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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3:0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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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酒类产销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指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配制酒和其它酒以及食用酒精和含有酒精成份的饮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
进口酒类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酒类管理工作坚持“生产管严、批发管住、零售搞活、重点打假”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轻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轻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轻工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轻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设置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贸易行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酒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经济贸易和计划综合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九条 自治区酒类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产品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和相应的生产设备、计量、检验手段;
(六)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的粮食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的指标;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应当向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对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资质审核和酒类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由自治区轻工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酒类产品必须严格进行质量卫生检验。出厂的产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三条 使用酒精配制酒类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食用酒精。
禁止使用甲醇等有毒物质兑制酒类产品。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酒类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在包装或者商标上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地、生产厂名,并标明产品类型和酒精含量,果酒必须标明原汁含量。
第十五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自治区酒类流通政策,服从行业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有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
(四)计量器具、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五)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六)有较稳定的进货渠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地所在地贸易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证核准其酒类批发业务。
酒类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类媒体以及各类广告公司,不得为无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制作、发布广告。
第十八条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酒类零售许可证。
酒类零售许可证由县(市)贸易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并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的酒类产品,但必须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第二十条 经销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酒类商品,应当做到票货同行、票货相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进疆销售的酒类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实行宏观调控。境外酒类产销企业及其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时,应当报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批发、零售、运输和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让、转借酒类零售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的,由贸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五条 实施酒类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和酒类经营中的不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应受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对其所属的酒类生产、销售企业实施管理,业务上接受自治区轻工、贸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革发〔1978〕378号《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7月3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标标函[2008]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质量,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
(试行)

为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翻译工作,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翻译质量及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遵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2)标准的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都应全文翻译;脚注、附录、图、表、公式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3)强制性条文的翻译必须准确无误,译文用黑体字注明。
4)译文的内容、术语应当准确,语法应当恰当,行文流畅。
5)标准中的典型语句、术语、计量单位、专业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6)标准翻译稿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等应当规范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图表、公式的编号应与原文相一致。
1.2 具体要求
1)数字表达应符合英文表达习惯。
2)标准中的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公式应直接引用原文,时间、货币、标点符号可按英文惯例翻译或表达。
3)日期按译文语言,应采用公历,按月、日、年顺序排列(例如,December 1,2006)。
4)术语的英文翻译,应以中文版中的英文术语为准。如果中文版中英文术语表达不准确或出现错误,应由翻译人员与编制组共同商议后做出必要修正,并在译文中注明。
5)标准名称应以中文版的英文译名为准。如果中文版标准名称的英文译文不准确,翻译人员可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6)人员的中文姓名译成英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外籍人员的姓名应按其原姓名或相应的英文姓名表达。地名、团体名、机构名,使用惯用译名。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其他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
8)缩写词首次出现时,应附注全称译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
9)译文的章节条款项的编号,应与中文版一致。
10)对我国独有的直译较难的词,可以意译,也可采用汉语拼音,必要时可加附注。附注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二是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11)译文的句式结构或修辞方式应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
2 典型用语的翻译
2.1 封面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Provincial Standard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发布
Issued by ×××
例如: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Jointly issued by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and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年××月××日发布(例如,2006 年5月23日发布)
