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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6:53: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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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加强内部报纸期刊审批管理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内部报刊公开定价销售、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有的甚至组织公开的社会活动,公开征订或将内部报刊发往海外,“准印证”及其编号刊印也十分混乱,严重违反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为使内部报刊出版工作守法有序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部报刊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用于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卖性连续出版物。它的创办和出版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均明确规定,内部报刊的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不得公开陈列、销售,更不得传播到海外和港澳、台地区;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和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准定价销售等。各地内部报刊必须严格遵守。


  二、内部报刊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内部报刊管理原则》的各项规定。各省(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按年度于每年3月1日前向新闻出版署报告上年度内部报刊管理情况,包括实有内部报刊名单及变更登记项目情况。
  对现有地市级以下行政单位擅自批准的任何报刊应立即宣布无效,并停止出版活动。


  三、各内部报刊应在报头下面或期刊封底下角和版本记录页,完整地刊印“准印证”及其编号全称、不得将“准印证”名称省略,仅以“刊号”两字替代,或仅以汉语拼音及编号替代“准印证”名称及编号。内部报刊不准刊印“定价”。


  四、今后审批、登记内部报刊,各审批、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所限定的范围进行。对不属内部报刊范围的不予批准、登记,对违反规定批准、登记的要追究其责任。新闻出版署实施对内部报刊审批的监督,内部报刊的批准文件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备案的批准文件,如发现不符合内部报刊规定或超越范围的,新闻出版署可宣布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不准登记。  


  五、自文到之日起,各违反规定的内部报刊应在两个月内自行纠正。逾期不能纠正的,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内部报刊管理原则》作停刊处理。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7〕30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活动工作经费、招商局专项工作经费、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奖励经费。
  第三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年市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0.8%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
  第四条 使用黄冈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办事,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实行归口管理。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四)保证重点项目,注重使用效益。

二、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大招商项目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出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招商引资会议、项目推介、交流合作和经贸洽谈活动的费用,参加活动的市直单位人员工作经费。
  (二)重点项目服务专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个重点项目专班只申报一次工作经费,金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个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商局专项经费。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市招商局招商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其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客商来访考察接待费用、各类宣传推介费用、招商局外出招商活动经费、市领导对重点项目的考察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四)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
  (五)招商引资费用支出标准按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报批和拨付

  第六条 各种招商活动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内容包括:地点参加人员、时间、引资活动的目标、效果要求、经费预算等,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单位申报的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重大项目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可由市财政预拨部分经费,待市政府审定批准后据实结算拨付。
  第七条 实行重大招商项目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实际绩效挂钩。招商引资单位经费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先按其所需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70%预拨,待取得具体招商成果后,按规定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没有具体招商成果的,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自己承担。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经费,由市招商局按市政府颁发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方案,经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九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中拨付;不足部分按程序报批追加预算;年初预算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驻会制度。
  第十一条 市直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使用监督。
  (一)招商引资单位或牵头单位招商活动结束后20日内应向市财政局报送本次资金使用情况及招商成果的书面资料,凡不报送书面资料的,不拨付余下30%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

国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2011年我国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8%。这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成就。在实施“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和“两基”攻坚过程中,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突出“两基”重中之重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上下一心,扎实工作,许多地区作出了显著成绩,创造了丰富经验。为表扬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推动义务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国务院决定,对北京市顺义区等80个“两基”工作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地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把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开创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各地区要向受到表扬的先进地区学习,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全局,坚持把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名单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附件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名单
(共8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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