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部
粮食部加工铁桶管理暂行办法
1980年7月5日,粮食部
随着农村各项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油料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下,将对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油脂散装运输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继续采取桶装运输仍然是完成油脂调运任务的主要方式。为了搞好加工铁桶的管理工作,合理使用钢材,保证铁桶加工质量,提高出桶率,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开支,为四化多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铁桶是油脂调运的专用装具,必须按照粮食部提出的计划与要求进行生产,以确保完成调运任务的需要。
第二条 加工铁桶的钢材(油桶板和带钢),每年由粮食部统一向国家申请,统一安排生产,统一安排调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无权调用。
第三条 加工铁桶的计划,在粮食部根据资源和需要确定下达后,由粮食部门的代管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或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责完成。年终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代管单位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上报粮食部。
第四条 加工铁桶的大、小丝口盖的带钢由粮食部门备料供应,价款由承受加工任务的工厂负担;其余辅助材料,由厂方自行解决。
第五条 粮食部下达生产计划以后,由代管单位与承担加工铁桶任务的工厂(包括系统内工厂)签订当年加工合同(具体条款由代管单位根据情况提出,与厂方共同商定)。合同签订后报粮食部备案并严格执行,发生问题,协商解决。
第六条 加工费的核定(包括系统内工厂)原则上一年一定。在商定加工费前由厂方提出加工费明细表,经代管单位审定并报粮食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每吨钢板出桶率暂规定在四十只,设备条件较差的厂不得低于三十九只半。达不到上述出桶率的工厂,要暂停加工。
第八条 加工铁桶的调拨作价,由粮食部门按出厂成本加管理费核算,报经粮食部审批后作为最后结算价格。自产自用省的调拨作价,由有关省粮食厅、局核定,但不得超过粮食部规定的新桶调拨作价的规定。
第九条 铁桶调拨费用的划分:
(一)铁桶调拨以运输计划编制的发运站、港为最后发货点。车船开动前的一切运杂费由发桶方负担,车船开动后的一切运杂费由收桶方负担。
(二)发运铁桶使用的绳子或网兜,发桶方可将价款向收桶方结算。收桶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按期办理回运手续,原数原价返还给发桶方。
第十条 铁桶调拨,在发运前必须进行细致检查,做到大、小桶盖齐全拧紧,油漆及其外观完整无缺方可发运。如收桶方发现大、小盖丢失短少及非运输过程中磨损的漆皮脱落,影响铁桶质量等问题,应在货到七天内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在货到三十天内装油发现渗漏现象,应及时通知发桶方进行处理。如发桶方在接通知后七天内不进行处理,收桶方有权按报废桶作价处理。
第十一条 加工铁桶的规格标准:桶身高度900毫米±3,桶底桶面直径(外径)570毫米±2;桶面要压印“中粮”标志。凡不符合规格标准和未压印“中粮”标志的铁桶,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为了做好加工铁桶管理工作,代管单位有责任检查厂方生产铁桶质量和建议改革工艺流程,促进其提高生产技术,保证铁桶质量。要及时掌握铁桶发运情况。
第十三条 加工铁桶的钢板入库(厂)后(包括暂存和加工用的)应按国产板、进口板及其规格分别码垛存放,妥善保管,做到条理化,要建立与健全各项手续制度,做到帐、卡、货三相符。
第十四条 凡已加工出厂待发的铁桶,在发运前要垫好、码好、苫盖好,防止日晒雨淋生锈。
第十五条 桶板的包装铁皮、垫木和加工铁桶的边角下料,由代管单位统一收回,充分利用;边角下料也可委托厂方处理,但要收回货款;处理价格和回收比例可与厂方商定,收回的货款应冲减铁桶成本。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桶板库存和铁桶发运情况,代管单位必须按月上报《钢板材料收支存月报表》和《加工铁桶收回调出月报表》(表式附后),于每月终了七天内报出,上报的数字一律按月终最后一天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粮食部补充、修改。附表1、2(略)
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印发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有突出贡献技师(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茂名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由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服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评选:
㈠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荣获国家“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或“茂名市技术能手”称号;
3、在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㈡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
1、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取得前三名和前二名;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
4、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㈢ 茂名市技术能手
在行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级、省级或国家级技能竞赛中成绩优秀,名列前茅者。
1.技艺超群,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2.总结出先进技术操作方法,有推广价值并已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外或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
3.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使之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4.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在市内外有重要影响的;
5.在全国、省一类技能竞赛中[跨行业(系统)面向社会的为一类竞赛]获得前十名,在全国、省二类技能竞赛中[单一行业(系统)的为二类竞赛]获得前三名,在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较好成绩的。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按隶属关系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工会或企业职工职业技能评审委员会推荐;
㈡ 市直属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属单位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然后再上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㈢ 中央、省属驻茂单位,市属合资企业,民营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材料
㈠ 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报表》(附件一);
2、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㈡ 申报“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二);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有关的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及竞赛成绩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
4、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七条 评选。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茂名市技术能手”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拟授予相关称号的人员名单确定后,通知原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公示对象有异议,要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公示单位反映;公示单位应将异议材料转给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重新审核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能手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
市政府批准确定奖励名单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名单通过登报、上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每次评选,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的名额不超过10名,茂名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的名额不超过20名,茂名市技术能手的名额不超过30名;每次评选,申报人只能申报其中一类,不能重复申报。
第九条 首次评选年度为2007年。以后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具体安排为:9月下旬至10月中旬为组织申报阶段;10月中旬至下旬为组织领导、专家评审阶段;11月上旬为公示阶段。
第十条 市对被评为 “茂名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茂名市突出贡献技师”和 “茂名市技术能手”者,分别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一条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按实际划拨。
第十二条 受奖励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能手列入市劳动模范后备队伍管理,优先申报评选市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申报人获得茂名市高技能人才称号后,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经查明属实,由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发放的奖金, 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申请表
附件二:茂名市技术能手申请表
附件一
茂名市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
有突出贡献技师申报表
姓 名
单 位
职业(工种)
申 报 类 别 高级技师 / 技师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供申报、评审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有突出贡献技师使用(一式10份)。
二、填表内容应真实、准确、具体,并按表页下“注”的要求填写,表内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并装订入内。
三、本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基 本 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照片
公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现职
业及年限
持何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破 格
申报条件
技术特长
通讯地址
电话及手机
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包括技术培训和进修)
起止年月
何单位学习和工作、任何职
证明人
担作过的主要技术工作及在生产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简明情况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与主要内容
效果、效益
本人起何作用
注:“本人起何作用”分为主持、参加、独立承办
事 迹 材 料
(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成绩及履行职责情况等)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事迹材料”字数在1500字以上,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包括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成果)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茂名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核发荣誉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二
茂名市技术能手申报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制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年 龄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业(工种)
技能水平
工 龄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主 要 经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单位学习、工作
证明人
项 目
内 容
证明人或
证明材料
有何技
术特长、
绝招
参 加
技改、技
术革新、
技能竞
赛情况
有何种
奖励、
荣誉、
突出
贡献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县(市、区)劳动保障或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人(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组意见
专家评审组意见
茂名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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