Issued on M D,Y (Issued on May 23,2006)
8)××××年××月××日实施(例如,2006 年5月23日实施)
Implemented on M D,Y (Implemented on May 23,2006)
9)××××版
×××× edition
2.2 扉页用语
1)主编部门
Chief Development Department
2)主编单位
Chief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3)批准部门
Approval Department
4)施行日期
Implementation date
2.3 发布通知或公告用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Announce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
Notice on publishing the national standard of ×××
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公告
Announcement of publishing the partial revision of national standard ×××
5)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标准编号为×××
×××has been approved as a national standard with a serial number of ×××
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are compulsory provision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7)原×××同时废止
××× shall be abolished simultaneously
8)本标准(规范)共分××章,其主要内容为
The standard(code) comprises ×× chapters with the main contents as follows
9)本标准(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is in charg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s standard (cod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10)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xplanation of specific technical contents
11) 本规范由×××组织×××出版发行
Authorized by ×××, this code is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by ×××
12)继续有效
be valid as usual
13)复审
Review
14)备案
Put on records
15)备案号
Record Number
16)附加说明
Additional explanation
2.4 前言用语
1)前言
Foreword
2)根据建设部建标[×××] ×××号《关于印发“×××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Document Jian Biao [×××]NO. ××× issued by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MOC) - “Notice on Prin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Plan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in ×××”
3)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The provision(s) printed in bold type is (are) compulsory one (ones) and must be enforced strictly
4)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
All relevant organizations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sum up and accumulate your experiences in actual practic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is code. The relevant opinions and advice, whenever necessary, can be posted or passed on to ×××
5)参编单位
Participating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6)参加单位
Participating Organizations
7)主要起草人
Chief Drafting Staff
8)日常管理
Routine management
9)具体解释
Specific explanation
2.5 目次用语
1)目次(目录)
Contents
2)总则
General provisions
3)术语和符号
Terms and symbols
4)附录
Appendix
5)本规范用词说明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6 总则用语
1)为了×××,制定本规范
This code is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
2)安全适用
Safety and usability
3)经济合理
Economy and rationality
4)本标准(规范)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applicable to ……
5)本标准(规范)不适用于……
This standard (code) is not applicable to ……
6)新建、扩建、改建
Construction, extension and renovation
7)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this standard (code), but also those in the current relevant ones of the nation shall be complied with
2.7 正文用语
1)必须
Must
2)严禁
Must not
3)应
Shall
4)不应
Shall not
5)宜
Should
6)不宜
Should not
7)可
May
8)不可
May not
9)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0)应符合×××的规定(要求)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
11)应按×××执行
Shall comply with ×××
12)遵守下列规定(要求)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13)符合表×××的规定(要求)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specified in Table ×××
14)按照表×××的规定(要求)确定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ose set out in Table ×××
15)按下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equation
16)按下列公式计算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formulae
1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If one of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is met, …… shall ……
18)式中
Where
19)注
Note
20)图
Figure or Fig.
21)大于
Be larger than
22)小于
Be less than
23) 等于
Be equal
24)超过
Exceed
25)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Current relevant standard of the nation
26)现行国家标准
Current national standard
27)一般规定(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28)基本规定(要求)
Basic requirement
29)特殊规定(要求)
Particular requirement
2.8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译者按下列翻译)
原文内容: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英文翻译:
1. Words used for different degrees of strictness are explained as follows in order to mark the differences in executing the requirements in this code.
1) Words denoting a very strict or mandatory requirement:
“Must”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must not” for negation.
2) Words denoting a strict requirement under normal conditions:
“Shall”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all not” for negation.
3) Words denoting a permission of a slight choice or an indication of the most suitable choice when conditions permit:
“Should” is used for affirmation; “should not” for negation.
4) “May” is used to express the option available, sometimes with the conditional permit.
2.“Shall comply with…”or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is used in this code to indicate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stipulated in other relative standards and codes.
