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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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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6月1日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5日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1997年5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2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公民财产和人身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城市、农村、矿山、地下空间的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地质灾害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各级建设、规划、地震、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土地、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与本行业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对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制定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地质环境评价;审批新建、扩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矿山以及城镇、乡村迁建选址等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或者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地质环境的意见。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评价。
第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应当进行地质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其地质环境评价报告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设置相应的监测设施,定期发布本省的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严禁任务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保护监测设施、标志。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和个体采矿者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发现重大地质灾害征兆后,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和个体采矿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地质环境评价报告开采矿产资源,不得随意进行采剥、削坡和堆放尾矿等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前,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和个体采矿者必须对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对闭坑后的矿井、矿坑等,必须完成土地复垦、恢复植被、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对没有条件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或者地质环境
保护补偿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或者地质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利用与保护
第十四条 对有观赏、考察和科研价值的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溶洞、火山、冰川遗迹、温泉、瀑布以及岩溶地貌、海蚀地貌等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
保护区的申报、级别、保护、建设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和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或者其他类型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由其管理机构管理,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取土、葬坟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害的活动或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的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外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化石采集以及旅游活动,应当事先向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果或者活动总结的副本提交地质遗迹保
护区管理机构。
对有保护价值、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治理
第十八条 除地震灾害预报外,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可能危及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九条 禁止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以及不合理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隐患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灾预案,制定防灾救灾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五十万元及其以上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申请、勘查设计书和勘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投资不足五十万元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申请、勘查设计书和勘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主要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负责治理;难以确认具体责任人和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发生地质灾害防治纠纷或者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裁决,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裁决意见监督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为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几点思考

陈平


内容提要: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监狱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强化民警队伍建设才能面对诸多挑战。笔者认为,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队伍建设的根本,它能为监狱工作创新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本文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性和具体方式,做一粗浅探讨,就教于监狱工作各位同仁。

关键词:监狱人民警察;学习型; 队伍建设;探讨


一、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大势所趋

  学习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生生不息、文明传承、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本领的重要方式,也是一个政党前进发展的重要保障。正是由于重视和善于学习,我们党才能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战胜艰难曲折,不断夺取胜利。创建学习型队伍,形成全面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形态,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21世纪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文化目标,就是形成全面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面对世界的新变化、形势的新发展,我们党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又郑重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大任务,这既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不停滞、积极进取的精神,又明确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目标,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一要求为监狱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创新离不开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支撑。

二、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监狱科学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今这个以变革、调整、创新为显著特征的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层出不穷,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更新速度大大加快,学习能力已经成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无论是监狱个人,还是监狱组织,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提高学习能力,势必会落伍。监狱要更好地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落实好“首要标准”,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犯罪类别和犯罪特点的多元性和隐蔽性,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学习、更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更好地带领监狱民警队伍在时代的风云变幻和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中掌握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实招、谋实策。

㈡是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挑战、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监狱工作新局面的迫切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是一个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探索的过程。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监狱工作势必也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新特征,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世所罕见。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动监狱工作的不断创新与发展,迫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学习、善于学习,不断深化对教育改造罪犯的认识,继续探索、完善适合新时期监狱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新路子,使教育改造罪犯的道路越走越宽广,使监狱工作呈现出崭新的局面。

