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999.04.01]
《邯郸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计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区、住宅组团及其它物业的管理(以下统称住宅区)。
住宅区规模,为新建住宅区2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区为1万平方米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能、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现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业主自治组织
第五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科称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区内 物业来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 法权益,对住宅区物业实施群众性自治管理的组织.
管委会由业主代表为主组成(不低于60%),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管委会委员数额一般为5-15人,应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担任,可以兼职.
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从管委会委员中产生,并可聘请执行秘收1-2人,负责处理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到50%或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均应及时成立管委会;原有的住宅区在实施物业管理时要成立管委会.
第七条 管委会业主代珍大会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管委会在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或原管理单位牵头,吸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及居委会人员,成立管委会筹备级,微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起草管委会章程,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如开一次,经管委会主任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一的委员建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涉及本住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管委会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咒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管委会决定事项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管委会换届工作,在住宅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上届管委会负责.
第八条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上一届业主代表大会负责下一届业主代表的产生.由每幢(单元)以户为单位选举建立3人左右的业主小组,并产生组长一人,参加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单位可直接派代表,也可委托承租人或其他人参加,并由业主出具委托证明.
第九条 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应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略)
第十条 管委会选举产生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一)成立管委会登记申请书;(二)住宅区基本情况及业主情况;(三)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四)管委会章程;(四)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收面通知申请人.
管委会应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管委会在住宅区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督促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自觉遵守《业主公约》,服从和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二)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舍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右续签或重新签订;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年度计划、服务预算和决算;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的大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公用设施的报告;
(五)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召集并主持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七)直辖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划出使用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的管委会管理用房,原有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后,应在的有配套用房划新建项目中统筹解决.
管委会的活动经费来源,已经建立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的,可从增值部分中列支,未建立专项基金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适当补贴.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其成立前应持有关文件到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 质审查,领取资 质证书后,到工商行下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接受管委会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行统一管理.合同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物业管理企业庆在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十五日内,将委托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第托管理全同和有关的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委托管理全同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来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业企业或聘用专人承担专项业务;
(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七)其它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进行有关服务;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管委会,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其它依法诮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下列事项,并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承租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其它财物.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房屋及化共配套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同步建设.规划配套设施中应增加物业管理企业和管委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
第十九条 住宅区峻工后,在市建委主持下,会同市规划部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绿化、环卫等专业部门、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其中物业管理单位、资金、用房等事项均已落实,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住宅区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前介入进行前期管理,所签全同日期至管委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止.
公有住房出售后,未成立管委会前,仍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时,须一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住房清册;
(五)其它必要的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及道路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违章建筑的;
(四)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五)乱设摊、乱设集贸市场;
(六)乱倒垃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划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住房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出租合同的附件,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修,应当报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备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征得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市房屋安全部门审批: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
(三)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其它影响房屋的。
第二十四条 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另人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的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用由责任人承担。
住宅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予以配合,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因维修、装修给相邻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从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六条 宅区内绿化建设施工由小区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绿化建设的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日常养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分工:
(一)清扫保洁.住宅区内住用户室外的公共环境和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
(二)住宅区内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运至环卫部门的中转丫,从中转 站向外清运,由环卫部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收费.
市直管公房住宅区(庭院)实行物业管理涉及垃圾由住宅区(庭院)运至中转站的,环卫部门免收费用.
(三)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道,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消杀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内交通安全、治安、消防管理职责:
(一)住宅区交通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按规定对进入车辆收费,专业管理部门的工程作业车辆和住户搬家车辆进入住宅区的应免收停车费、过路费.在住宅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保安工作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对管理区域的安全巡视工作.