3. 标准化常用词的翻译
3.1 标准化及标准文件
1)标准化 standardization
2)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3)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
4)行业标准 professional standard
5)地方标准 provincial standard
6)企业标准 company standard
7)规范 code
8)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9)通则general rule
10)规程 specification
11)规则 rule
12)强制性标准 mandatory standard
13)推荐性标准 voluntary standard
14)法规 regulation
15)技术法规 technical regulation
16)强制性条文 compulsory provisions
3.2 标准文件的结构
1)目次 content
2)前言 foreword
3)范围 scope
4)引用标准 normative standard
5)术语 terms
6)符号 symbol
7)测试 testing
8)试验 test
9)试验方法 test method
10)试验报告 test report
11)分类 classification
12)附录 appendix
3.3 标准文件的层次划分
1)章 chapter
2)节 section
3)条 article
4)款 item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文件和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部分文件和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不合理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使当事人无所适从。经对1980年以来发布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4件。

第一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抚恤救济事业费管
理使用检查清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3号 1980年2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管理保证
农业生产用油的报告》
(冀政〔1980〕15号 1980年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侨务工作,为四化
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20号 1980年3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旅游局关于加速发展我省旅游事业几点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23号 1980年3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0〕30号 1980年3月28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回城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0〕31号 1980年4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职工教育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33号 1980年4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理体制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49号 1980年4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购桑蚕茧补售粮食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51号 1980年5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
案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0〕58号 1980年5月2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69号 1980年6月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财政局关于改革我省国营电影
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76号 1980年6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石油化工局关于在工业调整中整
顿提高小氮肥企业的情况报告
(冀政〔1980〕85号 1980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试点的通知
(冀政〔1980〕104号 1980年7月11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局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
员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125号 1980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文化局关于承德、唐山地区万里长城检
查情况及今后保护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133号 1980年9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中药生产经营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136号 1980年9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果品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150号 1980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专业研究所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157号 1980年10月11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工业局关于为发展地方建筑材料工
业提取资金的意见
(冀政〔1980〕162号 1980年10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加快发展工业新产品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0〕177号 1980年10月30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农业区划工作汇报会纪要》
(冀政〔1980〕178号 1980年11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在年终分配中做好对优抚对
象、五保户、困难户优待照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0〕183号 1980年11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众性灭鼠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0〕193号 1980年11月24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旅蒙、
旅朝华侨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0〕196号 1980年11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关于从内地来港澳考察演出、公干人员
在安全保密和对外活动等方面应遵守的事项)
(冀政〔1980〕197号 1980年12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全省农田基本建设会议纪要
(冀政〔1980〕203号 1980年12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0〕223号 1980年12月2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当前粮食保管工作中有关情
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号 1981年1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1〕2号 1981年1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全省向日葵、胡麻生产座谈
会情况的报告
(冀政〔1981〕5号 1981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关于严格控制石油供应,大力节
约汽油、柴油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4号 1981年2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生爆炸案件的情况和预防
措施的报告
(冀政〔1981〕25号 1981年2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的通知
(冀政〔1981〕30号 1981年3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气象局长会议纪要
(冀政〔1981〕36号 1981年3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民办教师报酬问题积极做好农村
教育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43号 1981年3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占用土地的通知
(冀政〔1981〕44号 1981年3月1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的试行规定
(冀政〔1981〕54号 1981年3月29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农垦局、农业局关于加强对美
国白蛾检疫和防治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65号 1981年4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结合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搞好抗
旱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67号 1981年4月17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试点工作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84号 1981年5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严防厂矿企业生产物资被盗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95号 1981年5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垦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1〕110号 1981年6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11号 1981年6月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办关于执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方面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16号 1981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33号 1981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局、劳动局关于我省中等教育
结构改革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47号 1981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城市基建档案馆的通知
(冀政〔1981〕148号 1981年7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150号 1981年7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河北分局关于加强外汇
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1〕157号 1981年8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畜牧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58号 1981年8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通告》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0号 1981年8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
法》、《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冀政〔1981〕180号 1981年9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烈军属、残废
军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97号 1981年10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城建局关于加强城镇公用消火
栓建设和维修管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03号 1981年10月1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绿化情况和今后意见
的报告》
(冀政〔1981〕211号 1981年10月1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林业育苗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218号 1981年10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河北分局关于
