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为了保证现行财政规章的顺利执行,我部曾于1986年7月4日发出了《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以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发布的2091个财政规章宣布废止、失效,停止执行。现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财政、经济改革,结合这几年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又对1984年底以前有效的财政规章和1985、1986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共计147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8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56个。现将这两部分364个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附件二:失效财政法规目录
废止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7月19日发布)
2.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982年8月9日颁布)
3.关于“罚没财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复函(财政部1983年2月3日发出)
4.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1983年2月28日发出)
5.关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1983年11月1日发布)
6.关于审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国控办1984年9月17日发出)
7.关于重申国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4月3日发出)
8.关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罚没收入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11月4日发出)
9.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7日发出)
10.关于政法机关查获全民所有制单位没有报案的被盗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3月12日发出)
11.关于地方科研事业费年内划转后有关预算支出科目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6年9月14日发出)
(二)税务类
12.关于盐税交由税务机关接办的通知(财政部、轻工业部1958年6月19日发出)
13.关于停止征收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军事工厂、军人服务社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59年9月19日发出)
14.关于盐税加收滞纳金一律改为千分之一的通知(财政部1960年2月27日发出)
15.调整农牧渔业用盐税额及出场价安排的电(财政部、轻工业部1960年8月6日发出)
16.关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的加成征收可否一并计算加收滞纳金及罚金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1年1月23日发出)
17.关于中等以上学校(包括中技、技工学校)从事生产(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纳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财政部、教育部1961年2月23日发出)
18.关于销区盐业批发站移用各类用盐的退补税的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2年8月4日发出)
19.关于加强对个体经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63年5月10日发出)
20.关于对饲养业征收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3年6月24日发出)
21.关于各省、区公路部门征免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2月3日发出)
22.关于地质部勘探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免征地产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64年3月14日发出)
23.关于报社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4月16日发出)
24.关于对带婴儿拖斗的自行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征收使用牌照税的规定(财政部1964年1月18日发布)
25.关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欠税减免范围和批准权限的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发出)
26.关于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所得税减征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65年3月27日发出)
27.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有关结算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3年9月26日发出)
28.关于全面试行新的工商税制情况的报告(财政部1974年5月4日发出)
29.关于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财政部1975年5月3日发出)
30.关于征收工商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财政部1975年8月21日发出)
31.关于军办工厂上交利润改为交纳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总后勤部1976年1月12日发出)
32.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监督办法(财政部1977年7月10日发布)
33.为贯彻国务院发(1977)103号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97年11月12日(77)财税字59号发出)
34.关于对煤干石免征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月27日发出)
35.关于国营企业家属农场举办的工副业征税问题的解释(财政部1978年8月28日发出)
36.工商税收制度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财政部1978年10月6日发布)
37.关于取消交通运输合作组织计税工资的通知(财政部、交通部1978年12月15日发出)
38.关于取消合作商店计税工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78年12月28日发出)
39.关于对合作商店征收所得税不再采用加成征税的通知(财政部1978年12月28日发出)
40关于向监交国营企业利润机关报送财务计划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月4日发出)
41.关于对出口的手表等产品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8月7日发出)
42.关于停止对新建集体盐场定期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79年12月31日发出)
43.关于工业企业生产出口的焚化品减按5%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2月9日发出)
44.关于集体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征免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3月5日发出)
45对安置待业知青的城镇集体企业进~步减免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4月25日发出)
46.关于对历年陈欠税款进行适当处理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6月12日发出)
47.关于对中央级各部门所属印刷厂不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7月19日发出)
48.关于企业使用各种专项生产措施贷款还款问题的规定(财政部1980年8月9日发布)
49.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9月9日发出)
50.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0年10月9日发出)
51.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取得的盈余暂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复函(税务总局1980年11月18日发出)
52.关于对农村社队办的小铁矿、小煤窑、小电站、小水泥厂恢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月27日发出)
53.关于贯彻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的补充通知(税务总局1981年6月8日发出)
54.关于商业部门销售猪肉和采购生猪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17日发出)
55.关于对所谓“福利产品”应加强控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1981年7月30日发出)
56.关于对个体工商业户征免税问题的批复2一,(财政部1981年8月29日发出)
57.关于企业性工业公司征税问题的批复(财政部1981年11月27日发出)
58.关于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月14日发出)
59.关于对全国地方煤矿降低工商税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月26日发出)
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4月19日发出)
61.关于安置城镇待业知青新办集体企业免征期限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2年5月3日发出)
62.关于请改正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征收所得税前的利润弥补亏损规定的函(财政部1982年5月11日发出)
63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7月10日发出)
64.关于签订贷款合同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税务总局1982年7月29日发出)
65.关于对银行征收工商税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2日发出)
66.关于民航职工小卖部缴纳工商税及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9月27日发出)
67.关于计划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通知(财政部1982年10月4日发出)
68.关于民航小卖部经营资金归还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2年10月14日发出)
69.关于计划外生产的烟叶税金上交中央财政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2年11月13日发出)
70.关于代海关处理查私案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1982年11月25日发出)
71.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涉及税收的案件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意见(财政部1982年11月29日发出)
72.关于对植保公司的经营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月24日发出)
73.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务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接受咨询服务酬劳暂不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2月7日发出)
74.关于卷烟、酒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税务总局1983年3月10日发出)
75.关于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的超计划原油加工生产烧用的重油是否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16日发出)
76.关于针织企业连续生产针织品销售征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3日发出)
77.关于出日尼龙拉链减征工商税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8.关于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铁路所得征收工商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3月24日发出)
79.关于军工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4月6日发出)
80.关于钛白粉适用工商税税率的批复20{(税务总局1983年5月4日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5月4日发布)
82.关于对企业请退“混岗”人员和富余人员组织的集体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5月10月发出)
8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减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3日发出)
84.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3年6月20日发出)
85.关于对进口缝纫机等产品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1983年7月8日发出)
86.关于临时经营工商税加成加倍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3年7月9日发布)
87.关于海关代征工商税提取手续费问题的批复(税务总局1983年8月4日发出)
88.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减免的工商税款暂不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3年9月19日发出)
89.关于铁道部直属工程局等企业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1日发出)
90.关于铁道部直属施工企业、仓库交纳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22日发出)
91.关于核工业部直属建筑工程公司暂不实行利改税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0月7日发出)
92.关于贯彻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工商所得税税率的204几个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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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布)
94.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11月18日发出)
95.关于建筑税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的几项规定(财政部1983年11月24日发布)
96.关于统一文物商店外销发票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3年11月26日发出)
