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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的法学反思(续)/周永坤

时间:2024-07-05 18:1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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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的法学反思(续)
——为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叫好!

周永坤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决定》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决定》同时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陈永辉:《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9日。)
  这一决定应当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结束了我国死刑核准权非法治行使的20多年的历史(详细论述请参阅我即将发表的一篇论文,一矣正式发表,我即见诸博文,请允许在这里卖一下关子),它使我悬着的一颗心也放下来了:最高人民法院不会通过审判解释延缓死刑核准权的回收(参阅我的博文《邱兴华的死刑核准权在谁手中?》。当然,我也有理由批评我们这一步走得太晚了。
  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一个“偶然的巧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发布的时间与邱兴华的死发生于同一时间。由此我想起,如果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邱兴华现在(公元2006年12月30日下午)肯定还活着——因为严肃的鉴定不是一会半会就搞定的,而且鉴定的结果有可能影响到判决;如果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应当在死刑判决过后过一段时间再重新组成法庭对死刑进行核准,这需要时间;如果公民权利得到尊重,核准与死刑命令的下达也应当有一个间隔——萨达姆于12月26日被判处死刑,而他现在还活着(顷见新闻,老萨已被执行死刑,但是他还是比邱兴华多活了四天,而且还有时间发表一个《绝命书》,还会见了他的兄弟。)。如此等等,我的结论是,如果公民的权利被尊重,邱兴华现在肯定还活着。由此我还想,如果我们的法官想到人权(在这里是邱兴化的权利),那么,在明知死刑核准权还有几天就回收的情况下,应当使死刑机器减缓运转,使邱兴华享受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权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想的正好相反。而且,我仔细看了新闻,没有新闻提出死刑核准程序问题。
  由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事实上我国的死刑核准程序基本上是虚置,有的法院公开在判决书中将死刑判决与核准合二为一。在邱兴华这个案子上,如果不是死刑核准程序缺失,肯定是死刑二审程序与核准程序的合一。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核准程序权,也间接地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
  更加难以使人理解的是,死刑判决过后立即执行,没有留有任何处理后事的时间,也没有让他与家人见面。中国古代还有让死刑犯吃“断头饭”,喝“断头酒”的习惯,我们连这一点仁慈都没有吗?已经失去为害社会能力的邱兴华真的有那么可怕吗?即使他必死,让他再活几天又何妨?让他在死前与家人见个面(要不了几个小时)又何妨?这实在使人费解。这迫使我再一次起了小人之心:有些人只求邱速死,个中的原因不清楚。


周永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周永坤教授“平民法理”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blog/g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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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兄弟友好关系,更好地了解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文化历史传统以及自然风景,扩大和发展旅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旅游事业的多方面合作,并通过直接接触和其它形式支持发展两国旅游部门之间的协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努力加强旅游往来,促进双方公民的团体和个人旅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采用符合相互利益的形式和方法,加强旅游方面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支持旨在发展两国旅游物质基础的经济和技术合作活动。

  第四条 缔约双方通过两国旅游机构进行有关旅游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发展物质基础以及双方议定的其它方面的经验和情报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就某些国际旅游组织的活动交流经验,交换情报,并在这些组织中进行协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通过其旅游机构相互交换宣传资料和情况介绍,并在目的国散发,散发资料的费用由接受方支付。

  第七条 由于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有关旅行者人数、服务内容和费用、天数、旅行期限、节目安排等问题,将由两国旅游机构通过议定书、合同、交换信件或其它双方同意接受的形式来解决。

  第八条 由于执行本协定而产生的支付和结算问题,按缔约双方之间有关支付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组织第三国旅行者(团体和个人)到两国的旅游活动,接待人数、支付和结算办法由两国旅游机构协商确定。

  第十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设立旅游问讯办事处,并保证办事处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包括将在对等的基础上商定为其人员提供的方便。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需要及时研究执行本协定的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用书面形式确定。
  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通过两国中央旅游部门的直接协商或必要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对按本协定承担的并正在执行中的义务,在本协定失效后,仍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黄   华             斯特凡·安德烈
    (签字)                (签字)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号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 2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俄罗斯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禁止从俄罗斯疫区进口牛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CATTLE
AND ITS PRODUCTS FROM EPIDEMIC ZONE OF RUSSIA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通报,近期与我国毗邻的俄罗斯阿穆尔省希马诺夫斯克地区爆发牛瘟,为防止该地区的牛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养牛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阿穆尔省输入牛( 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俄罗斯阿穆尔省的牛产品及牛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俄罗斯阿穆尔省的牛(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俄罗斯阿穆尔省输入牛(包括牛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加强疫情监督,密切注视与俄罗斯阿穆尔省毗邻地区的疫情动态,发现疑点,即严格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