㈢是党领导下的监狱保持正常运转,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致执政的那天起,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始终面临着各种考验,面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学习。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我们的党才能有效应对严峻挑战,永葆先进性,实现永续执政。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监狱同样走过了数十年的风雨历程,如果监狱民警离开了学习,可想而知,就难以在风云变幻的历史大潮中站稳脚跟,就难以改造好一大批形形色色的罪犯,就难以为维护好社会稳定推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㈣是新时期对监狱人民警察提出的新课题、新使命。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培养监狱民警以价值取向、团队精神、人文素质为内容的人格道德修养。长期的学习教育实践,造就了监狱人民警察特有的思想、道德、精神、作风、意志、品质、风格、仪表,并逐步形成了具有监狱警察特点的群体意识、价值意识、精神风貌、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是一种具有时代精神和鲜明特点的特殊职业文化,它是监狱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在继承自己光辉历史的过程中,积极创造出的具有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业规范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传承、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监狱人民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有机统一,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实践证明,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在凝聚队伍战斗力、鼓舞队伍斗志、陶冶队伍情操、树立执法形象、推进监狱改革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㈠是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首先,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监狱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深深地感到监狱民警队伍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及纪律作风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差距。只有切实营造学习型民警队伍的氛围,才能在民警的思想深处树立起治警先强警的意识,解决好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使监狱民警队伍担负起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责任。其次,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党的宗旨和监狱工作方针决定的。监狱机关、监狱民警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监狱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前监狱机关遇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形态的多样化,使民警在思想认识上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冲击和诱惑,少数民警的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要想全面适应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改造的需要,就要求我们不断的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这也是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灵魂。第三,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全面提高监狱民警队伍素质的客观需要。目前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要求较多,但成效有待提高。往往在监狱民警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学习层面上的问题,学习不够深入,思想没有转变,造成如“冷、硬、横、推”的问题,耍特权的问题,搞形式主义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说到底,还是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狱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离不开一支学习型的监狱民警队伍。

㈡有利于增强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铁的纪律的部队,必须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共同的信念,才能凝聚人心,形成合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强化监狱人民警察之间的沟通、互动,增强监狱人民警察职业的自豪感和认同感,加深监狱人民警察对本职工作的热爱,激发他们对监狱事业的奉献之情,反映他们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抒发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豪迈情怀。培育和发展监狱人民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养,有利于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形象,有利于增强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㈢有利于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功能,不仅仅限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能在整个队伍中,营造了解人、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和信任人的浓厚氛围,为民警展示才艺,施展才华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使强大的精神力量变为物质力量,从而调动民警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激情和为监狱事业建功立业的使命感,增强队伍的活力,提高队伍的战斗力。

㈣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是推动监狱全面发展的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既是对监狱人民警察实施管理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表现,同政治思想工作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形势下的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所在。

四、新时期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的方式探讨

  六十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监狱人民警察为了社会稳定,人民的幸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他们笃定理想,牢记宗旨,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他们恪尽职守、追求卓越、无私无畏的英雄胆识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拼搏的时代精神离不开党的教育和指引,离不开监狱民警孜孜以求的学习和奉献。那么,如何建设一支新形势下的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呢?笔者提出以下方式加以探讨:

㈠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充实的政治保障。坚持党对监狱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正是监狱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提升监狱民警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其深刻含义,就是要把党对监狱机关的政治领导的全部活动落实到监狱工作上,落实到加快监狱体制改革步伐、促进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增强监狱机关的整体战斗力上。这反映了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对党组织建设的要求。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管理方法。应加强党对监狱机关中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当前要组织开展好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理解。党委要引导党员及广大民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学习,带动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信念,形成共同的精神支柱,确保广大监狱民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中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㈡加大对监狱各类基础建设的投入,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应该说,对基础建设的投入量与监狱机关战斗力的提高是成正比的。在罪犯教育改造基础设施及装备上提高科技含量,是简化工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性的重要保证。同时,优化监狱机关办公条件、美化生活办公环境,也是增强民警凝聚力的重要途径。优美、整洁的外在环境对民警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下力气搞好环境建设,可培养民警爱岗敬业的思想,从而增强民警对工作单位的亲和力和认同感。

㈢切实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加强警察职业道德的培养,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提供良好的内在动力。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并非先天具有,需要培养造就。首先,监狱民警的价值观是以其每位成员的价值观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也并非个人独创,它也是从社会的价值观中选择和汲取的。其次,监狱机关为了引导每位成员去完成自己的工作,也须确立一套价值观念,通过法纪、行政、教育等手段把它输送到每位民警的思想中。概括地说,警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监狱机关工作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得以体现。各级监狱机关应加强对监狱民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以监狱一线的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在监狱民警中大力倡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艰苦创业精神,形成良好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价值、道德价值、人格价值,形成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以及对他人、社会、集体、国家的正确态度,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人民警察。

