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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2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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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太行明珠城”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专题学习。市、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活动。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充实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依法维权,善于依法维权,打牢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启动并完成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面转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制度,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5.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10.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程序。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自身利益。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

  11.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9年开始,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13.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综合运用社情民意排查、行政复议、信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解决群众涉及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注重解决好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尤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为契机,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发挥好行政复议网上办理通道的作用,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14.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5.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裁决机制,依法界定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16.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民意调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在全市确定2-3个行政执法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

  17.努力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监察、审计、人事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盂县要规范运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定县要着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9.推动仲裁事业加快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拓展仲裁工作领域,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0.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确定平定县和城区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县(区),两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带好头。

  21.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比较薄弱的实际,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强化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2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根据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指标,提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并于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
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节目。自治机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藏文报刊。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电部门要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等的发行、投递工作,逐步扩大藏文图书的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藏语文从事科研、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州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深造,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配备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服务行业应当有懂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侧重于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和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搜集、整理、编纂和翻译藏族优秀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藏文古籍文献。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从事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



1995年5月31日
行政法域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等。

行政诉讼法管辖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管辖权问题是阻碍行政诉讼法发挥效力的瓶颈。老百姓面临行政争议时,一般不选择行政诉讼,而是选择信访维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不懂得这么复杂的管辖权界定,二是在于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权由基层法院行使,而基层法院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社会公信力不足。有的学者建议“交叉管辖”,由相邻市、县的基层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一审,可以有效解决外部干扰。

笔者认为,交叉管辖并不能真正减少“外部干扰”,同时基层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率低,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在中级法院设置行政审判庭,一审行政案件应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不仅有利于统一审判标准,积累行政审判经验;同时也有利于摆脱区县级法院审理涉及所在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的干预,使人们增加对“民告官”诉讼的信任和信心。有人提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会造成基层老百姓的起诉难?对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中级法院尝试设置多个巡回审判庭,巡回审判庭可在区县基层法院,甚至在原告所在的乡、镇、村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