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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物权法的前面──提前落实房地一体过度性登记工作的衔接/武志国

时间:2024-07-06 17:2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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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物权法的前面──提前落实房地一体过度性登记工作的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 武志国)



一、分割管理的现状
《物权法(草案)》确定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将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而且其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一)登记机构分离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土地权属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属于条条管理;而按照《房地产法》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属于条块管理。
(二)登记的依据不同
房屋权属管理在操作上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执行;土地权属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局[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执行,在操作规范及程序上有不同的地方,也有重复的地方。
二、房地分离登记对不动产基础性原理的违背
房屋和房屋附着的土地作为不动产的两个范畴,房屋与房屋附着的土地有着先天有机联系,它们在形态上密不可分,在价值上互相包容。人为地将其剥离,分由两个部门来管理,既不符合国际管理惯例,又给不动产权利人、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多麻烦,特别是在房产产权转移和抵押时,分开操作除了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以外,还存在法律漏洞。登记分割在不同的部门出现多部门登记和分级登记的现象,使得不动产登记不能为不动产交易提供快捷而安全的保障。
三、尽快进行房地登记的衔接的前期准备性工作
《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1995年1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五项“关于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搞好登记衔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土地、房产合一的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目前实行分别登记发证。地区房、地管理机构的分设,在某个区域内无法形成完整的不动产产权档案和资料,无法形成信息共享,登记申请人跑两个部门,走程序,缴交两次费,不但增加了登记申请人成本,且及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重复抵押、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等问题。同时也造成登记机关的流程重复,降低了工作效率。
《物权法(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是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中间来回跑的人,此条将是我国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奏和表率,物权法预定在明年3月份提交表决,但是现有的分离体制没有良好衔接机制的情况下,恐怕很难适应这种即将到来的要求,无论有无条件的地方,都得建立登记衔接机制,即使原先已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但是有关登记申请的受理、申请资料的传递、申请费用的缴纳和分配等问题也是需要未雨绸缪的,建议有关国土资源的地籍管理部门就此和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提前进行专门的磋商和接洽,以迎接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登记过度性规定的生效。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3]43号 2003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
认直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迸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围绕"四市"建设目标狠抓落实的意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务 本规定所称督办工作,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属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意见,对列人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效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公文、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承担。
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督办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办督办事项的科室,具体负责本县区、本部门督办事项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督办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抓落实中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以推行电子政务为契机,在全市建立纵横通达、运转灵便、快捷高效的督办工作网络。
各级督办机构要开展经常性地催报检查。在决策作出后,针对决策落实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深入抓落实的措施。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有关重要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理情况;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办实事项目;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七)新闻媒体对我市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八)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第五务所列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办范围。
(二)凡经领导审批列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填写《督办单》,以督办函发出,附上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先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与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直接办理,或以督办工作机构为主与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五)督办函件发出后,督办工作机构要及时询问,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按期办结并报送办理落实结果;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落实结果;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结果,要根据批示时限要求,一事一报;对一些重要查办事项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对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督办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抓落实责任制。市政府实行由市长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承办责任人的抓落实责任制。每年初,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计委、人事局、统计局、监察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立项,提出完成目标、任务、时限、基本要求、项目责任人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各位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对主管各口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制定落实考评办法,经市长同意后下达实施,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协调,抓好落实工作,承办责任人组织承办单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每项重要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到县区、部门分管领导人、责任科室和岗位责任人,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各部门、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抓落实责任制度,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
(二)督促检查制度。对市政府交办的督办任务,要加强督促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速度;要强化督办重点,把督办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未落实的问题和环节上;要加强督办反馈,做到一事一办,一事一查,一督一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狠抓督办落实,对各个部门、各县区完成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要跟踪督办,深入实际,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跟踪报道,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限期解决。
(三)定期报告制度。对市政府重要公文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要经常深入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办专报制度。督办专报的内容包括:
l、市政府决策下达后,本级政府和单位的部署安排及抓落实的具体行动;
2、决策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
3、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以及决策落实中遇到的闲难、矛盾、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督办专报要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并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打印报送。
(四)公开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以及逾期未按规定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督办报告》向市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以《宝政督办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向全市进行通报。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五)考评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年终对抓落实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对督办落实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敷衍推诿、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l月1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宝政发[199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工作,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信息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信息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主管政务外网,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保密局负责政务外网违规上网涉密信息的监控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二)省公安厅负责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的监控、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省密码管理局(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外网数字证书注册中心(RA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发放以及密码管理工作。

  (四)省财政厅负责政务外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安排, 并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五)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必须遵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费用标准,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开通、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协助省经济信息中心做好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福建省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核准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和变更申请。凡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和变更政务外网节点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向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省经济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区)政务外网的横向网络接入技术方案必须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审查。市、县(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本地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政务外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的统一规划和分配。市、县(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由各地政务外网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规划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省数字办和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数字证书的审批。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务外网电子认证相关规范文件和《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接入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产品,必须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准予销售的产品,并报省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务外网主管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外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外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外网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政务外网和省市县纵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各市、县(区)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外网运维管理部门及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务外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为接入政务外网的各厅局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第五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外网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安全和电力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政务外网的接入设备。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同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及运维实施细则由省经济信息中心会同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