9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4日发布)
98.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4年1月18日发布)
99.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0日发出)
100.关于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月31日发出)
101.关于对粮食、水果、水库自筹建设项目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7日发出)
102.关于对文化部门的小型电影放映企业改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3.关于对乡镇企业进~步减免工商所得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4.关于各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3月29日发出)
105.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6日发出)
106.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7.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4月17日发出)
108.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4日发出)
109.关于对用议价粮或加价粮生产的饮料酒减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5日发出)
110关于对基层供销社放宽减税免税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19日发出)
111.关于武警部队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暂予免征建筑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6月27日发出)
112.关于对出口船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23日发出)
113.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银行发放的基建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31日发出)
114.关于专款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就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筹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8月1日发出)
115.税务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1984年8月20日发布)
116.关于对国内各企业、部门进口商品改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3日发出)
117.关于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征退(免)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16日发出)
118.关于“三废”专项资金中安排办公室、宿舍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征免建设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0月23日发出)
119.对县以上供销社不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1月9日发出)
120.关于补充修订税收会计、统计表和税收票证填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12月28日发出)
121.关于对保险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补充通知(财政部1984年5月14日发出)
122.关于医药商业企业经营医药商品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4年7月14日发出)
123.关于部队系统企业征收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复函(税务总局1984年11月20日发出)
12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1月19日发布)
125.关于建筑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政部1985年3月29日发布)
126.关于对大输液和5?20毫升注射液减征增值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4月2日发出)
127.关于征收建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7(税务总局1985年5月17日发出)
128.关于录相机工商统一税适用税率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5月24日发出)
129.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日发出)
130.关于对上海等地八个烟厂生产销售给烟草总公司的旅游烟减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11日发出)
131.关于不得放宽“超大面积”范围征收建筑税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7月27日发出)
132.关于啤酒专项贷款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复函(财政部1985年8月5日发出)
133.关于对超计划自筹基建投资加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0日发出)
134.关于新增加电量加价收入免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9月27日发出)
135.关于对蚕丝织品暂时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0月12日发出)
136.关于加强建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6日发出)
137.关于对三聚磷酸钠继续免税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1985年11月9日发出)
138.关于建筑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2日发出)
139.关于民用灯泡、铁壳保温瓶减免产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19日发出)
140.关于对军队精简整编的离休干部住房建设投资特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1月21日发出)
141.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征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5年12月21日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142.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复函(财政部1961年9月4日发出)
143.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中几个问题的复文(财政部1981年3月26日发出)
144.关于经济联合体中若干财务问题处理意见(财政部1981年6月5日发出)
145.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2年12月9日发布)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46.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政经费开支标准按当地政府机关标准执行的联合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54年5月16日发出)
147.关于商业、贸易、粮食企业系统问固定资产调拨的补充规定的函(财政部1954年7月31日发出)
148.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弥补亏损批审权限的批复(财政部1955年5月11日发出)
149.关于商业企业行政与企业管理机构合并后的开支标准和经费来源的规定(财政部1958年3月25日发布)
150.关于改变银行利润上缴办法和行政、业务费用开支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2月8日发布)
151.关于银行的基层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后有关费用开支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商业部1962年3月30日发出)
152.关于提高医药卫生补助金提取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64年1月7日发出)
153.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润留成的函(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出)
154.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3年4月29日发布)
155.关于银行系统实行利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1983年9月9日发出)
156.关于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增盈减亏实行分成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84年4月9日发布)
(五)农业财务类
157.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财政部1959年6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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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必须本着方便群众、讲求卫生、改善条件,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监督。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厕(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必须设有公厕。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确定规划方案,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按方案实施;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场、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机关、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为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厕,由各该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居民的居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现有公厕的改建,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新建或改建公厕,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公厕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公厕的单位,应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限期补建。
职工人数较少、建设公厕确定有困难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就近使用其他公厕,但须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
第六条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七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经常保持完好。
第八条 公厕的清掏、保洁,由下列单位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括化粪池,下同),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平房居民院的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清掏,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院内居民自行保洁。
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厕所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二)公共场所和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包括自管宿舍区)的公厕,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清掏。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承包责任制,保证达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及时冲刷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不孳生蚊蝇;
(四)空气流通无臭气;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条 公厕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分类管理,符合一、二、三类标准和优质服务设备的公厕,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经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爱护公厕设施,人人有责。禁止在公厕的墙壁和地面上乱涂抹、乱刻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毁公厕内的各项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应建公厕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二)新建、改建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位100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三)公厕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定额指标或类别,又不按要求补建、改建的,限期补建、改建;逾期不补建、改建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位3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厕所造价的50%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单位5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七)未达到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的,处责任单位50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元罚款。
(八)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限在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九)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处5元罚款。
(十)向公厕粪井内排放污水的,限期改正,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或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以上数额2倍处以罚款。
损毁公厕设施的,照价赔偿;属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公厕脏乱、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