(三)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道路和排水设施的管理,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道路及排水设施与住宅区内的道路及排水设施的连接处为界;住宅区内的由建设单位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室区供水设施、供热设施管理职责分工,以产权归属为界,界限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备、供热管道及设备,分别由供水部门、供热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的,由业主或非主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费用,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仍由市煤气公司管理、维修,并以产权为界,界限以内的设施维修管理费用由业主或埋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按产权归属确定,界限以内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界限以外的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中属共用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属10千伏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线路及高压下户线,以用户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第三十二条 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信及相关设备、设施、线路等土均分别由有线电视、电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区内的路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可按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区,设立居委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营性的管理服务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或逐步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其经营收应用于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与专用房屋
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构成.
(一)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房屋产权人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
(三)住房缴纳的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新建成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小区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代收.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区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 ,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专帐管理,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并以房屋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管委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有住房售房房款中预提取高层30%,多层20%的资金,作为公用设施、共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基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共用部位、设备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费用,由产权人(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按其所有房屋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扫、绿化维护、保安、 车和自行车等车辆存放等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于室内设施维修、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及住宅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未进住前房屋的管理及业主、使用人个别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四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区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提供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费用开支情况确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片求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并以城市住宅区为单位化别核定。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介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
(一)物业管理企业职工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城市住宅区公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维修费;
(三)城市住宅区绿化、清洁卫生和保安服务所需的资损耗补偿费;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六)法定税费;
(七)利润。
凡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到的费用,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0.1%的比例,无偿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产权归国家所有,移交给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区总建筑面积的0.5%比例以建筑成本是供物业管理商业用房,产权归管委会所有,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经营。
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可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垫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它有经济收入的化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单位为单位建设的,而且没有商品房的住宅生活区,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中所说的物业管理所需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由该企业、单位统一管理,并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经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物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期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违反第二十二条(一)、(二)、(三)项,情节严重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四)、(五)、(六)、(七)、(八)项,情节严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或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 未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承担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以十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对住宅区物业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户有权向管委会投诉划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期改正,有权要求赔偿给住戾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有第(三)项行为的,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的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有其它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款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现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千分这一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信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就按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峰峰矿区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及全市范围内写字、商住、别墅等楼宇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1984年4月29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纪要》对新形势下如何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各地要结合团中央“五四”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发扬创新求实精神,把“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教育活动切实组织、开展好。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至三十日,团中央宣传部召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湖北、陕西、江西等八个省、市团委以及一些基层团委的有关同志,在天津和北京召开了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着重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教育活动的问题。与会同志现场参观了天津、北京两地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初步成果,观看了部分地区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录像,回顾和总结了前一段各地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交流了经验,并邀请教育部政教司负责同志介绍了南斯拉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情况,著名雕塑家钱绍武教授谈了在建碑中怎样使革命性与艺术性达到完美统一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参加这次会议,学到了经验,开阔了思路,会议对于全团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继续深入,将会起到推动作用。
