。对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理,保障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确认无效、违法、撤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不同的判决形式,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区分程序违法或不当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判决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规定,该程序违法可能对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认定造成实质性影响、违反对保障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或满足法定的违法无效条件的,因该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应认定属违反法定程序,采用撤销、确认无效、违法等判决形式;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但在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方式等方面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定要求或条件,存在轻微的程序不当的,因该程序上的不当未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权益,从行政成本、效率及法的安定性、信赖保护等考虑,对该程序瑕疵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法院可在肯定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况下,采取责令补救程序完善,不能或无须纠正的在判决书中指出的方式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利,按照程序正当原则,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被征收人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按此原则办理,对行慧一、成冬梅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未告知两原告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影响了当事人申辩权利的行使,这样的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缓刑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6日〔57〕法刑字第346号请示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我们与司法部正在进行研究,当另行通知。
(二)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包括因病保外就医在内)的犯人,在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结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