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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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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等


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1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宣部门、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工商联,
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中央外宣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全国工商联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的新形势,内凝核心价值、外塑良好形象,在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建设和谐世界中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企业在境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意见如下:

  一、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随着"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3800亿美元,境外企业数量达1.8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形成海外资产近1.6万亿美元。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中国企业在境外的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影响日益扩大,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关注度也进一步提高。积极引导境外企业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企业坚定"走出去"步伐,加速与当地社会融合,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发挥正面感召力,树立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从而为中国企业在境外长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是我国加快转变"走出去"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和软实力的重要途径,推进和平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继承我国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现代管理和企业社会化发展的先进经验,以和谐发展为宗旨,以诚信经营为基石,以学习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符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丰富管理内涵和各具特色的境外企业文化,为企业"走出去"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实现境外企业与当地社会的深度融合和共同发展。

  (三)基本目标。通过积极倡导和组织实施,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氛围,推动境外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和对外战略目标、适应世界发展潮流、遵循企业国际化发展规律、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不断提升境外企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当地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为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行动支撑。

  二、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

  (四)树立使命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树立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国家形象的塑造和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境外企业要牢记使命,坚持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的主旋律和价值观,展示中国企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软实力作出积极贡献。

  (五)坚持合法合规。严格遵守驻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是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境外企业要认真研究和熟悉当地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求生存,依法求发展。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主动依法纳税,自觉保护劳工合法权利,认真执行环境法规,确保国际化经营合法、合规。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严格禁止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借助围标、串标等违法手段谋取商业利益。

  (六)强化道德规范。企业道德是企业文化的集中体现。"小胜于智,大胜于德。"境外企业要树立"以德兴企"的观念。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意识教育,弘扬传统美德,增强荣辱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刻认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等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感、伦理观渗透到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

  (七)恪守诚信经营。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本源是诚信。要把诚信融入企业精神和行为规范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行为,对内造就一支员工可信、技术可信、产品可信、实力可信的优秀团队,对外树立中国企业诚实、守信的形象。

  (八)履行社会责任。境外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社会和人民,树立中国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努力为当地社会提供最好的商品和服务,促进驻在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繁荣。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保证经营活动公开透明。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为当地社会排忧解难。做好环境保护,注重资源节约,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降到最低程度。积极为当地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促进当地就业。

  (九)加强与当地融合。将企业经营管理与当地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持续优化和丰富企业价值内涵。努力适应所在国(地区)当地社会环境,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与当地人民和谐相处。探索适应国际化经营需要的跨文化、信仰、生活习俗的管理理念,积极推进经营思维、管理模式、雇佣人才、处理方式的"本土化",注重增进当地员工对中资企业的了解和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经营中的价值观冲突。

  (十)加强风险规避。境外企业要充分认识国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强化风险评估和防范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规避、控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准备,有效防范国际化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在经营理念和实际操作上,要追求科学决策、稳健经营,避免盲目和冲动。

  (十一)严抓质量考核。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境外企业要把质量当成创业之本,立企之基。通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培育和建设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质量考核体系,形成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创新经营特色。境外企业要将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整体战略,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将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管理紧密融合,形成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国际化经营管理机制。在企业运营中,要运用各种手段塑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打造企业品牌,实现宣传企业、宣传产品与经营理念相统一,不断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加强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和保障

  (十三)强化对企业的引导和服务。与时俱进,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加强对境外企业文化建设的总结,认真探索企业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操作方法,不断提升实践水平。加强境外企业之间、境外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交流学习,做好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境外企业人员出国前的培训,着力培育一支素质优良的企业建设与管理人才队伍。

  (十四)建立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文化建设,实行科学引导、有效监督和合理评价。适时评选境外企业管理建设成效突出的优秀企业,将其经验和案例汇编成书,以扩大交流,共同提高。对企业文化建设表现优异、具有示范效应的骨干企业,可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对不注重企业内部建设、缺乏道德规范、损害中国企业整体形象的境外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曝光、警示和约束。

  (十五)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境外企业的地域和行业分布,结合企业管理建设中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作为文化建设试点(如在拉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试点基地,在中东、北非建立"风险管控"试点基地,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在东南亚建立"社会责任履行与服务"试点基地等)。对试点进行密切跟踪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水平,有效解决中小企业在当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通过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充分发挥试点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境外企业文化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六)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加大对中国境外企业的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境内外各种传播媒体,积极宣传我国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企业精神、和谐包容等理念,大力宣传境外中国企业与当地社会合作的积极成果。要重视对驻在国(地区)的友好工作,开展好公共外交。密切跟踪舆情变化,及时妥善处理危机事件。要积极推广境外企业的先进经验,重点报道和表彰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先进集体和先进事迹,鼓励广大境外企业人员为国争光,共同维护"中国企业"、"中国投资"的品牌,增加中国企业员工的自豪感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企业的认同感。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积极推进境外企业文化建设。地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强化引导和鼓励措施。驻外使(领)馆要加强与国内有关方面的配合,提供信息和服务。






关于印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



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业和农村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9号),以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意见》(嘉政发〔2006〕5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农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业生产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基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农业科技人员。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农业高新技术、传统农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农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农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保护和利用、农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农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农业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作出显著成绩。
(三)凡获得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先进工作者,原则上3年内不再推荐同等奖项。
第五条 奖励形式:
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5名,奖金每人2000元。
对贡献特别重大的,授予嘉兴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每3年表彰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5人,奖金每人3万元。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表彰与奖金发放:
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和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个人。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者;对获得市农业科技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绩效考评中视同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者。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成立嘉兴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农业经济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邀请的专家担任。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评委会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八条 各县(市、区)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向市评委会推荐。
市级涉农部门、科研院所申报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直接向市评委会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专家组成员由市科技局聘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提交的初评结果讨论审核后,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市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通过的拟奖励人选名单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市科技局对异议应当做出处理,推荐单位应协助处理。
异议处理结束或无异议,奖励人选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评委会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弄虚作假的,除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所转化或推广的农业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特立尼达 多巴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4年6月20日,中国代理常驻联合国代表庄焰和特多常驻联合国代表塞诺雷特在纽约签署两国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通过特派代表在纽约的会晤,就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

  两国政府确认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都将是有利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根据它们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常驻联合国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庄 焰(签字)             塞诺雷特(签字)


                           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日于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