㈣争创鲜明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激发监狱机关的组织活力,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 一是舆论疏导,传扬精神。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作用,形成大力宣传积极进取、刻苦好学、勇于开拓的监狱人民警察精神的浓厚氛围,使民警处处感受到警察精神的存在,以获得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效果。二是领导垂范,典型导向。领导不仅是警察精神的倡导者,还应是躬行者,树立能代表警察精神的各类模范人物,发挥启迪和引导作用。三是自我教育,相互影响。通过监狱人民警察的自我教育,加深他们对警察精神的认同感和理解程度,提高自觉性,自觉性增强了,相互间的影响力就自然大了。四是目标激励,树立形象。将监狱机关各阶段的奋斗目标的教育,同警察精神的贯彻紧密结合起来,激励鼓舞监狱民警,为监狱的改革与发展不懈努力。

㈤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哲学,为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打造坚实的理论基础。 人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知识创造的主体,是知识之本。人同样也是监狱机关的无形资源(诸如知识、经验、品德等)的载体。监狱机关的存在、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人。这就必须以人为本,把民警队伍管理上升到真正的科学管理的层次。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处理好民主管理和集中统一指挥的关系。在监狱机关内部实行民主管理,首先监狱机关各级领导必须确立高度的民主意识,深入基层,密切联系民警,善于发挥民警的才智和创造力,采用有效措施,鼓励民警参与民主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民主的实行。监狱机关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都要向广大民警通报,发动民警献计献策,分析论证,在集思广益基础上得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发挥基层民警为监狱机关之“本”的作用。二是坚持人的因素第一,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要以人为本,就要处理好人财物的关系,既重视监狱机关装备、办公条件等基础物质方面的建设,又注重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从确立民警的正确观念和行为准则,选拔、培养、使用人才,从优待警,以礼待警,关心照顾民警生活,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等方面全面做好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财物三种资源。 三是对民警坚持用育并重,处理好使用与培养的关系。实践证明,监狱管理不仅要着眼于使用人、用好人,而且要培养人、造就人,使一大批民警能够成才。这也是监狱机关的管理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人才,谁重视和落实人才的培养,谁就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监狱关也不例外,监狱机关要长期稳定发展就应处理好用人与培养的关系,用育并重,尤其应突出培养。光知道用人不够,一时用好人也不够,更重要的是注意培养人,提升民警的层次,提高其内在素质。光使用不培养,是不会有人才涌现的,这样最后也用不好人,而且会出现人才危机。四是正面激励为主,处理好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对人的管理离不开激励和约束,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是民警队伍管理的重要内容。无论激励还是约束,都应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达到“法治”。激励从正面给民警以前进目标上的导向,指出该怎么做是正确的,在激励的因素结构、着力点选择、时机等方面体现出队伍管理的魅力;约束则在多个岔路口树起警示牌,告诉民警不该做什么,做了会有怎样的恶果,在约束机制的严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上体现出制度纪律的铁面无私。简言之,激励给民警以正面引导,以动力;约束从另一面给以警戒、督促。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两者比较,激励更具积极意义,应视为主要手段。以激励为主,目的在于引导民警主动地把自己的价值取向与监狱工作目标、同警察的价值观和目标达成一致,以使这方面的“有为”换来约束的“无为”,达到一个新的境界。五是立足传承,重在学习。文化是无国界的,是传承和发展的。监狱人民警察要想保持高昂的战斗力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始终弘扬主旋律,与全社会的主流文化乃至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不仅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兼收并蓄,汲取其他行业、部门、地域、民族中富有特色和时代性以及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推进监狱民警队伍自身发展完善的有益鲜活元素,注入到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素质提升、形象塑造中。
建设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要把握时代的脉搏,立足于监狱工作实际,反映本质,唱响主旋律,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与加强和改进队伍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相结合,增强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吸引力、感染力,加强针对性、时效性,使学习型监狱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既有整体推进,又有重点突破,不断取得新进展,创造新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