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府[199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
印发《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全面正确实施,结合我省行政复议实践,现对《广东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粤府[1992]12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做好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工作,通过协调使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可由其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同意其撤回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作出决定以示结案。
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复议条例》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后,向申请人发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可以延期2个月。仍须延期的,由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申请人可以
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申请人也可以不接受延期审理的决定,而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起诉的视为澈回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能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审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写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申请人或第三人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再议一次。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再议决定
应尽快作出,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经办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各级行政机关如发现这种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听劝告的,应作出行政处分的处理。
五、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对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提出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下级行政机关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询问调查不如实提供案件事实情况的;
(二)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协助,但不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含勘验现场),影响复议案件正常审理的;
(三)下级行政机关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对行政复议机关在协调有权益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工作时,不配合或从中设置障碍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有失职、殉私舞弊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下级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复议机关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采取保全措施。
八、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决定中止复议:
(一)申请人或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复议的;
(二)申请人或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申请人或第三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复议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五)被申请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通知恢复复议程序。
九、行政复议机关的审理复议案件时间,对申请人死亡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复议申请权的,可能决定终结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结或中止复议的,应发出终结或中止复议的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审理后,调查中发现申请人提供不实等情况,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撤销立案。申请人必须承担调查中文付的办案费用。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0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发[2002]3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坚持统筹兼顾,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先存后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匹配资金、政府信誉担保借款及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局国库科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用直接拨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采取银行代理记账方式核算。由商业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登记明细账等工作。
第六条 资金的汇集。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和采购单位要按政府采购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地将资金划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一)属预算内外资金,按照政府采购计划进度将采购资金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足额划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采购资金增加的,要将增加的采购资金(拼盘采购项目按原采购资金负担比例)按程序及时补缴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支付申请。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方可提出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一) 采购项目审批单;
(二) 采购合同副本;
(三) 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四) 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材料验收单;
(五) 询价小组推荐意见;
(六) 采购单位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发票;
(七) 供应商户名、银行账户、账号;
(八) 其他资料。
第八条 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填报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验收结算书》和《履行报告》审核无误后,开具《付款通知书》,由财政局国库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代理银行应当依据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支付指令拨付采购资金。
因采购单位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九条 采购资金支付后,由财政局国库科向财政支付局和采购单位开具《政府采购转账通知单》。
第十条 对不符合集中采购条件,按规定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其账务处理仍按照现行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结转一次,属预算内外资金的,划转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划还回原渠道。
第十二条 财政局各业务主管科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及账务处理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拨付流程图
大庆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拨付流程图
采购单位填报《市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
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资金盖章
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资金盖章
政府采购办审核项目、价格、技术参数编制采购计划
报财政局预算编委会审批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向国库科开具预算(内外)拨款单,并注明“采购资金”字样。采购单位划缴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采购单位直缴存自筹资金
否
采购单位重填
是
代理银行按国库科要求设立采购单位明细帐、将拨入资金记入一、二、三级单位
通知采购办以及国库科资金到位通知单
由国库科向各业务科室催缴
否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是
采购办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通知单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办项目验收结算通知书》或《政府项目付款通知书》及合同副本等并认真审核。采购办填制政府采购拨款通知单。供应商向采购单位开具发票及采购项目明细表
国库科依据政府采购办提交的付款通知,通知代理银行向供应商付款。同时按资金性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转账通知书》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科付款通知付款、记帐,每月打印两份帐簿及四份月报表
采购结余资金,属预算内资金转国库科平衡预算;属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有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