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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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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会议认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加上十年内乱对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当前我省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批判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对于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妇女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劫持、强奸、轮奸妇女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要保证妇女在升学、就业、提升晋级、劳动报酬诸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敢于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五、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中共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给予相应待遇的暂行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共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给予相应待遇的暂行规定


双发[2000]17号

(2000年6月5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上水平,调动广大个体私营业者参与本地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凡在本市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均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对确需检查的,要事先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二、对企业负责人工作用车,由市政府发放特别通行卡(由招商局比照外来客商核发),持此卡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桥收费站免费通行。
三、为企业发放“特别贡献卡”,持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宴请有关单位、个人及从事娱乐活动可免予检查。
四、为企业设立投诉电话,设市领导联系人,并由市委、市政府为每户企业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服务等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每年春节期间举行一次联谊会,与企业负责人座谈联欢,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企业如有需要,可经公安部门批准备案,自选配备保安人员。
七、对企业法人代表可授予荣誉纳税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八、对企业负责人可由市个协、私协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推荐,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
九、从2000年起,逐年对企业记名著文,载入双鸭山史册。
十、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引资局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企业,两年复查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资格。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涵盖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

  第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在部门预算内收支中,既要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要反映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综合预算收入包括各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综合预算支出包括各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渠道管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或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顺序,结合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财政补助。补助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综合预算各项收入区分收入性质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根据预算年度前3年收入情况及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和收入类别逐项核定收入预算;
  (二)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上述办法核定收入后全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对财政拨款收入,应当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当年本单位支出计划和收入抵顶情况申报。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当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条 对预算外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凡是隐瞒不报或少报收入的,经核实后按隐瞒或少报数额抵减财政拨款;凡是单位预算收入中应当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单位如超额完成财政核定的年初预算收入,超额部分财政不参与分配,全部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支出需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品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制度。标准预算管理周期由预算编制(上年4—12月)、预算执行(当年1—12月)和财政决算(次年1—6月)三个阶段构成。
  第十七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上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于上年4月30日前下发编制下年预算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部门据此由基层单位逐级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审核汇总编制的预算建议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汇总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综合平衡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据此下达单位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控制数,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上阶段”。11月20日前部门将本单位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部门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汇总后送交预算部门,12月30日前预算部门根据单位反馈意见重新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将预算方案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后的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已予以保证的基本支出,不再追加。同时,对年终决算超支事项不予认账、核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财政综合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实行工资集中支付,对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必须调整预算的,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预算调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预算调增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两次,严禁先支后报和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