一
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前几年开展的以学习中国近代史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陆续开展了以“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为基本内容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由于这一活动形式新颖生动,受到了青少年的欢迎,所以在今年的文明礼貌月中,得到许多团组织的重视和提倡,成为文明礼貌月活动中一项新的有影响的思想教育活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武汉等地在建碑和辟建传统教育基地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它地区的活动也有了可喜的进展。三月底,团中央发出文件,对这一活动加以肯定,并要求全团普遍推广。
“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的初步兴起,是前一段时间普遍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延伸与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重要途径的革命传统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了深化。
革命传统是我们党和人民长期以来伟大革命斗争实践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民族美德、民族精神和一切优良传统的升华与结晶,是无数爱国志士、革命先烈在艰苦卓绝的奋斗中用鲜血与生命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使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继承这些优良传统,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使之担负起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引导青少年了解昨天、珍惜今天、建设明天,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为祖国四化前途而献身的精神作为这次传统教育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在全团范围内把这一活动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以及作为主要教育对象的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与五、六十年代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在总结、借鉴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探讨和摸索在新形势下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使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和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在老题目中做出新的文章。
会议认为,目前开展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这样一种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正是在这一方面力图做出新文章的有益尝试。在指导思想上,它不是把革命传统教育仅仅理解为过去与今天的环境、生活的简单对照和机械对比,使人们从对比中获得对现实的满足,而是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把激励青年变革现实、锐意进取、开拓未来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归宿。在方式方法上,它汲取了近年来共青团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教育同实践相结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等成功经验,尊重并调动了当代青少年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务实求新的首创精神,以及渴望为社会做贡献和受到社会信赖的生理特点,从而找到了使革命传统教育不限于坐而论道的方式,而是直接诉诸于广大青少年自觉的社会实践的有效途径。在教育的范围和题材上,它着眼于社会以历史和现实为广阔背景。我国人民革命斗争史、党史、青年运动史以及建国以来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的创业建设史的史实、史料、史迹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以及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磨炼的老干部、老工人、老知识分子等的宝贵经验;革命历史纪念地、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业已修建的各种纪念设施以及重大建设成就等,都是其生动的教育素材。
总之,“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确实显示了旺盛的生机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既为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舞台,又为青少年教育辟建了基地;既使当今青少年一代受到教育,也使后人得到裨益;既激发了青少年对英烈的敬慕之情;又沟通了新老之间的深切情谊。这一活动使我们对新时期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认识大大深化了一步,为在实践中推进革命传统教育工作开拓了新的广阔天地。
二
会议在分析前一段各地团组织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情况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如何在下一阶段使整个活动有新的较大突破的问题。
会议认为,在下一阶段的活动中,应当认真总结前一段活动的经验,以形式多样的建碑活动作为带动全局的突破口,紧紧抓住寻、建、学等几个关键环节,使各地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能够有新的突破与发展。为此,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把查寻革命史迹作为整个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好。查寻是建碑的准备。只有通过严细周密的查寻工作,才能为建碑工作提供完整的史料、史实,保证建碑的严肃性与准确性。同时,建碑前发动广大青少年进行查寻活动,是最为直接的、潜移墨化的思想教育过程。广大青少年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革命事件或革命人物的来龙去脉与生平业绩,增长历史知识,加深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的认识,培养崇敬仰慕之情,这就为以后通过义务劳动或集资兴建有关的纪念性设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和感情的基础。
二、选择重点、建碑示范。团组织开展建碑工作,要着眼于在社会上的倡导作用和示范作用。因此,除了在基层单位利用好各种乡土教材,建立各种小型纪念性标记之外,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团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历史遗址或著名人物等中间选择一、两个最突出的作为重点,集中力量修建教育意义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建筑物。参加座谈会的单位表示,明年“五四”前,每个市和省会城市都力争建起一个有影响的、高质量的碑塑。
三、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无论建何种形式的纪念性建筑物,如碑、塔、亭、牌、塑像、浮雕,等等,在突出其思想性和教育性的同时,都应十分讲究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做到准、精、美。尤其是大型碑的建立,不仅应当成为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纪念物,而且应当是有较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既要有民族风格,又要吸取当代国外城市雕塑的艺术精华,力求造型生动美观,落成后为城市添一景。建碑中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凡属表现重大历史题材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碑塑,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建碑所需财力物力,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也可以广开门路,争取社会各方面的赞助。发动青少年捐款或义务劳动筹集资金,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不要给青少年造成过重负担。
四、建碑过程中要始终突出思想教育。不要为建碑而建碑,要充分利用集资、设计、奠基、落成等建碑活动的关键性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建立集资光荣册,开展设计方案、碑文征集活动,发动青少年为建碑义务劳动,组织奠基和落成揭幕仪式,等等。无碑可建的,可以搞寻史造册等活动。已经建碑的,要搞好环境美化、维修保护,并使活动逐步制度化,使之成为传统教育的基地。
会议还指出,在下一阶段“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中,基层团组织一定要防止滥建、乱建、一哄而起的倾向。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新的活动形式,并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和教育规律,及时推广好典型。会议还强调特别要处理好建碑活动和传统教育中其它活动的关系,并把传统教育和整党文件学习等其它教育活动一致起来,使革命传统教育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