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19号 1981年10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抬价争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冀政〔1981〕221号 1981年11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问题和
解决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29号 1981年11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
规定
(冀政〔1981〕230号 1981年11月1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政〔1981〕247号 1981年12月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企业财务检查的通知
(冀政〔1981〕260号 1981年1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工作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62号 1981年12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1〕263号 1981年12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我省宗教工作情况和意
见的报告
(冀政〔1981〕265号 1981年12月18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环保局关于白洋淀污染治理情况
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71号 1981年12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工局、物资局、公安厅《关于加强民
用爆破器材管理禁止计划外生产的报告》

(冀政〔1981〕273号 1981年12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河
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1981〕277号 1981年12月2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文物商店体制
的报告
(冀政〔1981〕279号 1981年1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1981〕60号 1981年8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
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81〕77号 1981年11月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待机关餐厅和单位集体食堂
卫生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1〕94号 1981年12月2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2〕8号 1982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管理、大力节约用油的紧急通知
(冀政〔1982〕12号 1982年1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局关于加速农村电网整顿
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9号 1982年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给政策
落实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1号 1982年2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
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22号 1982年2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清漳河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
(冀政〔1982〕26号 1982年2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冀政〔1982〕32号 1982年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统计工作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2〕36号 1982年2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发展农房水泥构件生产的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53号 1982年3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植棉地区棉办室主任会议纪要》
(冀政〔1982〕56号 1982年3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陡坡开荒的通知
(冀政〔1982〕57号 1982年3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冀政〔1982〕60号 1982年3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稳定粮田面积确保粮食增
产的报告》
(冀政〔1982〕69号 1982年4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风冷柴油机生产安排的协议”的批复
(〔1982〕建发机字159号 冀政〔1982〕75号 1982年4
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租地批准权限上收归省的通知
(冀政〔1982〕84号 1982年4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第二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85号 1982年4月3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90号 1982年5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平原地区育苗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
要》
(冀政〔1982〕97号 1982年5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关于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会议情况的报告
(冀政〔1982〕98号 1982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一九八一年内部单位发生重
大盗窃、诈骗案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99号 1982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搞好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工
作的通知
(冀政〔1982〕101号 1982年5月19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107号 1982年5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副霍乱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109号 1982年5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专业科研单位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2〕115号 1982年6月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工作的几
点意见
(冀政〔1982〕120号 1982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淡水渔业的通知
(冀政〔1982〕123号 1982年6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125号 1982年6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铁路两旁开荒种地和乱砍铁路林木
的通知
(冀政〔1982〕131号 1982年6月19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进迁单位和征地的通知
(冀政〔1982〕134号 1982年6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归侨安置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2〕136号 1982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保工作,防止农药中毒的通知
(冀政〔1982〕140号 1982年6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局、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开滦煤矿、
宣钢等单位矽尘危害情况及加强我省防尘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41号 1982年6月30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冀政〔1982〕146号 1982年7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干部职工
任意经商的通知
(冀政〔1982〕149号 1982年7月12日)
(被新政策代替)
(冀政〔1982〕162号 1982年7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和《河
北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180号 1982年8月2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2〕183号 1982年9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车辆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汽车调剂使用
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91号 1982年9月18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2〕196号 1982年9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几点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00号 1982年9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商品分配和供应中不正之风的通

(冀政〔1982〕201号 1982年9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204号 1982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汇报会议纪要
(冀政〔1982〕214号 1982年10月13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2〕215号 1982年10月1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私人办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217号 1982年10月2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和部门施工企业整顿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1982〕219号 1982年10月2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育局关于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23号 1982年11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冀政〔1982〕228号 1982年1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局《关于落实民办教师经济待
遇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1982〕234号 1982年11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抓好科学技术进步的学习讨论会纪
要》的通知
(冀政〔1982〕239号 1982年12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解决回民下放户回城镇问题的
报告
(冀政〔1982〕240号 1982年11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
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2〕243号 1982年1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
行规定
(冀政〔1982〕246号 1982年12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2〕253号 1982年12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制定的《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文
化站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冀政〔1982〕255号 1982年12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冀政办〔1982〕18号 1982年3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驻河北中央部属科研单位某些
实际生活问题意见的函
(冀政办〔1982〕44号 1982年6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曲周、南皮两县利用外资改
造盐碱地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办〔1982〕88号 1982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搞好财经纪律检查工作座谈会
纪要
(冀政办〔1982〕89号 198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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